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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德国妇女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发展经路中,有三个特点尤显突出。一是男女平等的法律约束范围由公权主体扩展到私人主体;二是生育负担由家庭转向社会;三是家庭责任由妻子独担转向夫妻共担。
关键词:社会保障;德国妇女;发展经路;特点
引言
德国妇女社会保障的发展经路与中国社会有着共通之处,长期以来德国都是男尊女卑的社会,德国传统上有着“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格局和“女性附庸与男性”的家庭模式。其妇女的社会保障的建设和发展,直到二战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才有明显的进步和体现。
一、 德国妇女社会保障的发展经路
(一)开始阶段
德国长期以来都认为家庭问题是一個私领域的问题,其在法律规制范围之外,国家介入此私领域是不合适的。而妇女被视为家庭的一种物品,她们不能继承父亲或者丈夫的财产,家庭的所有物品只属于男性继承人。在中世纪早期,妇女接受教育的唯一渠道就是去教堂学习。
中世纪德国的一些宗教机构允许女孩跟随其学习基本阅读以及家务的管理,目的是让女孩们在成年后能很好的承担起“贤妻良母”的责任。在1900年由德意志帝国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男人有在婚姻中选择居住地的决定权;第1356条规定,妇女只有在不影响家庭中的义务时,才能够外出工作;1360条规定,只有当男人的工资不够养家时妇女才能工作;1628条规定,男人在关系到孩子的问题上有最终决定权。1629条规定,子女的法定代理权由男方单独享。从中可以看出,在这一时期,德国妇女的政治话语权十分微弱,且其在经济和生活上高度依附于家庭男性,男性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是其妻子与子女的领导者,而妻子和子女必须服从于他。
(二)形成阶段
魏玛共和国时期,妇女被允许接受中等教育,并有权参加投票。这时期,越来越多的家庭妇女开始职业女性化,开始出现了以社会工作为常职的家庭妇女。从魏玛时期到二战结束前,德国出台的政策和立法多为促进妇女生育,比如纳粹时期实行的生育补贴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在这一时期,政府和社会对妇女的家庭保障,还局限于她们的生育贡献,对妇女在职业和教育上的最求,社会并没有给予相应的关注和肯定。
(三)发展和完善阶段
1949年联邦德国修改《基本法》,宣称“婚姻和家庭受到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照顾和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共同的自然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男性和女性是平等的”。1977年,德国修改《婚姻法》,赋予妇女在资产分配上的平等权利,并取消要求结婚妇女以家庭为优先选择的法律规定。1979年联邦德国出台“产假”政策,允许妇女在生育前后带薪休假6个月。1986年,德国施行为期10个月,每月领取307欧元的家长育儿假。1990年联邦德国颁布的《民法典》再次确认了“男女平等”的内容,从1986年至1990年,德国数次给予家庭妇女税收优惠和现金补助。70年代与家庭妇女有关的法案密集出台,动摇了德国传统上“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格局和“女性附庸与男性”的家庭模式,德国妇女的权利得到承认和加强。
二、德国妇女社会保障发展经路的特点
(一)男女平等的法律约束范围由公权主体扩展到私人主体
将性别平等主体扩大到私人这一突破的实现最终体现在 2006 年的《平等待遇法》上。该法不规定政府义务,而仅仅适用于私人行为。歧视主体不仅限于公法性质的雇佣主体,而且扩大到了私人雇佣主体,保护就业领域平等权不再只是政府的义务,还是私人雇佣主体的义务,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约束范围从公法主体拓展到私法主体的实践。
(二)生育负担由家庭转向社会
德国政府将生育保护和人口增长促进视为重要的政策目标,因此,德国法规定生育负担责任由政府和社会协同承担,这被视为关乎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的重要政策。根据2005年1月1日起生效的《育儿机构扩建法》,到2010年德国将在幼儿园、托儿所和保姆机构中为3岁以下的儿童增加23万个位置,以改进孩子的幼教环境,解除年轻夫妻对无法照顾子女的顾虑。另一方面,由知名的经济协会、工会、基金会、企业、经济学家以及政治家等组成的“家庭联盟”,也力图帮助家庭改善其生活及教育情况。而地方上也组建了一些地方协会,也促进了家庭生活条件的改善。
(三)家庭责任由妻子独担转向夫妻共担
在传统的德国社会里,男性独享政治权利、经济利益及社会影响力,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很多法律大都没有质疑或改变男性养家的传统家庭模式。70年代与家庭妇女有关的法案密集出台,动摇了德国传统上“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格局和“女性附庸与男性”的家庭模式,家庭责任由妻子独担转向夫妻共担。
总结
德国传统上认为男性是家庭的主导,女性应该服从于男性。德国政府和社会长期以来要求妇女扮演的是“贤妻良母”的角色,要求其把重心放在家庭,放在炉边。 二战后,德国妇女的地位得到较大提高,妇女的社会保障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并就此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制度建设。尤其是在20世纪七十年代以后,德国出台多部关于妇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完善了德国妇女社会保障的法律框架。而就德国妇女社会保障发展的历程,可以从中研得出这三个主要的发展进路:男女平等的法律约束范围由公权主体扩展到私人主体 ,生育负担由家庭转向社会以及家庭责任由妻子独担转向夫妻共担。
参考文献
[1]姚玲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2]刘建中、孙中欣、邱晓露:《社会性别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刘冬梅、戴蓓蕊:《德国社会法中的家庭福利政策》,载《德国研究》2017年第3期。
[4]尼雪:《德国社会法体系及其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评述》,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5]周敏:《中国参政、就业政策中的性别平等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1年。
[6]徐琼玲:《联邦德国妇女就业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华中师范大学,2017年。
[7]《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版。
关键词:社会保障;德国妇女;发展经路;特点
引言
德国妇女社会保障的发展经路与中国社会有着共通之处,长期以来德国都是男尊女卑的社会,德国传统上有着“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格局和“女性附庸与男性”的家庭模式。其妇女的社会保障的建设和发展,直到二战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才有明显的进步和体现。
一、 德国妇女社会保障的发展经路
(一)开始阶段
德国长期以来都认为家庭问题是一個私领域的问题,其在法律规制范围之外,国家介入此私领域是不合适的。而妇女被视为家庭的一种物品,她们不能继承父亲或者丈夫的财产,家庭的所有物品只属于男性继承人。在中世纪早期,妇女接受教育的唯一渠道就是去教堂学习。
中世纪德国的一些宗教机构允许女孩跟随其学习基本阅读以及家务的管理,目的是让女孩们在成年后能很好的承担起“贤妻良母”的责任。在1900年由德意志帝国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男人有在婚姻中选择居住地的决定权;第1356条规定,妇女只有在不影响家庭中的义务时,才能够外出工作;1360条规定,只有当男人的工资不够养家时妇女才能工作;1628条规定,男人在关系到孩子的问题上有最终决定权。1629条规定,子女的法定代理权由男方单独享。从中可以看出,在这一时期,德国妇女的政治话语权十分微弱,且其在经济和生活上高度依附于家庭男性,男性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是其妻子与子女的领导者,而妻子和子女必须服从于他。
(二)形成阶段
魏玛共和国时期,妇女被允许接受中等教育,并有权参加投票。这时期,越来越多的家庭妇女开始职业女性化,开始出现了以社会工作为常职的家庭妇女。从魏玛时期到二战结束前,德国出台的政策和立法多为促进妇女生育,比如纳粹时期实行的生育补贴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在这一时期,政府和社会对妇女的家庭保障,还局限于她们的生育贡献,对妇女在职业和教育上的最求,社会并没有给予相应的关注和肯定。
(三)发展和完善阶段
1949年联邦德国修改《基本法》,宣称“婚姻和家庭受到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照顾和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共同的自然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男性和女性是平等的”。1977年,德国修改《婚姻法》,赋予妇女在资产分配上的平等权利,并取消要求结婚妇女以家庭为优先选择的法律规定。1979年联邦德国出台“产假”政策,允许妇女在生育前后带薪休假6个月。1986年,德国施行为期10个月,每月领取307欧元的家长育儿假。1990年联邦德国颁布的《民法典》再次确认了“男女平等”的内容,从1986年至1990年,德国数次给予家庭妇女税收优惠和现金补助。70年代与家庭妇女有关的法案密集出台,动摇了德国传统上“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格局和“女性附庸与男性”的家庭模式,德国妇女的权利得到承认和加强。
二、德国妇女社会保障发展经路的特点
(一)男女平等的法律约束范围由公权主体扩展到私人主体
将性别平等主体扩大到私人这一突破的实现最终体现在 2006 年的《平等待遇法》上。该法不规定政府义务,而仅仅适用于私人行为。歧视主体不仅限于公法性质的雇佣主体,而且扩大到了私人雇佣主体,保护就业领域平等权不再只是政府的义务,还是私人雇佣主体的义务,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约束范围从公法主体拓展到私法主体的实践。
(二)生育负担由家庭转向社会
德国政府将生育保护和人口增长促进视为重要的政策目标,因此,德国法规定生育负担责任由政府和社会协同承担,这被视为关乎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的重要政策。根据2005年1月1日起生效的《育儿机构扩建法》,到2010年德国将在幼儿园、托儿所和保姆机构中为3岁以下的儿童增加23万个位置,以改进孩子的幼教环境,解除年轻夫妻对无法照顾子女的顾虑。另一方面,由知名的经济协会、工会、基金会、企业、经济学家以及政治家等组成的“家庭联盟”,也力图帮助家庭改善其生活及教育情况。而地方上也组建了一些地方协会,也促进了家庭生活条件的改善。
(三)家庭责任由妻子独担转向夫妻共担
在传统的德国社会里,男性独享政治权利、经济利益及社会影响力,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很多法律大都没有质疑或改变男性养家的传统家庭模式。70年代与家庭妇女有关的法案密集出台,动摇了德国传统上“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格局和“女性附庸与男性”的家庭模式,家庭责任由妻子独担转向夫妻共担。
总结
德国传统上认为男性是家庭的主导,女性应该服从于男性。德国政府和社会长期以来要求妇女扮演的是“贤妻良母”的角色,要求其把重心放在家庭,放在炉边。 二战后,德国妇女的地位得到较大提高,妇女的社会保障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并就此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制度建设。尤其是在20世纪七十年代以后,德国出台多部关于妇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完善了德国妇女社会保障的法律框架。而就德国妇女社会保障发展的历程,可以从中研得出这三个主要的发展进路:男女平等的法律约束范围由公权主体扩展到私人主体 ,生育负担由家庭转向社会以及家庭责任由妻子独担转向夫妻共担。
参考文献
[1]姚玲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2]刘建中、孙中欣、邱晓露:《社会性别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刘冬梅、戴蓓蕊:《德国社会法中的家庭福利政策》,载《德国研究》2017年第3期。
[4]尼雪:《德国社会法体系及其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评述》,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5]周敏:《中国参政、就业政策中的性别平等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1年。
[6]徐琼玲:《联邦德国妇女就业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华中师范大学,2017年。
[7]《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