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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民尤丽玲在山北镇湖西村拥有一套房屋。她想把房子赠送给儿子范存书个人所有,并想通过公证把这事早点确认下来。
2004年8月,尤丽玲和儿子来到无锡市一家公证处。公证人员杨阳接待了他们,并制作了相关的谈话笔录。随后,杨阳代书了一份赠与合同,主要内容为“赠与人将上述在山北镇湖西村二组53号的二层楼房全部赠与受赠人所有”。
几天后,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尤丽玲也没仔细琢磨,以为这下事情办妥了。但是,两年半后,在儿子和儿媳妇的离婚诉讼中,问题出现了。
儿媳妇康美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范存书离婚。同年12月,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判决书认定:“赠与合同未明确房屋只归范存书一人所有,该房屋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并判决“房屋归范存书所有,范存书给付康美补偿款13万元”。
康美、范存书均对判决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7年1月,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同年10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无锡中级法院根据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于2009年1月再审判定:范存书认为房屋归其个人所有的意见无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范存书在与康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房屋,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官司输了,房子的一半被判给离了婚的儿媳妇,尤丽玲越想越气,和儿子商量要找公证处算账。2009年4月,他们把公证处告到了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尤丽玲认为,公证书中仅载明将房屋赠与范存书所有,没有突出房子属于范存书个人这个意思,导致自己财产损失。公证处则认为,尤丽玲、范存书递交公证处的赠与合同中,并没有明确将房屋赠与范存书个人所有,自己没有违背他们的真实意思。
法院审理后认为,尤丽玲、范存书认为公证处违背其意愿的证据不足,驳回了他们主张公证处赔偿的诉讼请求。
尤丽玲母子不服判决,又向无锡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对公证人杨阳进行了调查。杨阳承认,尤丽玲确实是表示将涉案房屋赠与范存书个人,但他在代书赠与合同时疏忽了,只表述赠与给范存书,没有明确归范存书个人所有,造成理解歧义。
据此,法院认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公证人员明知尤丽玲的意愿与合同中表达的意思不符,仍出具公证书,所以存在过错。
同时,法院认为,尤丽玲母子接到公证书之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公证机关申请复查,所以也具有相应过错。最终,法院酌定:由公证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尤丽玲母子65000元。
(编辑赵莹zhaoyigo.1@163.com)
2004年8月,尤丽玲和儿子来到无锡市一家公证处。公证人员杨阳接待了他们,并制作了相关的谈话笔录。随后,杨阳代书了一份赠与合同,主要内容为“赠与人将上述在山北镇湖西村二组53号的二层楼房全部赠与受赠人所有”。
几天后,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尤丽玲也没仔细琢磨,以为这下事情办妥了。但是,两年半后,在儿子和儿媳妇的离婚诉讼中,问题出现了。
儿媳妇康美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范存书离婚。同年12月,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判决书认定:“赠与合同未明确房屋只归范存书一人所有,该房屋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并判决“房屋归范存书所有,范存书给付康美补偿款13万元”。
康美、范存书均对判决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7年1月,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同年10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无锡中级法院根据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于2009年1月再审判定:范存书认为房屋归其个人所有的意见无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范存书在与康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房屋,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官司输了,房子的一半被判给离了婚的儿媳妇,尤丽玲越想越气,和儿子商量要找公证处算账。2009年4月,他们把公证处告到了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尤丽玲认为,公证书中仅载明将房屋赠与范存书所有,没有突出房子属于范存书个人这个意思,导致自己财产损失。公证处则认为,尤丽玲、范存书递交公证处的赠与合同中,并没有明确将房屋赠与范存书个人所有,自己没有违背他们的真实意思。
法院审理后认为,尤丽玲、范存书认为公证处违背其意愿的证据不足,驳回了他们主张公证处赔偿的诉讼请求。
尤丽玲母子不服判决,又向无锡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对公证人杨阳进行了调查。杨阳承认,尤丽玲确实是表示将涉案房屋赠与范存书个人,但他在代书赠与合同时疏忽了,只表述赠与给范存书,没有明确归范存书个人所有,造成理解歧义。
据此,法院认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公证人员明知尤丽玲的意愿与合同中表达的意思不符,仍出具公证书,所以存在过错。
同时,法院认为,尤丽玲母子接到公证书之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公证机关申请复查,所以也具有相应过错。最终,法院酌定:由公证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尤丽玲母子65000元。
(编辑赵莹zhaoyigo.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