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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家政工人是一个光荣而伟大的群体,他们以自己的心血和智慧,源源不断地创造着无尽的财富,推动着我们这个社会的车轮滚滚向前。然而,家政工人的病疾伤残是在所难免之事,为他们提供有力的精神和物质保障,让他们在身体伤痛的时,得到帮助和关怀,早日恢复身心健康,成为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职责。本文从工伤保险保险的权利属性,家政工人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我国家政工人工伤保险现状及其原因分析,家政工人的工伤保险模式方面入手谈家政工人工伤保险的权利及其实现。
关键词:家政工人;工伤保险;权利;实现
一、家政工人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在我国城市的各行各业中,家政从业人员的身影几乎无处不在,家政从业人员这一特殊的群体,已成为我国生产领域以及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城市家政从业人员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相关权益的保障以及他们参与的社会生产生活活动的行为给他人所带来的生命财产安全与权益的保障,在意识形态以及立法上,存在着严重的缺失。
我国城市家政从业人员的组成绝大部分是农民工。有资料显示:在近年来发生的诸多工伤事故中,他们的伤亡占伤亡总数的80%以上,最近媒体频频报道的空调室外机安装事故,伤亡人员几乎全部是农民身份的安装工。从多起事故现场看,普遍存在着两个问题:(l)几乎在所有的事故现场,家政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设施非常简陋甚至没有;(2)几乎所有的受傷家政从业人员都没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更值得关注和重视的是:(3)七成以上的家政从业人员在上岗前没有接受正式的安全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4)至少九成以上的家政从业人员没有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上所显示的资料暴露出的家政从业人员的安全隐患在法律法规中存在着真空,具体来说,会直接带来如下问题:家政从业人员自身生命安全以及伤亡后应得到的救济赔偿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家政从业人员作业现场给他人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害的救济赔偿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我国家政工人工伤保险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一)家政工被“边缘化”
我国工伤保险的权益主体是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虽然该法规定全日制工作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家务服务员也可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这两种保险实为所有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没有直接的关系。而工伤保险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属于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社会保险法未将该项权利赋予灵活就业人员,家务服务员也无参加工伤保险的途径。
(二)家政工参保率较低
根据“家政服务综合保险”政策,家政保险业务的家政工人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资格,但可由雇主购买。在我国,人们的保险意识还很薄弱。由于商业保险是自愿的,没有法律效力,所以保险率较低。很多雇主认为,国内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要求雇主家庭工人在工作的所有风险和责任支付所有的医疗费用是不公平的。
三、家政工人的工伤保险模式
(一)立法确立模式:修改劳动法,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者范畴等
目前家政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可以在《劳动法》的基础上一章,并专门为国内服务劳动工伤救济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为更好的保护家政工人,可以根据《劳动法》基于家政工人工伤救济权利和其他特殊条件,与一般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条款组合;修改《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特殊规则”在“家政行业”,即一般法与特别法的结合。在立法实践中,可以建立专门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为特殊短期对策和匹配。例如,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管理,并协助当地政府实施家政工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加家政职工工伤保障权益的宣传。
(二)家政服务资格认证模式:推行家政工人资格认证
制定家务服务员劳动权益法,不是对现行劳动基本法完全照搬,而是在能实现家务服务员与其他劳动者公平保护、同等对待的不做规定,如组织、参与工会、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卫生保护、最低工资等。而应特别规定家务服务员的劳动保护与现行劳动基本法律的不同之处: 一是特殊的劳动基准规则。包括家务服务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工资、解雇保护、免遭虐待和骚扰及强迫劳动、政府的职业培训职责、劳动监察程序等。
(三)单位创设模式:将家政企业和家政中介公司认定为单位
家政公司不同于其他行业,家政公司负有人事保障责任。家政公司应当保证如实陈述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力所能及的身份审核,并保证家政服务双方主体具备相应的资格。家政公司保证家政雇主无故意伤害家政工的记录;若雇主家中有患传染病的成员的,能够提供防止家政工被传染的有效措施;若雇主家中有患精神病的成员的,能够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家政工受到伤害,以确保家政工在安全的环境下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如果因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损害一方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可以从源头起到保护性作用。
结论
中国家政服务业方兴未艾,对指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就业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家政服务业缺乏法律层面的规范管理,家政工人工伤救济权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工伤保险救济机制的缺失阻碍了家政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解决办法应立足于社会现实,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关切家政工人的切身利益,切实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家政工人工伤保险利益,为适应家政工人工伤救济,妥善解决工伤保险问题,解决我国家政工人在工作中的任何威胁隐患,规范家政服务市场操作。
参考文献
[1] 徐纯先、张先贵,《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之监察》[J],《西南大学学报》, 2011年2期。
[2] 胡大武,《台湾地区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法律实践研究》[J],《社会科学家》,2010年6期。
[3] 刘成军,《美国家政工人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分析》[J],《财经科学》,2010年7期。
关键词:家政工人;工伤保险;权利;实现
一、家政工人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在我国城市的各行各业中,家政从业人员的身影几乎无处不在,家政从业人员这一特殊的群体,已成为我国生产领域以及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城市家政从业人员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相关权益的保障以及他们参与的社会生产生活活动的行为给他人所带来的生命财产安全与权益的保障,在意识形态以及立法上,存在着严重的缺失。
我国城市家政从业人员的组成绝大部分是农民工。有资料显示:在近年来发生的诸多工伤事故中,他们的伤亡占伤亡总数的80%以上,最近媒体频频报道的空调室外机安装事故,伤亡人员几乎全部是农民身份的安装工。从多起事故现场看,普遍存在着两个问题:(l)几乎在所有的事故现场,家政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设施非常简陋甚至没有;(2)几乎所有的受傷家政从业人员都没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更值得关注和重视的是:(3)七成以上的家政从业人员在上岗前没有接受正式的安全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4)至少九成以上的家政从业人员没有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上所显示的资料暴露出的家政从业人员的安全隐患在法律法规中存在着真空,具体来说,会直接带来如下问题:家政从业人员自身生命安全以及伤亡后应得到的救济赔偿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家政从业人员作业现场给他人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害的救济赔偿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我国家政工人工伤保险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一)家政工被“边缘化”
我国工伤保险的权益主体是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虽然该法规定全日制工作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家务服务员也可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这两种保险实为所有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没有直接的关系。而工伤保险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属于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社会保险法未将该项权利赋予灵活就业人员,家务服务员也无参加工伤保险的途径。
(二)家政工参保率较低
根据“家政服务综合保险”政策,家政保险业务的家政工人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资格,但可由雇主购买。在我国,人们的保险意识还很薄弱。由于商业保险是自愿的,没有法律效力,所以保险率较低。很多雇主认为,国内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要求雇主家庭工人在工作的所有风险和责任支付所有的医疗费用是不公平的。
三、家政工人的工伤保险模式
(一)立法确立模式:修改劳动法,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者范畴等
目前家政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可以在《劳动法》的基础上一章,并专门为国内服务劳动工伤救济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为更好的保护家政工人,可以根据《劳动法》基于家政工人工伤救济权利和其他特殊条件,与一般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条款组合;修改《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特殊规则”在“家政行业”,即一般法与特别法的结合。在立法实践中,可以建立专门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为特殊短期对策和匹配。例如,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管理,并协助当地政府实施家政工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加家政职工工伤保障权益的宣传。
(二)家政服务资格认证模式:推行家政工人资格认证
制定家务服务员劳动权益法,不是对现行劳动基本法完全照搬,而是在能实现家务服务员与其他劳动者公平保护、同等对待的不做规定,如组织、参与工会、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卫生保护、最低工资等。而应特别规定家务服务员的劳动保护与现行劳动基本法律的不同之处: 一是特殊的劳动基准规则。包括家务服务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工资、解雇保护、免遭虐待和骚扰及强迫劳动、政府的职业培训职责、劳动监察程序等。
(三)单位创设模式:将家政企业和家政中介公司认定为单位
家政公司不同于其他行业,家政公司负有人事保障责任。家政公司应当保证如实陈述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力所能及的身份审核,并保证家政服务双方主体具备相应的资格。家政公司保证家政雇主无故意伤害家政工的记录;若雇主家中有患传染病的成员的,能够提供防止家政工被传染的有效措施;若雇主家中有患精神病的成员的,能够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家政工受到伤害,以确保家政工在安全的环境下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如果因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损害一方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可以从源头起到保护性作用。
结论
中国家政服务业方兴未艾,对指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就业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家政服务业缺乏法律层面的规范管理,家政工人工伤救济权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工伤保险救济机制的缺失阻碍了家政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解决办法应立足于社会现实,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关切家政工人的切身利益,切实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家政工人工伤保险利益,为适应家政工人工伤救济,妥善解决工伤保险问题,解决我国家政工人在工作中的任何威胁隐患,规范家政服务市场操作。
参考文献
[1] 徐纯先、张先贵,《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之监察》[J],《西南大学学报》, 2011年2期。
[2] 胡大武,《台湾地区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法律实践研究》[J],《社会科学家》,2010年6期。
[3] 刘成军,《美国家政工人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分析》[J],《财经科学》,2010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