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学术剽窃行为法律标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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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0年3月开始,南京大学王彬彬教授陆续在国内报刊上发文指清华大学汪晖教授的著作涉嫌剽窃,至今已有百多位国内外学者卷入争议中。有人提议中国社科院、清华大学组成联合调查委员会,彻查此事,但也有人认为汪晖著作中不存在任何剽窃。笔者认为争议的焦点是在王彬彬所列举汪晖的系列著作中大量段落是学术引用行为的不规范还是侵犯著作权的剽窃行为。让学术的归学术,法律的归法律,此事件在学术上不仅仅有重要的意义,从法律的角度上看也具有重要的意义,需要重新对我国剽窃行为进行厘定。
  一、"剽窃行为"概念的重新厘定
  (一)国内剽窃行为的概念
  所谓"剽窃",我国的《现代汉语词典》将其解释为:"抄袭窃取(别人的著作)";我国的一些知识产权著作对此也做出了类似的解释,例如吴汉东主编的《知识产权法》的阐释是:"将他人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的解释是:"剽窃是行为人将他人的作品的全部或一部分占为己有,并以自己名义发表的侵权行为"。
  (二)国外剽窃行为的概念
  1、美国民法的剽窃定义主要指对表述的盗用;美国国家健康研究所科研诚实委员会则定义为:"在没有适当方式说明出处的情况下,将他人的词句或观点表述为自己的词句或观点"。这两种定义中,抄袭都包含在了剽窃之内而且是据以认定剽窃行为的基本要素,同时也包含了法律上不易证实的对思想观点的盗用。
  2、根据"the Merriam-Webster Online Dictionary"对"plagiarize"的定义:"to steal and pass off (the ideas or words of another) as one's own ;to use (another's production) without crediting the source;to commit literary theft to present as new and original an idea or product derived from an existing source"可以看出其对剽窃的界定为"窃取或冒充别人的思想、观点为自己的;未经容许利用別人的作品;从现有的作品中去偷窃作为新的思想和原创观点去发表"的行为。
  二、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司法实践中关于剽窃行为的界定
  (一)立法上的界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明确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是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但是对"剽窃"的概念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解释,没有明确界定行为标准。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提到:"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司法实践中对剽窃行为的界定
   在张铁军诉王晓京、世纪星碟公司案中,被告王晓京将原告的一个商业项目计划书改写为"实施计划",以自己的名义公开发表,被告世纪星碟公司随即采纳了该"实施计划"。原告提起诉讼,指控两名被告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法院认为:建立"女子十二乐坊"的商业创意只是一个想法,想法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法院阐述的理由是:"作品包括思想与表达,由于人的思维和创造力是无法限定的,因此著作权不延及思想,只延及思想的表达。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中,不包括思想、方法、步骤、概念、原则或发现,无论上述内容以何种形式被描述、展示或体现。由此可见,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或构思,著作权人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其作品中所反映出的思想或信息。"
  三、我国"剽窃行为"法律标准的重构
  (一)重新厘定剽窃行为的概念
  通说认为只要存在以下行为就应该视为剽窃行为:将别人的作品作为自己的;复制别人的表述却不注明来源;错误的表述引用的材料来源;虽在语言的形式上改头换面但在结构、论点、论据上却基本雷同;但我认为,剽窃与著作权侵权并不是重叠的,因为著作权权只能存续有限的时间,当一个作品的版权过期之后,它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复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为鼓励支持原创,对剽窃行为实施严格的审查制度
  首先是看被控侵权的作品和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否存在"实质相似;如果存在实质相似,再看被控侵权的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机会接触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如果有机会接触,即认定该作者是抄袭或者模仿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认定其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但是,如果被控侵权的作品和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有明显的实质相似,即使没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的作品的作者有机会接触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也可以推定为抄袭。
  (三)用以归认来源为主导的引证规范来区分正当学术行为和剽窃行为
  制定中文文献的引证规范,是中国学界应当尽早完成的一项工作,凭借公权力去创制和推行统一的引证规范,这是公权力膨胀和自负的一个极端事例。因此,推行引证规范,当由一个学校、一个出版社率先推出某种试验性的标准,然后,在竞争中形成优势,在实践中形成共识。便利需求会驱使人们寻找普遍适用的引证规范--个人随机斟酌引证格式既费时、费力,又容易出错,而"照章办事,按部就班"能省却许多麻烦。
  四、结语
  综上所述,剽窃行为,不仅侵害了作者的精神权利,也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还欺骗了公众,所以历来受到人们的严厉谴责。目前,就法律条文而言,目前还很难看到有哪一部法律对剽窃给予了严格界定,明确了具体的认定标准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注重著作权利益平衡原则的同时,从立法和司法上对剽窃行为的法律标准进行重构,这不仅关系到个人文化权利的实现,也是实现文化繁荣等公共利益的根本措施。
  
  参考文献:
  [1]唐纳德.肯尼迪.学术责任[M].阎凤桥译,新华出版社,200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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