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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项法律制度的最高价值是实现公正,同时兼顾效率。作为起源于美国而备受争议的辩诉交易制度,自其成立以来就引起了各界学者的广泛关注与讨论。这项制度以其所蕴含的个人理性、契约自由、经济高效等合理内核在荆棘丛中不断前行。要效率还是要公平?中国是否应该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学者立足不同层面,展开了精彩论述。本文旨在从经济学经典理论——博弈论角度出发,对辩诉交易制度中所包涵的博弈论进行理论分析,并由此提出中国引进辩诉交易制度的困境。
关键词辩诉交易博弈论困境
作者简介:赵宇阳,华东政法大学。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与发展状况
辩诉交易,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解释为:“刑事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以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者几项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豍布莱克法律字典对于这一概念是大多数学者研究辩诉交易的逻辑起点,笔者从中理解到的是一种契约自由在公法中的表现,即公法私法化趋势。
辩诉交易起源于美国,其在美国的正式确立可以追溯到布雷迪诉美国政府一案,联邦法院正是通过这一案件的判决,拉开了辩诉交易在刑事法律舞台上的序幕。其简易化的程序、高效性解决案件的能力以及经济性节约司法资源的优点,使其逐渐盛行于美国。当然任何一项制度都有其缺陷性,不少美国民众质疑这一制度在公正性方面的弊病,认为这一制度的盛行必然导致重罪轻判、冤枉无辜等一系列非正义的现象,从而导致正义的丧失,失去一项法律制度存在的应有之义。
尽管对其评价褒贬不一,辩诉交易制度最终以其独特的优越性走出了美国,逐渐面向世界,澳大利亚、俄罗斯、日本等国纷纷引进了辩诉交易制度,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进行改良以更好地服务于本国的法制建设。例如:澳大利亚在引进这一制度时,一方面改变了辩诉交易的名称,以更好地适应本国人民的观念;另一方面更加注重办案警察和受害人在交易过程中的意见。俄罗斯通过改革实现了诉讼模式的转变,并在立法中确立了相似的辩诉交易制度,扩大了适用范围的同时,加强了对于实体要件的限制。日本的司法交易制度,仍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向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内核不断靠近。辩诉交易的普及,让广大中国学者陷入了中国是否应该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讨论狂潮之中,近些年来相关学术作品不断问世,从不同的角度诠释了这一制度引入中国的利与弊。在此,笔者想引入经济学中的一个经典理论——博弈论,以此为理论基点,通过分析,指明辩诉交易制度引入中国所面临的困境
二、博弈论视角下的辩诉交易制度的理论分析
自辩诉交易制度出现以后,最大的争议点在于效率价值与诉讼价值的博弈,这两对博弈聚焦了学者们的视线。当然有学者认为这一制度可以实现控辩双方的零和共赢,同时实现诉讼效率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但是相当一部分认为这一制度所追求的高效可能导致其所体现的公平与正义逐渐被吞噬的结果,并在积极谋求各种改革以促进效率与公正的协调一致。笔者认为无论是该制度下的控辩双方,还是该制度背后的效率与公正都陷入了一种困境。
博弈论,是研究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决策主体的理性决策行为以及这些决策的均衡结果的理论。一些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决策行为及其结果的组合称为博弈。一个博弈一般由以下几个要素组成,包括:参与人、行动、信息、策略、得益、结果、均衡等。而在经济学的视野下,效率与公正形成了一种非严格意义上的对弈。笔者想带领大家建立这样一种模型,以辩诉交易制度为一个大市场环境,支持现行辩诉交易制度即奉行经济高效的学者组成了一个占有广大市场份额的公司A,而主张实质公正,想要改革辩诉交易制度甚至反对辩诉交易制度为一个市场份额不大但是不断兴起的公司B。当然还有一些人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实现了效率与公正的统一,在此不论。B公司由于逐渐得到当权者的重视而享有一些优势。倘若设定将这些优势数据化,则B公司可以让渡10%的利益。在竞争之下,A与B都有各自考虑,不妨做如下分析:A降价而B维持,则A获利15,B损失5,整体获利10;A维持且B也维持,则A获利5,B获利10,整体获利15;A维持而B降价,则A损失10,B获利15,整体获利5;A降价且B也降价,则A损失5,B损失5,整体损失10。
从A角度看,显然降价要比维持好,降价至少可以保证比B好,在概率均等的情况下,A降价的收益为15€?0%-5€?0%=5,维持的收益为5€?0%-10€?0%=-2.5,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A就不可避免地选择了降价。从B角度看,效果也一样,降价同样比维持好,其降价收益为5,维持收益为2.5,它也同样会选择降价。在这轮博弈中,A、B都将降价作为策略,因此各损失5,整体损失10,整体收益是最差的。这就是此博弈最终所出现的纳什均衡。我们构造这一博弈模型是典型的囚徒困境现象,各个局部都寻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整体利益却不是最优,甚至是最差。豎其中最后A、B都选择降价,即效率向公正妥协、公正向效率妥协,两者妥协所获得的收益或者产生的局面并不是最好的效果,反而当两者互不妥协,坚持斗争的过程中,将收获互利共赢的局面。
三、博弈论视角下中国引入辩诉交易的困境
当世界各国纷纷引入辩诉交易的大背景下,中国学者也开启了引入辩诉交易的辩论大门。各方学者各执己见,互不相让,这让中国引入辩诉交易的道路充满惊险与刺激,笔者基于上诉分析,认为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困境有以下几方面:
(一)制度运行环境迥异
近年来,由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类冤假错案,使得中国老百姓對于政府的公信力,对于中国法制的公平与正义提出了强烈的质疑。从小悦悦案件到药家鑫案件,无不充斥着老百姓对于公正的急切渴望。在中国这样一种法制环境下,引入以追求司法高效为特点的辩诉交易制度,实在不合时宜。在美国的当事人诉讼体制下,司法官员素质较高,控辩双方对抗性强,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兼顾程序正义。而在中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司法官员素质普遍不高,控方处于强有力的地位,更加注重实质正义。这两者的鲜明对比,可以让我们遇见,一旦引入辩诉交易,我国司法界的秘密权钱交易将更加严重、控方滥用制度之便践踏正义之做法将更加肆无忌惮、不良的社会效应将更加突显。
(二)信仰缺失,不利于自我归责
美国是一个有信仰的民族,尽管辩诉交易可能造成重罪轻罚等非正义现象,但是即使有负罪感的公民通过这一制度得到从轻处罚,其内心对于自我的归责感与愧疚感将促使其改过自新,并时刻向上帝忏悔以求得宽恕,这一切都源于美国人对于上帝的信仰与敬畏。而反观中国,由于价值观念的缺失,大多数公民的缺乏敬畏之心,没有信仰,这使得其一旦通过辩诉交易制度得以减轻处罚,他内心的罪责感并不是很强烈或者说毫无罪责感,这不但不会减弱其犯罪可能性,甚至会加大其犯罪可能性。
(三)公法私法化的趋势所带来的问题敏感性
辩诉交易制度蕴含了契约自由的合理内核,而契约自由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这一制度体现了公法私法化的发展趋势。但是立足于中国司法实践,虽然刑法作为公法,法律地位稳固,面对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人人忌惮。但是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人企图钻法律空子,危及公法地位,辩诉交易一旦实行,将在相当范围内引发一些敏感性问题,一方面不利于刑法公法地位的稳固,另一方面将造成老百姓的不良反应,不利于稳定统一大局。
基于以上三点分析,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至少在目前不宜引入中国,其所面临的困境有待进一步解决。当然笔者并不是一味地否认这一制度在中国的适用,在合理范围之内,我们国家可以借鉴这一制度中所蕴含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因素,用以我国的法制建设。“人无完人,金无足赤”,对于一项制度而言,也同样适用,有缺陷是必然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去弥补改善这一制度缺陷,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以上论述仅为笔者个人观点,请斧正。
关键词辩诉交易博弈论困境
作者简介:赵宇阳,华东政法大学。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与发展状况
辩诉交易,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解释为:“刑事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以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者几项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豍布莱克法律字典对于这一概念是大多数学者研究辩诉交易的逻辑起点,笔者从中理解到的是一种契约自由在公法中的表现,即公法私法化趋势。
辩诉交易起源于美国,其在美国的正式确立可以追溯到布雷迪诉美国政府一案,联邦法院正是通过这一案件的判决,拉开了辩诉交易在刑事法律舞台上的序幕。其简易化的程序、高效性解决案件的能力以及经济性节约司法资源的优点,使其逐渐盛行于美国。当然任何一项制度都有其缺陷性,不少美国民众质疑这一制度在公正性方面的弊病,认为这一制度的盛行必然导致重罪轻判、冤枉无辜等一系列非正义的现象,从而导致正义的丧失,失去一项法律制度存在的应有之义。
尽管对其评价褒贬不一,辩诉交易制度最终以其独特的优越性走出了美国,逐渐面向世界,澳大利亚、俄罗斯、日本等国纷纷引进了辩诉交易制度,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进行改良以更好地服务于本国的法制建设。例如:澳大利亚在引进这一制度时,一方面改变了辩诉交易的名称,以更好地适应本国人民的观念;另一方面更加注重办案警察和受害人在交易过程中的意见。俄罗斯通过改革实现了诉讼模式的转变,并在立法中确立了相似的辩诉交易制度,扩大了适用范围的同时,加强了对于实体要件的限制。日本的司法交易制度,仍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向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内核不断靠近。辩诉交易的普及,让广大中国学者陷入了中国是否应该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讨论狂潮之中,近些年来相关学术作品不断问世,从不同的角度诠释了这一制度引入中国的利与弊。在此,笔者想引入经济学中的一个经典理论——博弈论,以此为理论基点,通过分析,指明辩诉交易制度引入中国所面临的困境
二、博弈论视角下的辩诉交易制度的理论分析
自辩诉交易制度出现以后,最大的争议点在于效率价值与诉讼价值的博弈,这两对博弈聚焦了学者们的视线。当然有学者认为这一制度可以实现控辩双方的零和共赢,同时实现诉讼效率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但是相当一部分认为这一制度所追求的高效可能导致其所体现的公平与正义逐渐被吞噬的结果,并在积极谋求各种改革以促进效率与公正的协调一致。笔者认为无论是该制度下的控辩双方,还是该制度背后的效率与公正都陷入了一种困境。
博弈论,是研究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决策主体的理性决策行为以及这些决策的均衡结果的理论。一些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决策行为及其结果的组合称为博弈。一个博弈一般由以下几个要素组成,包括:参与人、行动、信息、策略、得益、结果、均衡等。而在经济学的视野下,效率与公正形成了一种非严格意义上的对弈。笔者想带领大家建立这样一种模型,以辩诉交易制度为一个大市场环境,支持现行辩诉交易制度即奉行经济高效的学者组成了一个占有广大市场份额的公司A,而主张实质公正,想要改革辩诉交易制度甚至反对辩诉交易制度为一个市场份额不大但是不断兴起的公司B。当然还有一些人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实现了效率与公正的统一,在此不论。B公司由于逐渐得到当权者的重视而享有一些优势。倘若设定将这些优势数据化,则B公司可以让渡10%的利益。在竞争之下,A与B都有各自考虑,不妨做如下分析:A降价而B维持,则A获利15,B损失5,整体获利10;A维持且B也维持,则A获利5,B获利10,整体获利15;A维持而B降价,则A损失10,B获利15,整体获利5;A降价且B也降价,则A损失5,B损失5,整体损失10。
从A角度看,显然降价要比维持好,降价至少可以保证比B好,在概率均等的情况下,A降价的收益为15€?0%-5€?0%=5,维持的收益为5€?0%-10€?0%=-2.5,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A就不可避免地选择了降价。从B角度看,效果也一样,降价同样比维持好,其降价收益为5,维持收益为2.5,它也同样会选择降价。在这轮博弈中,A、B都将降价作为策略,因此各损失5,整体损失10,整体收益是最差的。这就是此博弈最终所出现的纳什均衡。我们构造这一博弈模型是典型的囚徒困境现象,各个局部都寻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整体利益却不是最优,甚至是最差。豎其中最后A、B都选择降价,即效率向公正妥协、公正向效率妥协,两者妥协所获得的收益或者产生的局面并不是最好的效果,反而当两者互不妥协,坚持斗争的过程中,将收获互利共赢的局面。
三、博弈论视角下中国引入辩诉交易的困境
当世界各国纷纷引入辩诉交易的大背景下,中国学者也开启了引入辩诉交易的辩论大门。各方学者各执己见,互不相让,这让中国引入辩诉交易的道路充满惊险与刺激,笔者基于上诉分析,认为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困境有以下几方面:
(一)制度运行环境迥异
近年来,由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类冤假错案,使得中国老百姓對于政府的公信力,对于中国法制的公平与正义提出了强烈的质疑。从小悦悦案件到药家鑫案件,无不充斥着老百姓对于公正的急切渴望。在中国这样一种法制环境下,引入以追求司法高效为特点的辩诉交易制度,实在不合时宜。在美国的当事人诉讼体制下,司法官员素质较高,控辩双方对抗性强,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兼顾程序正义。而在中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司法官员素质普遍不高,控方处于强有力的地位,更加注重实质正义。这两者的鲜明对比,可以让我们遇见,一旦引入辩诉交易,我国司法界的秘密权钱交易将更加严重、控方滥用制度之便践踏正义之做法将更加肆无忌惮、不良的社会效应将更加突显。
(二)信仰缺失,不利于自我归责
美国是一个有信仰的民族,尽管辩诉交易可能造成重罪轻罚等非正义现象,但是即使有负罪感的公民通过这一制度得到从轻处罚,其内心对于自我的归责感与愧疚感将促使其改过自新,并时刻向上帝忏悔以求得宽恕,这一切都源于美国人对于上帝的信仰与敬畏。而反观中国,由于价值观念的缺失,大多数公民的缺乏敬畏之心,没有信仰,这使得其一旦通过辩诉交易制度得以减轻处罚,他内心的罪责感并不是很强烈或者说毫无罪责感,这不但不会减弱其犯罪可能性,甚至会加大其犯罪可能性。
(三)公法私法化的趋势所带来的问题敏感性
辩诉交易制度蕴含了契约自由的合理内核,而契约自由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这一制度体现了公法私法化的发展趋势。但是立足于中国司法实践,虽然刑法作为公法,法律地位稳固,面对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人人忌惮。但是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人企图钻法律空子,危及公法地位,辩诉交易一旦实行,将在相当范围内引发一些敏感性问题,一方面不利于刑法公法地位的稳固,另一方面将造成老百姓的不良反应,不利于稳定统一大局。
基于以上三点分析,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至少在目前不宜引入中国,其所面临的困境有待进一步解决。当然笔者并不是一味地否认这一制度在中国的适用,在合理范围之内,我们国家可以借鉴这一制度中所蕴含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因素,用以我国的法制建设。“人无完人,金无足赤”,对于一项制度而言,也同样适用,有缺陷是必然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去弥补改善这一制度缺陷,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以上论述仅为笔者个人观点,请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