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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山东省寿光市的调研结果为基础,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农业专业合作社出现的原因和作用,讨论了现阶段农业专业合作社存在的主要问题——资金问题及其成因,并对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业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交易成本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092-02
引言:随着国家对农业发展的重视与扶持,合作社逐渐社成为农业发展的新趋势,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合作社的出现,成为加快推动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了很多的关注。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研究主要是对合作社的种类、影响因素、运行机制、模式、政策影响等进行规范分析。另外也有学者从农户的角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内在机理进行实证研究(孙亚范,2003;郭红东,2004等),都取得了有益的成果。本文结合在中国蔬菜之乡--山东寿光的调研结果,利用制度经济学分析了合作社产生的原因和作用;从微观角度,分析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
随着农业生产的商业化和专业化,农户和公司之间的交易越来越多。但在交易中,农户和公司关于对方的信息是不完备的。同时,若某户农户花费了较高的成本,获得了关于某公司较为完备的信息,认为合作有利可图,那么,农户获利,由于示范效应的存在,必然导致其他农户的同步跟进。因此,这些由个体以较高成本为代价搜集的信息就具有了正外部性,同时,成为一种非竞争、非排他的公共品。而私人无法因此得到补偿或奖励,双方的理性选择都是对争取合作采取消极态度,而无人提供这一公共品。
要降低信息的搜寻成本就要建立一种无限期的、半永久性的层级性关系,或者说,通过将资源结合起来形成像公司那样的组织(Coase,[1937]1952;Cheung,1983;Demsetz,1988)。在农业中,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起着和这里所说的公司相类似的作用。
首先,合作社解决了信息的正外部性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其成员的利益。公司与农户之间的谈判,由一方和多方谈判变成了一对一的谈判,降低了交易成本。另外,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互助组织,由合作社搜寻信息,判断公司的信用度、盈利状况、资金状况、经营的长久性等,之后由社员集体决定是否与之合作,而信息搜寻成本也由大家集体分摊。这样,合作社就将原来信息的外部性内部化了,解决了信息的正外部性问题。
其次,合作社减少了谈判成本和缔约成本。在公司与农户之间直接进行交易的时候,公司要对逐个农户进行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品种、规格、数量,收购价格,时间等的逐条谈判。如果与不同的农户之间达成的合约不同,管理和执行的成本会进一步增加。而合作社则可以有效的降低这种成本。
再次,合作社减少了履约成本和监督成本。在公司和农户直接合作的模式中,农户与公司存在的是一次博弈,农户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的行为。例如,在农产品收获时,因市价高于协议收购价格而偷偷地将农产品拿到市场上卖。公司对所有农户进行监督,成本很高,而收益有限。另外,公司在收购时需负责对农产品的检查工作,确认其是否达标。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履约成本。而在“公司+合作社”的模式下,合作社与公司就相关问题达成协议后,由合作社监督农户,监督成本由合作社承担。合作社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提供统一的种子,对化肥、农药的使用量作出严格规定并监督其使用。农户与合作社进行的是多次博弈,社员违约的惩罚增加,违约所带来的利益的激励降低,最终成为督促农民履约的有效助力。同时,由于伴随着惩罚增加带来的收益减少,使得违约的行为减少得以自动实现,这也降低了合作社的监督成本。
最后,合作社增加了社员履约的激励。在原则上,有三种途径能使人们为他人利益而努力(Boulding,1969,第6页;Hazits,[1964]1988,第92—107页):
(1)他们出于爱、团结或其他各种利他主义而努力有益于他人;
(2)他们受到胁迫,胁迫者以对他们使用暴力(命令)相威胁;
(3)他们按其自己的自由意志行动,但出于明智的自利动机,因为他们预期能获得充分的回报。那样,他们为别人做的事会产生对自己有利的副效应。
其中第一种动力机制在小型的圈子里很有效,如家庭、朋友、老乡等。合作社将农户连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他们出于爱、团结而履行合约。履约的机会成本通过声誉、友爱等得到补偿,而违约的成本则不仅仅是经济损失。在这个小圈子里,履约的机会成本得到补偿,收益得到提高,这就激励了农户履行合约。
综上,合作社的存在将外部性内化,同时降低了农户和公司的谈判成本、缔约成本、合作的监督成本和履约成本,从而使合作成为可能。
综上,合作社的存在将外部性内化,同时降低了农户和公司的谈判成本、缔约成本、合作的监督成本和履约成本,从而使合作成为可能。
二、农业专业合作社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本文将以农业专业合作社为研究对象,分析在其發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农业专业合作社中,合作社成立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员股金和政府的经费支持,利润分配主要以按交易额分配为主,按股份分配为辅。《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或者交易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在我们这次的山东寿光调研中,民隆蔬菜专业合作社实行的便是股东分红占可分配盈余的40%,剩下的60%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进行返还。这种利润分配方式会产生两种相反的效果:一种是股东投入资本的报酬小于成本,并导致股东不愿意增加投资,甚至撤资;另一种效果是激励社员积极进行蔬菜的种植,并着力提高蔬菜的产量和质量。这两种效果的强弱决定了合作社是否有稳定且不断增加的资金来源。为了让分析的过程更清晰,我们对股东和社员这两类主体分别进行分析。
(一)股东。合作社的股东往往就是本村的农民,他们有着一定数量的资本,商议共同出资建立了合作社,一方面是帮助村民集体通过种菜致富,另一方面也是借助于集体的力量,自己获得一部分收益。
对于股东来说,投资建合作社的成本是资本的机会成本和人力资本的机会成本。其中,前者用C表示,后者用H表示。所以总成本为C+H。收益则是每年的股东分红以及通过加入合作社、蔬菜收购价格提高所获得的收益。其中,前者用I表示,后者用B表示,则总收益为I+B。若I+B>C+H,则股东会进行投资。
假设资本的收益率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相等。合作社中的按股份分红由于受到限制,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利息,所以I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同等条件下,加入合作社,把蔬菜以较高的价格卖给合作社和直接在市场上卖相比,一年可多收入几千元钱,即B大约为几千元钱。而在山东省,同等级别的县级市—诸城,一般工人的平均月工资至少为600元,年收入至少为7200元,由此可见,B 但是,目前这种专业合作社却蓬勃发展,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关键词:农业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交易成本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092-02
引言:随着国家对农业发展的重视与扶持,合作社逐渐社成为农业发展的新趋势,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合作社的出现,成为加快推动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了很多的关注。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研究主要是对合作社的种类、影响因素、运行机制、模式、政策影响等进行规范分析。另外也有学者从农户的角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内在机理进行实证研究(孙亚范,2003;郭红东,2004等),都取得了有益的成果。本文结合在中国蔬菜之乡--山东寿光的调研结果,利用制度经济学分析了合作社产生的原因和作用;从微观角度,分析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
随着农业生产的商业化和专业化,农户和公司之间的交易越来越多。但在交易中,农户和公司关于对方的信息是不完备的。同时,若某户农户花费了较高的成本,获得了关于某公司较为完备的信息,认为合作有利可图,那么,农户获利,由于示范效应的存在,必然导致其他农户的同步跟进。因此,这些由个体以较高成本为代价搜集的信息就具有了正外部性,同时,成为一种非竞争、非排他的公共品。而私人无法因此得到补偿或奖励,双方的理性选择都是对争取合作采取消极态度,而无人提供这一公共品。
要降低信息的搜寻成本就要建立一种无限期的、半永久性的层级性关系,或者说,通过将资源结合起来形成像公司那样的组织(Coase,[1937]1952;Cheung,1983;Demsetz,1988)。在农业中,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起着和这里所说的公司相类似的作用。
首先,合作社解决了信息的正外部性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其成员的利益。公司与农户之间的谈判,由一方和多方谈判变成了一对一的谈判,降低了交易成本。另外,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互助组织,由合作社搜寻信息,判断公司的信用度、盈利状况、资金状况、经营的长久性等,之后由社员集体决定是否与之合作,而信息搜寻成本也由大家集体分摊。这样,合作社就将原来信息的外部性内部化了,解决了信息的正外部性问题。
其次,合作社减少了谈判成本和缔约成本。在公司与农户之间直接进行交易的时候,公司要对逐个农户进行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品种、规格、数量,收购价格,时间等的逐条谈判。如果与不同的农户之间达成的合约不同,管理和执行的成本会进一步增加。而合作社则可以有效的降低这种成本。
再次,合作社减少了履约成本和监督成本。在公司和农户直接合作的模式中,农户与公司存在的是一次博弈,农户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的行为。例如,在农产品收获时,因市价高于协议收购价格而偷偷地将农产品拿到市场上卖。公司对所有农户进行监督,成本很高,而收益有限。另外,公司在收购时需负责对农产品的检查工作,确认其是否达标。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履约成本。而在“公司+合作社”的模式下,合作社与公司就相关问题达成协议后,由合作社监督农户,监督成本由合作社承担。合作社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提供统一的种子,对化肥、农药的使用量作出严格规定并监督其使用。农户与合作社进行的是多次博弈,社员违约的惩罚增加,违约所带来的利益的激励降低,最终成为督促农民履约的有效助力。同时,由于伴随着惩罚增加带来的收益减少,使得违约的行为减少得以自动实现,这也降低了合作社的监督成本。
最后,合作社增加了社员履约的激励。在原则上,有三种途径能使人们为他人利益而努力(Boulding,1969,第6页;Hazits,[1964]1988,第92—107页):
(1)他们出于爱、团结或其他各种利他主义而努力有益于他人;
(2)他们受到胁迫,胁迫者以对他们使用暴力(命令)相威胁;
(3)他们按其自己的自由意志行动,但出于明智的自利动机,因为他们预期能获得充分的回报。那样,他们为别人做的事会产生对自己有利的副效应。
其中第一种动力机制在小型的圈子里很有效,如家庭、朋友、老乡等。合作社将农户连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他们出于爱、团结而履行合约。履约的机会成本通过声誉、友爱等得到补偿,而违约的成本则不仅仅是经济损失。在这个小圈子里,履约的机会成本得到补偿,收益得到提高,这就激励了农户履行合约。
综上,合作社的存在将外部性内化,同时降低了农户和公司的谈判成本、缔约成本、合作的监督成本和履约成本,从而使合作成为可能。
综上,合作社的存在将外部性内化,同时降低了农户和公司的谈判成本、缔约成本、合作的监督成本和履约成本,从而使合作成为可能。
二、农业专业合作社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本文将以农业专业合作社为研究对象,分析在其發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农业专业合作社中,合作社成立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员股金和政府的经费支持,利润分配主要以按交易额分配为主,按股份分配为辅。《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或者交易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在我们这次的山东寿光调研中,民隆蔬菜专业合作社实行的便是股东分红占可分配盈余的40%,剩下的60%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进行返还。这种利润分配方式会产生两种相反的效果:一种是股东投入资本的报酬小于成本,并导致股东不愿意增加投资,甚至撤资;另一种效果是激励社员积极进行蔬菜的种植,并着力提高蔬菜的产量和质量。这两种效果的强弱决定了合作社是否有稳定且不断增加的资金来源。为了让分析的过程更清晰,我们对股东和社员这两类主体分别进行分析。
(一)股东。合作社的股东往往就是本村的农民,他们有着一定数量的资本,商议共同出资建立了合作社,一方面是帮助村民集体通过种菜致富,另一方面也是借助于集体的力量,自己获得一部分收益。
对于股东来说,投资建合作社的成本是资本的机会成本和人力资本的机会成本。其中,前者用C表示,后者用H表示。所以总成本为C+H。收益则是每年的股东分红以及通过加入合作社、蔬菜收购价格提高所获得的收益。其中,前者用I表示,后者用B表示,则总收益为I+B。若I+B>C+H,则股东会进行投资。
假设资本的收益率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相等。合作社中的按股份分红由于受到限制,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利息,所以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