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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只有法治才能促使和保障和谐社会机制的启动和运行。而就担当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机关而言,如何在确立司法权威的基础上,使全社会能够服膺法律的治理成为法治社会的关键和标志。
关键词 司法公信力 和谐社会 强权暴力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确立和提升司法权威成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司法权威的确立与司法公信力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司法权威的获得最终是源于民众出白内心的对其认可和服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
在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司法机关和司法权威是重要一环,因此,如何确立和提升司法权威,便成为核心内容。司法权威的达成,我们不能仅仅依靠强权暴力,即使这种强制力是合法获得的。司法权威的确立与司法公信力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司法权威的获得最终是源于民众出白内心的对其认可和服从,更进一步而言,司法权威的获得是建立在平等主体间心悦诚服的说理论证而获得的。从根本上而言,司法权威的获得和确立依赖于司法权所具有的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权威性的评价以及对于司法的总体信服度,是司法机关根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它反映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和价值判断。
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更是法治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从宏观层面而言,其涉及到从司法外部因素和司法内部因素两个方面着手。外部因素包括诸如我国的传统文化影响,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的改革,依法行政推进程度,民众法治观念的培育等等。而内部因素则包括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的提升,专业性的增强等等。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权力实施过程及效果的信任与尊重。司法公信的品格在中国历史上经历了封建专制统治的长期奴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昙花一现以及近代人民司法经验的摸索实践之后,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被最终确立,体现为广大民众拥有对司法的“三种信任”,即对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公正判决的信任、对司法权力廉洁的信任以及对从判决中获得实际诉讼利益的信任。司法公信力主要通过司法机关和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行为来实现,实现这“三种信任”的唯一有效途径就是规范司法行为,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下主要是对审判、监督与执行这三种司法行为的规范。
司法的品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具有公信力是司法品质的当然价值内涵。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权力实施过程及效果的信任与尊重。任何国家的司法公信力都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获得新的价值内涵与实现途径。我国的司法实践经过长期的探索,在现代法治国家的语境下得以逐渐树立起公信的品质,这种公信力不再是封建礼教下的愚民教化与资产阶级的形式民主,而是在依法治国的宪政原则下,在民众心中形成的有关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的内心确信,是维系国家法治承诺与民众法治信心的重要途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司法公信力被赋予了新的内容,而这些新内容必须通过司法机关和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行为这一载体来实现,因此规范司法行为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途径。
司法的公信品质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历经百般砥砺,终于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得以最终确立,不仅被赋予了新的内容,而且在实现途径上也对司法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人为本,持久地信守职业道德,公正地依照法律履行处理案件的义务和责任,从而使广大民众对司法工作深刻地拥有“三种信任”。司法公信力强调社会公众对法官、检察官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过程及结果的满意与信任程度,司法公信力主要通过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行为来实现,因此,实现上述“三种信任”的唯一有效途径就是规范司法行为,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下主要是对审判、监督与执行这三种司法行为的规范。
一、规范审判行为,提高民众对获得公正判决的信任
审判使得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们需要知道社会通过法院将会加诸于其具体行为上的法律后果,了解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并且期望在一个特定诉讼中获得某种益处。”因此,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是提高民众获得公正判决信心的最根本途径。从规范法院自身司法行为的立场出发,现阶段应当继续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严格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审判公开是司法公信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审判行为对自身独立、公正与透明的勇敢宣示。
2、扩大司法民主,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近代人民司法制度在现代法治条件下的继承与发展,它使人民群众关于公序良俗的朴素情感与理性的法律得以结合,以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而它是司法获得公信力的重要制度途径。
二、规范监督行为,提高民众对司法权力廉洁的信任
任何权力都有扩张的本性,对司法权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约束,其极有可能腐败异化并直接瓦解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监督分为司法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与系统外部的监督,从规范司法行为的角度讲,主要是司法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建立有效的司法官考评机制,加大对违法司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法官考评机制的构建以及对违法司法行为的切实责任追究将对规范我国法官职业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无论是建立有效的法官考评机制还是对违法司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其根本目的是使民众确信,法官有极其严格的内部制度约束,倘若法官有违法乱纪的司法行为必将会受到法律的惩治,这样人民才放心把自己的利益交由法官进行裁判。可以预见,如果司法权力的运行总是处于一系列健全的督导、激励与惩罚机制的约束中,那么公众对司法权力的廉洁性必然会大为放心。
三、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民众对获得诉讼利益的信任
“执行难”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中的顽疾,在刑事司法中表现为财产刑执行率低下。如果执行问题不解决,那么再公正的判决也只是一纸空文,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得不到兑现,司法公信力就无从树立。
四、坚持德法兼治、德主刑辅基本政策
和谐,是传统中国所竭力追求的目标,也同样是现代中国孜孜以求和维护的目标。
今天,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人与社会之间关系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融洽的社会,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要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而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是新时期人与人之间和谐的社会法律特征。
在今天,德法兼治、德主刑辅应依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政策。“和谐社会”,至少应该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不对公民的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社会。将犯罪控制在不对社会构成严重威胁的范围内,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就这个意义而言,最好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德主刑辅”既是构建和谐社会基本的社会政策,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基本刑事政策。
在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性,“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以德治国就是以道德的力量提升全民族的素质,自觉维护国家的法律的尊严,诚信友爱,服务人民,克己奉公,崇尚科学,团结互助,充满活力地治理和建设国家。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必将有效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 司法公信力 和谐社会 强权暴力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确立和提升司法权威成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司法权威的确立与司法公信力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司法权威的获得最终是源于民众出白内心的对其认可和服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
在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司法机关和司法权威是重要一环,因此,如何确立和提升司法权威,便成为核心内容。司法权威的达成,我们不能仅仅依靠强权暴力,即使这种强制力是合法获得的。司法权威的确立与司法公信力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司法权威的获得最终是源于民众出白内心的对其认可和服从,更进一步而言,司法权威的获得是建立在平等主体间心悦诚服的说理论证而获得的。从根本上而言,司法权威的获得和确立依赖于司法权所具有的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权威性的评价以及对于司法的总体信服度,是司法机关根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它反映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和价值判断。
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更是法治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从宏观层面而言,其涉及到从司法外部因素和司法内部因素两个方面着手。外部因素包括诸如我国的传统文化影响,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的改革,依法行政推进程度,民众法治观念的培育等等。而内部因素则包括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的提升,专业性的增强等等。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权力实施过程及效果的信任与尊重。司法公信的品格在中国历史上经历了封建专制统治的长期奴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昙花一现以及近代人民司法经验的摸索实践之后,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被最终确立,体现为广大民众拥有对司法的“三种信任”,即对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公正判决的信任、对司法权力廉洁的信任以及对从判决中获得实际诉讼利益的信任。司法公信力主要通过司法机关和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行为来实现,实现这“三种信任”的唯一有效途径就是规范司法行为,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下主要是对审判、监督与执行这三种司法行为的规范。
司法的品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具有公信力是司法品质的当然价值内涵。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权力实施过程及效果的信任与尊重。任何国家的司法公信力都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获得新的价值内涵与实现途径。我国的司法实践经过长期的探索,在现代法治国家的语境下得以逐渐树立起公信的品质,这种公信力不再是封建礼教下的愚民教化与资产阶级的形式民主,而是在依法治国的宪政原则下,在民众心中形成的有关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的内心确信,是维系国家法治承诺与民众法治信心的重要途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司法公信力被赋予了新的内容,而这些新内容必须通过司法机关和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行为这一载体来实现,因此规范司法行为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途径。
司法的公信品质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历经百般砥砺,终于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得以最终确立,不仅被赋予了新的内容,而且在实现途径上也对司法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人为本,持久地信守职业道德,公正地依照法律履行处理案件的义务和责任,从而使广大民众对司法工作深刻地拥有“三种信任”。司法公信力强调社会公众对法官、检察官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过程及结果的满意与信任程度,司法公信力主要通过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行为来实现,因此,实现上述“三种信任”的唯一有效途径就是规范司法行为,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下主要是对审判、监督与执行这三种司法行为的规范。
一、规范审判行为,提高民众对获得公正判决的信任
审判使得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们需要知道社会通过法院将会加诸于其具体行为上的法律后果,了解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并且期望在一个特定诉讼中获得某种益处。”因此,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是提高民众获得公正判决信心的最根本途径。从规范法院自身司法行为的立场出发,现阶段应当继续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严格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审判公开是司法公信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审判行为对自身独立、公正与透明的勇敢宣示。
2、扩大司法民主,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近代人民司法制度在现代法治条件下的继承与发展,它使人民群众关于公序良俗的朴素情感与理性的法律得以结合,以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而它是司法获得公信力的重要制度途径。
二、规范监督行为,提高民众对司法权力廉洁的信任
任何权力都有扩张的本性,对司法权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约束,其极有可能腐败异化并直接瓦解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监督分为司法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与系统外部的监督,从规范司法行为的角度讲,主要是司法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建立有效的司法官考评机制,加大对违法司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法官考评机制的构建以及对违法司法行为的切实责任追究将对规范我国法官职业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无论是建立有效的法官考评机制还是对违法司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其根本目的是使民众确信,法官有极其严格的内部制度约束,倘若法官有违法乱纪的司法行为必将会受到法律的惩治,这样人民才放心把自己的利益交由法官进行裁判。可以预见,如果司法权力的运行总是处于一系列健全的督导、激励与惩罚机制的约束中,那么公众对司法权力的廉洁性必然会大为放心。
三、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民众对获得诉讼利益的信任
“执行难”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中的顽疾,在刑事司法中表现为财产刑执行率低下。如果执行问题不解决,那么再公正的判决也只是一纸空文,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得不到兑现,司法公信力就无从树立。
四、坚持德法兼治、德主刑辅基本政策
和谐,是传统中国所竭力追求的目标,也同样是现代中国孜孜以求和维护的目标。
今天,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人与社会之间关系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融洽的社会,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要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而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是新时期人与人之间和谐的社会法律特征。
在今天,德法兼治、德主刑辅应依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政策。“和谐社会”,至少应该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不对公民的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社会。将犯罪控制在不对社会构成严重威胁的范围内,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就这个意义而言,最好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德主刑辅”既是构建和谐社会基本的社会政策,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基本刑事政策。
在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性,“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以德治国就是以道德的力量提升全民族的素质,自觉维护国家的法律的尊严,诚信友爱,服务人民,克己奉公,崇尚科学,团结互助,充满活力地治理和建设国家。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必将有效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