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分类会计处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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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摘要】
  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收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给会计人员实际操作和会计学习者都带来了一定的困惑。本文根据税法及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现实经济发展情况,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从形式和实质角度分析是否要确认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并就如何做出会计处理进行解析,希望对会计学习者和会计丛业工作者有所帮助。
  【关键词】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此外,新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会计方面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要看其是否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八种行为,第一、二、五、六和七项,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第四、八项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只按成本结转;对于第三项,分情况进行处理。
  1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处理,需要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这八种行为具体是指: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分类及会计处理
  为了平衡协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会计人员在对视同销售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可以从经济业务发生内容的形式和实质来具体分析,对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确认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同时结转成本,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和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现将八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按发生的形式和实质进行大类划分,并对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进行解析。
  2.1形式、实质均表现为销售的代销行为及会计处理
  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即视同销售行为1和2。这两种情形,都以销售实现为目的,以货物所有权及其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的转移、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为标志,确认和计量收入。代销行为又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其涉税会计处理方法视代销方式不同而不同。
  1)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又区分两种情况对待: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能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双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商品销售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予以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则在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出代销清单。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借:受托代销商品款,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委托方。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受托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委托代销商品。
  2)收取手续费方式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实际销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手续费并确认劳务收入。委托方则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实际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等;贷:应付账款——委托方,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受托方在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委托方;贷: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受托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委托代销商品。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贷:应收账款——受托方。
  2.2形式上非销售但实质为销售的行为
  1)实行统一核算的两个机构之间移送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移送货物的一方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作会计分录如下: 移货方移送产品时:借:应收账款——受货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移货方。受货方收到移送的产品及专用发票时:借:库存商品——受货方,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移货方。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实际上与将货物出售后,以取得的货币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没有实质的区别,因此,这种行为应作为销售处理,即在货物分配的当天,企业应按分配货物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会计分录如下:分配货物: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应付股利。确认收入: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
  3)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和用于集体福利性质是不同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因此在货物移送时,应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移送货物: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
  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时,货物的所有权已转移,企业取得相应的股权证明,按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方按双方确定的协议价或公允价值增加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所以这类业务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作会计分录如下:投资方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被投资方收到投资时:借:原材料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实收资本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3形式、实质表现均不为销售的行为
  1)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并非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但应在货物移送时,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为非销售活动的无偿赠送业务,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企业不仅没有取得资产或抵偿债务,反而发生了一笔费用。因此,不能确认收入,但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其实是货物在企业内部领用,属于资产形态的转变,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等;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综合上述分析,我认为,是否确认收入,主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来决定,是否是视同销售行为,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来决定。这两个规定,对于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时,并不矛盾,而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解决看待同一个问题罢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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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注册税务师考试.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2014年
  【作者简介】
  李满红(1972-),女,湖南湘乡人,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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