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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漫步街头,忽然发现原本并不繁华的市井突然热闹起来。一夜间,似乎满街都有银行装修门面。仔细询问,原来是又一家担保公司要开业了。不由诧异,一个37万人口的国家级贫困县,需要这么多投资担保公司?仔细一打听,更是惊叹:截止2011底,已有近20家投资担保公司聚集在卢氏这7平方公里小城区。
投资担保业,一个在二十年前承载着“施救”希望,许以中小企业救命稻草,集中央、地方政府、学者专家万千宠爱于一身的行业。二十年后,从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到郑州担保业出现的“挤兑潮”,缺乏有效监管的国内投资担保业,成为资本市场上一颗颗“地雷”,成为扰乱金融秩序的罪魁祸首之一。但这视乎还未以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投资担保公司正从东南沿海一二线城市向三四线城市快速发展,甚至在这内陆偏远小县城遍地开花。面对如此情形,笔者深入投资担保公司进行考察,林林总总的投资担保公司,俨然“准银行”,乱像纷呈,为所欲为,加强监管刻不容缓。
一、代办完成注册登记。空青公司招瑶擅骗。浏览各报刊广告及有关网站,专业代办担保公司注册、验资及增资的广告比比皆是。除在工信局登记备案的较具规模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充实以外,相当部分担保公司涉嫌注册资金造假。同时,部分担保公司实行连锁加盟形式,分公司子公司孙公司迅速遍地开花。缴纳10万元管理费,可以使用总公司名义在地级市等二线城市开办分公司,以及在二线城市开办子公司的权利;缴纳5-10万元,可以在县域内开办担保公司的子公司甚至孙公司。一个城镇甚至开办多家分公司及其子孙公司。如此以来,只要在上级城市完成担保公司注册,只要连环加盟,无需经营即可获利甚丰。分公司及子孙公司没有注册资金却经营资金生意,绕开金融监管,风险度量难,控制更难。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原因分公司及子孙公司没有注册资金,是非独立法人。
二、暗度陈仓。担保为名。暗中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牟取暴利。目前的融资担保机构大多都开办有理财产品,宣传单业、各类广告充斥大街小巷,承诺其产品收益高、投资稳、风险低、手续简便,大肆吸收公众闲置资金,发放高息贷款或用作其他。这种理财行为并非是一对一,客户的资金都是直接交给担保机构,有非法集资的嫌疑。高回报本身就隐藏着高风险,其承诺又没有任何保障,一旦担保公司的贷款或投资出现问题,公众的资金无法收回,势必会出现金融风险,进而引发社会风险。
去年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担保机构不允许放贷。但调查发现,目前大多数担保公司仍在发放贷款,尤其是“过桥贷款”,就是针对自己银行融资担保业务的客户,这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时间将到期,后续贷款必须在企业还完银行贷款后才能下放,此时担保公司给客户提供“过桥贷款”,这笔贷款往往只有几天,最多不超过半个月,1000万元收息10万~20万元甚至更高,远远高于正常贷款利率。据了解,三个月到半年的短贷,目前民间借贷的月息有些在5%以上,过桥贷款折算成月息至少在5%以上。“过桥贷款”虽然本身没有风险,但目前国家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管理已明确规定不允许放贷,出发点是保证国家大金融的安全,担保公司这种高息放贷的违规经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也加重了企业的利息负担。
三、政出多家,登记门柚低。监管缺乏。长期以来,我国担保行业一直处于多头监管的格局,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据了解,目前政府、财政、工信、工商、税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均具有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监管职能。但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工商部门只负责营业执照的核发、资本金的验资等一般性市场管理;企业管理服务部门仅把担保投资机构当作“融资”企业对待,行业资格审批较为宽松,对担保机构的内控制度建设、市场行为、经营方式与范围等都未进行有效的指导与监督,实行的是粗放式或放任式管理模式;财政、工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政策指导、市场监管等职能形同虚设,各自为政,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另一方面,目《公司法》、《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前适用于信用担保业务的律法规对担保行业的各监管主体没有十分明确的监管分工、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向;部门性规章、管理条例或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不足。加之当前担保机构的类型多、成分复杂、业务范围广、发展迅猛等因素影响,没有形成统一而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担保行业处于鼓励、放任、膨胀式发展状态。同时,在市场准入上,担保公司进入门槛很低,很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足一千万元,有的甚至只有几十万元。
国内担保费一般在1%-5%之间,加上贷款出现风险时可能要偿付的资金,担保公司收益不高,而且风险很大。常理说,大家对其应该避之唯恐不及才对。然而,从结果来看,反倒呈现出趋之若骛现象,以“准银行”身份为所欲为。担保公司乱象纷呈,原因何在?个别人渔利而不惜违法经营,是担保业乱象之内在动力。政出多家、登记门槛低、监管缺乏,则为担保公司乱象提供了外部条件。由乱而治,事之必然。但金融稳定,事关国计民生。尤其,值十八大即将召开,政权交接之际,金融稳定更是容不得半点马虎。
投资担保业,一个在二十年前承载着“施救”希望,许以中小企业救命稻草,集中央、地方政府、学者专家万千宠爱于一身的行业。二十年后,从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到郑州担保业出现的“挤兑潮”,缺乏有效监管的国内投资担保业,成为资本市场上一颗颗“地雷”,成为扰乱金融秩序的罪魁祸首之一。但这视乎还未以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投资担保公司正从东南沿海一二线城市向三四线城市快速发展,甚至在这内陆偏远小县城遍地开花。面对如此情形,笔者深入投资担保公司进行考察,林林总总的投资担保公司,俨然“准银行”,乱像纷呈,为所欲为,加强监管刻不容缓。
一、代办完成注册登记。空青公司招瑶擅骗。浏览各报刊广告及有关网站,专业代办担保公司注册、验资及增资的广告比比皆是。除在工信局登记备案的较具规模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充实以外,相当部分担保公司涉嫌注册资金造假。同时,部分担保公司实行连锁加盟形式,分公司子公司孙公司迅速遍地开花。缴纳10万元管理费,可以使用总公司名义在地级市等二线城市开办分公司,以及在二线城市开办子公司的权利;缴纳5-10万元,可以在县域内开办担保公司的子公司甚至孙公司。一个城镇甚至开办多家分公司及其子孙公司。如此以来,只要在上级城市完成担保公司注册,只要连环加盟,无需经营即可获利甚丰。分公司及子孙公司没有注册资金却经营资金生意,绕开金融监管,风险度量难,控制更难。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原因分公司及子孙公司没有注册资金,是非独立法人。
二、暗度陈仓。担保为名。暗中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牟取暴利。目前的融资担保机构大多都开办有理财产品,宣传单业、各类广告充斥大街小巷,承诺其产品收益高、投资稳、风险低、手续简便,大肆吸收公众闲置资金,发放高息贷款或用作其他。这种理财行为并非是一对一,客户的资金都是直接交给担保机构,有非法集资的嫌疑。高回报本身就隐藏着高风险,其承诺又没有任何保障,一旦担保公司的贷款或投资出现问题,公众的资金无法收回,势必会出现金融风险,进而引发社会风险。
去年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担保机构不允许放贷。但调查发现,目前大多数担保公司仍在发放贷款,尤其是“过桥贷款”,就是针对自己银行融资担保业务的客户,这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时间将到期,后续贷款必须在企业还完银行贷款后才能下放,此时担保公司给客户提供“过桥贷款”,这笔贷款往往只有几天,最多不超过半个月,1000万元收息10万~20万元甚至更高,远远高于正常贷款利率。据了解,三个月到半年的短贷,目前民间借贷的月息有些在5%以上,过桥贷款折算成月息至少在5%以上。“过桥贷款”虽然本身没有风险,但目前国家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管理已明确规定不允许放贷,出发点是保证国家大金融的安全,担保公司这种高息放贷的违规经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也加重了企业的利息负担。
三、政出多家,登记门柚低。监管缺乏。长期以来,我国担保行业一直处于多头监管的格局,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据了解,目前政府、财政、工信、工商、税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均具有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监管职能。但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工商部门只负责营业执照的核发、资本金的验资等一般性市场管理;企业管理服务部门仅把担保投资机构当作“融资”企业对待,行业资格审批较为宽松,对担保机构的内控制度建设、市场行为、经营方式与范围等都未进行有效的指导与监督,实行的是粗放式或放任式管理模式;财政、工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政策指导、市场监管等职能形同虚设,各自为政,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另一方面,目《公司法》、《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前适用于信用担保业务的律法规对担保行业的各监管主体没有十分明确的监管分工、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向;部门性规章、管理条例或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不足。加之当前担保机构的类型多、成分复杂、业务范围广、发展迅猛等因素影响,没有形成统一而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担保行业处于鼓励、放任、膨胀式发展状态。同时,在市场准入上,担保公司进入门槛很低,很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足一千万元,有的甚至只有几十万元。
国内担保费一般在1%-5%之间,加上贷款出现风险时可能要偿付的资金,担保公司收益不高,而且风险很大。常理说,大家对其应该避之唯恐不及才对。然而,从结果来看,反倒呈现出趋之若骛现象,以“准银行”身份为所欲为。担保公司乱象纷呈,原因何在?个别人渔利而不惜违法经营,是担保业乱象之内在动力。政出多家、登记门槛低、监管缺乏,则为担保公司乱象提供了外部条件。由乱而治,事之必然。但金融稳定,事关国计民生。尤其,值十八大即将召开,政权交接之际,金融稳定更是容不得半点马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