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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国有企业分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始自“放权让利”,近三十年后的今天,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不断推进和国有企业盈利能力的迅速增长,国有企业收益分配问题再一次摆在了国人面前。《和谐理念下的国有企业分红制度设计》一文从国有企业利润的分配原则、国企利润的收支主体、国企上缴利润的使用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分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相信它能带给关心国有企业发展的人们以更加深入的思考。
国有企业要向国家这个大股东上缴红利的问题,近来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红方案如何确定?国企上缴利润的收支主体是谁?怎样才能用好国企上缴利润?相关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等配套措施是否健全?这些都是在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分红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以来,中国数目庞大的国有企业从未向国家分过红。随着国有企业盈利能力的提高,要求国有企业分红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同意财政部、国资委提出的意见,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中央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于这项改革是一项制度创新,不可避免地会有许多阻力和困难。当前亟待解决的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国企红利的分配原则问题
国企创造的利润, 按照《公司法》第177条关于公司当年度税后利润分配的规定: 一是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二是缴纳所得税;三是提取法定公积金, 一般为10%;四是提取公益金,一般为5%~10%。如果是股份制公司,则贯彻同股同利和同股同权原则。国企创造的利润,内部初始分配没有困难,按《公司法》办理即可。难点在经上述分配以后的利润,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如何分配。这是国企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要点。
国企上缴利润的收支主体问题
关于国企上缴利润的收支主体,目前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国家财政部是收支主体, 理由是: 国企是国家出资,国家财政由财政部主管,政府向国企出资,是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一部分,国企的收入也应该是公共财政收入, 是国家预算收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国企投资是全民投资,分红行为属于投资收益,应为全民所用。通过公共财政向全国老百姓转移支付,这是财政部的职能。国际上许多国家如丹麦、芬兰、法国、德国、韩国以及瑞典等国,都是将国有企业的红利直接上缴财政部门。
另一种意见认为国资委是主体。 理由是: 国资委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全民所有制代表, 既然是所有者就应有收益权; 国资委根据目前的试行办法, 行使着管产、管人、管事之权, 当然也应包括管财。国资委当初之所以从财政部分离出来, 成为独立的特别法人组织, 其原因就在于此。
国企上缴利润的使用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由于国资委和财政部职能不同,因而它们所关注的主要方面是不同的。国资委希望国企上缴的利润用于以下方面:支付改革成本,包括国有经济布局调整, 国有企业的关停并转破产等, 对职工和下岗工人的补助、补偿等费用, 对企业负债的偿还, 对亏损企业的资助等;对企业创新的支付, 包括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费用, 以及设备更新改造和工艺的改革等;扩大再生产的投资。显然,国资委主要关注的是国有企业的运作问题。
对于财政部来说,希望将国企上缴的利润作为公共财政收入进行管理,即除非经过全国人大的预算程序批准,任何人都无权决定如何使用这些收入。必须按统一标准来分配所有的公共财政资源,以满足公共需要,比如解决中国目前面临的教育、医疗卫生、公民基本住房保障等许多社会服务问题。
国有企业分红的国外经验及做法
国有企业分红的支付对象
世界银行认为, 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国际最佳做法来看,国有企业的红利和产权调整形成的收入应上缴财政部,纳入正规的预算程序, 作为公共财政收入进行管理。
一些经合组织国家设立了独立的国家持股基金。比如,奥地利的OIAG基金、捷克的国家财产基金、新加坡的淡马锡等。在这些基金当中,只有淡马锡是一家将红利和私有化收入用于再投资的自我持续发展式的基金。即便如此,在过去的30多年里,淡马锡平均每年都要将其股票市值的7%作为红利支付给新加坡财政部。而奥地利OIAG基金在2004年将其盈利的90%作为红利交给了财政部。此外,OIAG基金还将盈利以外的产权调整形成的收入全部交给财政部。
197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米德提出的“社会分红”理论认为,在一定地域内,政府从投入国有企业或社会化企业的资本和土地中获得利润后,应将一部分作为“社会分红”分给全体公民,以体现企业或资源的全民所有性质。美国阿拉斯加州利用开采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收益建立了一个“永久基金”,其投资收入用于给阿拉斯加州居民发放等额现金分红,从1982年起直到2005年,阿拉斯加州已经连续24年给每个公民分红。
国有企业分红的支付比例
在经合组织国家里,不同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分红政策及分红比例差别很大。新西兰根据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未来投资计划和盈利前景等因素来制定分红计划;新加坡国有企业分红主要考虑现金流(即折旧前盈利),分红水平最高的达到盈利的80%~90%,一般为盈利的1/3至2/3。丹麦、芬兰、挪威以及瑞典的国有企业董事会设定了多年度的目标分红率,例如,整个商业周期预期盈利的33%、50%或67%。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美国,分红政策一直是作为长期研究的重要课题。分红政策与公司治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有效的公司治理能够让股东强制企业经理层分配剩余现金,从而降低经营成本。
我国国有企业分红的路径选择
政府享受国企红利对于破除垄断和调整国有经济结构意义重大,是国家实现资源收益权利的必然手段,有利用于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效率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国有企业分红尚有不少难点需要解决,比如:国企多年养成的既得利益态势如何改变?国企按什么原则上缴利润?怎样处理上缴利润?等等。为此,我国国有企业红利分配可否从以下方面来寻求出路。
科学统筹,完善国有企业利润的分配原则
(1) 以行业平均水平为基准。国企上缴利润应以行业平均水平作为上缴利润的基点。企业应分配利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 只按行业平均水平上缴, 多余部分另行协商。
(2) 参照当期国际同业标准。无法进行行业比较的大型企业集团,应以当期国际同业为标准。如果差距过大, 可以国际同业作为参照系数。
(3) 以银行利息率为标准,评判企业盈亏。应以银行年利息率为标准, 企业上缴利润高于银行年息率的为盈利企业,低于银行年利息率的, 就是亏损企业。
(4) 奖励“快牛”。凡是创造利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 政府应予奖励,以达到“优惠快牛、鞭策慢牛、治好病牛”的效果。
建立以财政部为收支主体的国企利润上缴制度
作为政府的出资人代表,国务院国资委显然应该是国有企业分红的直接接受者。但要明确这样一个原则:国有企业的利润和改制收入都是公共财政收入,应作为公共财政收入进行管理。国家财政由财政部主管,因而国企红利最终应上缴财政部统一管理。
国企上缴利润的制度保障
第一、加快政府预算管理改革。要通过良好的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使公共财政资源的配置和使用能够真正反映人民的意愿,促进政府更好地履行公共财政受托责任,提高财政透明度,增强财政政策的可预见性和可持续性,实现总规模控制,资源的战略性优先配置,改善管理和运作效率,确保财务受到规范、有效的控制,管理财政风险。
第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真正实现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分开。各级政府不再直接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各项职能,而各级出资机构也不再行使政府的各项公共管理职能,以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出资机构还要对有国有投资的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等不同企业形式,以出资人的身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不同的作用。
第三、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制定合理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和监管制度,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基金的投资回报率,减轻公共预算的支出压力。
第四、加强立法,加快国有资本预算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推行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目前《预算法》正在修订中,而《国有资产法》的制订也列入了2007年度立法计划之内。国资法中,要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的定位、评估、经营、收益、处分、监督和法律责任,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问题。
第五、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对中央企业进行清产核资、风险管理和完善监事会制度等,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其中包括为国有独资公司引入外部董事,建立和完善董事会。除自主决策事项较少的企业外,国有独资公司都要建立规范的董事会。
第六、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国有资本预算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正确处理好政府层次上的国有资产监督与收益处置管理的关系,中间层次上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关系,以及在企业层次上国有资产的具体经营与监督管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