论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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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社会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结合体,婚姻是男女两性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形式。夫妻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人身关系的派生,是衡量夫妻关系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准。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职能的要求。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一般都有等价、有偿的性质,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则不具有这种性质,因此不能与一般的共有和债权、债务关系等量齐观。夫妻财产关系直接涉及到双方各自的、共同的权益保护,以及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它既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证,也与社会经济有密切联系,因此受到各国法律的重视。夫妻财产制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相适应,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夫妻财产制度具有不同的本质。
  一、国外夫妻财产制概况
  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万民法即采用夫妻财产分别制,但由丈夫管理妻子的财产。妻子的财产多是指妆奁,也即嫁妆。古英国曾采用过的财产制度为吸收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所有。目前,世界各国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各有不同,其中以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最为普遍。其中又以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为最普遍。一般各国采用上述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而以其他数种为约定财产制。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概况
  (1)新中国成立前夫妻财产制的概况。中国的婚姻家庭关系长期依靠中国特有的儒家为基础的道德伦理约束,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在我国特有的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纵观我国婚姻家庭法实践,我国古代直至清末财产均由男子行使支配权,并无独立的夫妻财产制。尽管在太平天国时期出现夫妻对财产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但它仅仅是主流思想中的昙花一现。(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概况。1950年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没有明确的概念和规定。在第23第一款规定“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如何处理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当时这种夫妻财产制亦即一般共同财产制。这种单一的共同财产制对妇女地位的提高,社会的稳定,社会生产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3)中国第二部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概况和不足。夫妻财产制确立于1980年的婚姻法,该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地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司法解释,使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简约规定得以具体操作,有效地维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中国第三部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概况。2001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针对1980年的婚姻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和补充规定。现行婚姻法和其二次司法解释中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都体现出其立法原则,如坚持男女平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护弱者;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符合中国的国情;保护交易安全。以上这些原则为基础的夫妻财产制,符合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婚姻关系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它仍然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确定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同时又增设了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制,从而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三、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夫妻对其财产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明文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五种情况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将共同财产范围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在随后的司法解释又对夫妻共同财产作更明确的说明,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且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和使用权。这体现出共同财产分割的新形式,不仅仅只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分割,也可以是其他权限的分割。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具体规定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或应得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以外为个人财产。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立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规定符合中国国情,更有利于保护弱者和无过错者,在实践中具有更强操作性。(2)夫妻约定财产。现行婚姻法规定约定财产的表现方式,选择范围,补偿规定,约定无效规定,基本建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是符合民法的自愿原则,是一种完全尊重当事人私益的处分权制度。对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应遵从“约定优先”,但应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约定财产制的肯定体现了我国对于婚姻契约性质的认同,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有约定的从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优先适用双方约定。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于婚姻主体的思维转向,即从强调和保护婚姻整体向重视和肯定婚姻主体的个体性方向转变,这符合我国当时所推行并已经初步运行的市场经济的时代要求。(3)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现行婚姻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增设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直接反映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婚姻家庭领域所引起的种种变化,反映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就是充分保障个人财产的绝对支配权。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定产生,如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我国1980年婚姻法未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作出明确规定。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改,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法定财产制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这一原则的规定下,同时也允许婚姻当事人对个人的婚前财产归属以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用协议的形式进行约定,即对婚前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对其中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特定夫妻财产制。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主要对夫妻财产的权属划分和增值收益分配上作出了详细规定: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四、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规定尚存在的缺陷
  修改后的婚姻法,特别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具有极大的进步性,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克服了原有婚姻法的一些弊端,完善了法律体系,但也存在缺陷,在维护共同财产制方面需要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解释内容正确,但理论基础错误;解释立场错误。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夫妻财产关系正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有利于保护夫妻合法的财产关系,减少纠纷,这不仅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同时也符合世界的立法趋向。相信中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会越来越完善!
  参 考 文 献
  [1]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修订本)[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1
  [2]蒋月.夫妻权利与义务[M].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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