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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诉讼期间,女方生下儿子。办理婴儿出生证时,因男方拒绝提供身份证原件给女方,女方申请办理单亲婴儿证明,领取了儿子的出生证。此后,男方以该出生证没有显示生父信息为由,将发证医院告上了法庭。
离婚冷静期生下儿子,出生证上缺少生父信息
2018年1月中旬,已身怀六甲的王逸,执意要与丈夫徐平离婚。办案法官调解无果,决定给他们3个月的离婚冷静期。
2018年4月5日,王逸比预产期提前35天,在宁波市慧丽医院生下一个男婴。为了给孩子办理出生证,王逸的母亲李茹兰通知女婿徐平,让他送身份证到医院,登记生父母信息。谁知,徐平提出孩子的出生日期不对,拒绝提供身份证原件,并提出要做亲子鉴定。
因为缺失生父的身份信息,为儿子办理出生证遇到了障碍。王逸多次找医院交涉,办证人员说,出生证内容包括新生儿的各种信息,建议王逸和新生儿父亲做好沟通,若沟通未果,可通过诉讼途径让新生儿父亲前来履行手续。
王逸不愿意再与徐平沟通,孩子满月后,她直接找到卫生主管部门,向领导哭诉:“这个证明直接影响我儿子的各项权利,孩子的生父怀疑孩子不是他亲生的,我们母子怎么办啊!”
鉴于王逸提出的情况比较特殊,宁波市卫生部门领导班子经过研究,决定特事特办,责成医院开出证明。
按照院方的要求,2018年5月26日,王逸提交了自愿要求出生证办理单亲的申请书,同时出具了如产生法律后果由本人负责的书面声明。当日,慧丽医院开具了出生证,上面仅记载了婴儿母亲的相关信息,没有记载父亲的相关信息。王逸给儿子取名王力。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王逸与徐平的婚姻关系,双方的婚生子王力随母亲王逸生活。离婚判决生效后,徐平从法院拿到了王力的出生证复印件。他仔细算了一下王逸从怀孕到分娩的时间,确信王力是自己的血脉。他找到王逸欲挽回婚姻,还要求把儿子改为徐姓,被王逸拒绝。
之后,徐平去找慧丽医院理论,要求撤销王力的单亲出生证,补充生父的身份信息,重新发证,也被拒绝了。
生父起诉医院要求更改出生证,一审支持
2019年1月7日,徐平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王力现在的出生证,责令慧丽医院重新出具证明,填写生父徐平的信息,并更改儿子的姓名。
王逸作为案涉第三人参加了庭审。徐平在法庭上表示,慧丽医院虽不是行政执法机关,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办理新生儿出生证的规定,慧丽医院做了经授权的行政确认行为,徐平作为该行政行为的相对方,有权对其行政确认内容提出异议,主张撤销或变更原出生证。
慧丽医院提出,徐平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徐平起诉时应提供其是被诉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但徐平在医院出具出生证时,并没有提供其与王力亲子关系的信息,且徐平在与王逸的离婚诉讼中提出过亲子鉴定申请,因身份关系不能通过自认和推定来确定,故慧丽医院为新生儿王力出具证明时,无法确认徐平系婴儿的生物学父亲。同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签发新生儿出生证的行为是行政委托,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被告,徐平起诉慧丽医院是告错了对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慧丽医院出具王力的出生证明,程序以及实体上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23条的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证。由于出生证的行政确认行为是针对新生儿做出的,除了新生儿的姓名、出生地等信息外,同时还登记母亲和父亲的相关信息,故出生证所登记的信息,必然会对相对人享有和行使权利产生影响。
法院指出,现新生儿的父亲信息已明确,故徐平提出的撤销原出生证,并在新的出生证上登记生父信息的请求,应予支持。
2019年4月22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慧丽医院出具的王力出生证,并责令慧丽医院在30日内重新开具出生证,补充生父徐平的身份信息;驳回徐平主张变更王力姓名的请求。
二审:医院程序合法
慧丽医院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开庭时,慧丽医院提出,根据2012年浙江省原卫生厅、浙江省公安厅发布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規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不愿或无法提供婴儿父亲信息的,还应当提交未提供婴儿父亲信息的情况说明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徐平在产妇生育时,从未与医院沟通,更没有提供过身份信息。王逸在申领单亲出生证时,自述正在离婚诉讼,无法提供婴儿父亲的亲子关系相关信息,提交了因离婚而未提供婴儿父亲信息的情况说明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故其出具出生证符合法律规定。
徐平不同意慧丽医院的上诉意见。他认为,上诉人应依法履行审慎审查的义务,包括对新生儿的父亲信息进行审查。
王逸在二审法庭上述称,一审判决忽略了徐平的主观过错,片面强调医院存在调查核实婴儿父母信息的法定职责,而忽视了特殊情况下可以申领单亲出生证的规则,因此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徐平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出生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婴儿父母亲关系正常、能提供婴儿父亲的居民身份证,由母亲出面申请领取含有婴儿父母亲信息的出生证;另一种情形是由婴儿母亲申请领取只含有母亲单亲信息的出生证。
如今根据查明的事实,王逸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慧丽医院亦进行了相应的审查,并于王逸申领当日出具了王力的出生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说法 申领出生证并非必须征得生父同意
现实生活中,如果新生儿父母之间对新生儿抚养、姓氏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新生儿父亲不予提供身份证原件用以办理出生证也就极有可能发生。
从实际办证过程分析,婴儿父亲愿意提交身份证属于自认,而婴儿生母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当事人的指认。在此情形下,除了核对婴儿父亲的身份证,并无其他有关婴儿父亲的信息需要医疗机构去审查核实。因此,基于社会生活现实,相关行政法规确认了婴儿母亲单方面意志申领婴儿出生证的权利。(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 摘自《妇女生活》)(责编 芳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