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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4月1日是西方的“愚人节”。这一天,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各种小把戏进行恶作剧,且只要事后说声“愚人节玩笑”便无需承担后果。如今,我国也有越来越多的人会在“愚人节”开玩笑。与西方不同的是,“洋为中用”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却被法院判处赔偿。以下来发生在去年4月1日的“愚人”案例,或许会对你有所启示。
谎称好友之妻出轨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2013年4月1日,王雨辰无意中看到好友梁辉之妻购买了一套时髦衣服,想到当天是“愚人节”,立刻打电话梁辉开起了玩笑:刚发现一个男子与其妻关系极为暧昧,男子还给其妻买了一套衣服。信不信回家一看便知。梁辉对年轻、漂亮的妻子向来就不太放心,闻听此言醋意大发并立刻丢下工作赶到家中。由于“人赃俱获”,妻子有口难辩。争执中,梁辉将妻子就是一顿暴打。得知真相后,梁辉后悔莫及,并要王雨辰赔偿医疗费用。而王雨辰以只是开玩笑,没想到会造成如此后果拒绝。
【点评】王雨辰被法院判决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王雨辰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梁辉夫妻不和,从而给彼此造成精神上乃至肉体上的伤害,却对可能出现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即明显具有主观上的过失之过错。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王雨辰难辞其咎。当然,鉴于该法第十二条还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梁辉是非不分,动手伤人是造成其妻伤害的直接原因,故可以减轻王雨辰的赔偿责任。
恶意在酒店订餐被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 2013年4月1日,酒店老板郭满虹一大早便接到“闺蜜”李小雅的电话通知:因宴请全部同事,需要包下酒店5个包厢,每桌按2000元标准安排菜肴,酒水另外,晚6时准时开席。可在郭满虹一切准备就绪后,左等右等也没有看到李小雅的人影。直到约定时间将到,郭满虹才满怀疑问地给李小雅打电话追问。李小雅的回答让郭满虹火冒三丈:今天是“愚人节”,给你开个玩笑,何必当真呢?李小雅没有料到较真的郭满虹会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而法院支持了郭满虹的诉讼请求。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涉及到缔约过失问题,指的是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務,使对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而应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二条则指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李小雅虽出于愚人,但并不能因而排除其违背诚信、弄虚作假、恶意订餐的事实。
传同事“桃色新闻”被判侵犯名誉权
【案例】 2013年4月1日刚刚上班,曾丽娟所在的公司便传出了一条爆炸性的“桃色新闻”:有妇之夫曾丽娟在头一天晚上与一名“高富帅”在宾馆开房,半夜被其丈夫捉了“现行”,还被派出所叫去问话。虽然曾丽娟一再否认,可却被越描越黑,以至于有口难辩,最终因被气得神思恍惚而被送往医院医治。而始作俑者恰恰是她的同事毛小莹。原来,基于当天是“愚人节”,为制造让大家不可思议的“包袱”,毛小莹想到拿公司有名的淑女曾丽娟“开涮”,于是便捏造并传播了该“桃色新闻”。
【点评】 法院判决毛小莹侵犯了曾丽娟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也指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毛小莹虽系玩笑,但其明知所捏造、传播的事实会丑化曾丽娟人格,且已损害曾丽娟名誉并被气病,自然难辞其咎。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研究室主任、江西省首届审判业务专家,笔名程成)
邮编:342400电话:13707071715
谎称好友之妻出轨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2013年4月1日,王雨辰无意中看到好友梁辉之妻购买了一套时髦衣服,想到当天是“愚人节”,立刻打电话梁辉开起了玩笑:刚发现一个男子与其妻关系极为暧昧,男子还给其妻买了一套衣服。信不信回家一看便知。梁辉对年轻、漂亮的妻子向来就不太放心,闻听此言醋意大发并立刻丢下工作赶到家中。由于“人赃俱获”,妻子有口难辩。争执中,梁辉将妻子就是一顿暴打。得知真相后,梁辉后悔莫及,并要王雨辰赔偿医疗费用。而王雨辰以只是开玩笑,没想到会造成如此后果拒绝。
【点评】王雨辰被法院判决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王雨辰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梁辉夫妻不和,从而给彼此造成精神上乃至肉体上的伤害,却对可能出现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即明显具有主观上的过失之过错。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王雨辰难辞其咎。当然,鉴于该法第十二条还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梁辉是非不分,动手伤人是造成其妻伤害的直接原因,故可以减轻王雨辰的赔偿责任。
恶意在酒店订餐被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 2013年4月1日,酒店老板郭满虹一大早便接到“闺蜜”李小雅的电话通知:因宴请全部同事,需要包下酒店5个包厢,每桌按2000元标准安排菜肴,酒水另外,晚6时准时开席。可在郭满虹一切准备就绪后,左等右等也没有看到李小雅的人影。直到约定时间将到,郭满虹才满怀疑问地给李小雅打电话追问。李小雅的回答让郭满虹火冒三丈:今天是“愚人节”,给你开个玩笑,何必当真呢?李小雅没有料到较真的郭满虹会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而法院支持了郭满虹的诉讼请求。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涉及到缔约过失问题,指的是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務,使对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而应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二条则指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李小雅虽出于愚人,但并不能因而排除其违背诚信、弄虚作假、恶意订餐的事实。
传同事“桃色新闻”被判侵犯名誉权
【案例】 2013年4月1日刚刚上班,曾丽娟所在的公司便传出了一条爆炸性的“桃色新闻”:有妇之夫曾丽娟在头一天晚上与一名“高富帅”在宾馆开房,半夜被其丈夫捉了“现行”,还被派出所叫去问话。虽然曾丽娟一再否认,可却被越描越黑,以至于有口难辩,最终因被气得神思恍惚而被送往医院医治。而始作俑者恰恰是她的同事毛小莹。原来,基于当天是“愚人节”,为制造让大家不可思议的“包袱”,毛小莹想到拿公司有名的淑女曾丽娟“开涮”,于是便捏造并传播了该“桃色新闻”。
【点评】 法院判决毛小莹侵犯了曾丽娟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也指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毛小莹虽系玩笑,但其明知所捏造、传播的事实会丑化曾丽娟人格,且已损害曾丽娟名誉并被气病,自然难辞其咎。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研究室主任、江西省首届审判业务专家,笔名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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