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包容性增长”理念中的效率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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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包容性增长”不纯粹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而是关涉经济、政治、社会的伦理理念。建国60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围绕效率与公平关系这一核心问题,经历了从集体主义伦理、自由主义伦理到共同体主义伦理理念的转变以及相对的政策转变。在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上,“包容性增长”是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思想的继承与创新,它通过倡导“机会公平”和“发展共享”的基本价值,彰显胸怀全球关怀的理念,凸显“绿色发展”的理念,实现从自由主义伦理到共同体主义伦理的嬗变。
  关键词: “包容性增长”;自由主义伦理;共同体主义伦理;效率与公平;嬗变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1)02-0008-04
  
  2009年11月15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上发表重要讲话,首次提出并强调“统筹兼顾,倡导包容性增长”。2010年9月16日的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胡锦涛发表了题为《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增长》的致辞,并在讲话中再次提出了“实现包容性增长,切实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社会问题”的新理念。随后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建议”蕴涵“包容性增长”,成为“十二五”规划中科学发展观的新理念。可见,“包容性增长”不仅是个新话语,更重要的是它屡屡出现在我国领导人的国内外重大会议和决策性发言中,具有强烈的信号意义,因而格外引人注目。从政府到学界,从企业到一般公民,这一概念成为大家解读的焦点。人们往往从经济和政治的角度来解读包容性增长,把它看作是中国今后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和公共政策的新取向。这种解读不乏其合理性与深刻性。然而,任何经济模式及其对应的公共政策措施的背后都体现着一种社会伦理理念。通常,社会伦理理念通过国家倡导的经济模式以及对应的公共政策措施来体现。我国自发展市场经济以来,实行了一系列的经济、政治、社会改革,这些改革的政策和措施背后都以一定的社会伦理理念为支撑,并实质上围绕着“效率与公平”这一核心问题的解决而展开在具体的经济、政治、社会政策实践中。因此,笔者认为,公众之所以对“包容性增长”如此关注,缘于它传达出这样一种强烈的信号:中央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将对“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定位,从自由主义伦理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理念到共同体主义的“‘包容性增长’让经济成果惠及所有人群,重点关注、体现社会公平”理念上来。伦理理念的转变将体现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中,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尤其是中下层收入的普通人。
  一、“包容性增长”理念的核心是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
   “包容性增长”一词源于亚洲开发银行于2007年提出的一个新概念,英文是“Inclusive growth”,就文本来看,可译作“共享性增长”。它是指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让社会成员拥有更公平、均衡的发展机会。[1]103此后,胡锦涛总书记在重要的国际会议上两次提及“包容性增长”,结合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形势,解读亚行的论述以及总书记的两次重要发言,可以看出,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包容性增长”理念的核心问题。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中的效率与公平的问题突破了国家界限,表现为四种形式:一是国际不公平。由于历史的原因,世界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发达国家主导了经济全球化。尽管广大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在拉动世界经济的发展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从经济发展中受益与贡献不成比例,集中体现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整体上缩小缓慢。统计显示2003年至2007年,尽管亚洲地区的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达6.2%,拉美和加勒比地区、非洲则分别为3.7%和3%,远高于同期发达国家平均2.7%,然而2008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贸发会议)发布的题为《2008年发展和全球化:事实和数字》的报告说,虽然发展中国家自2002年以来经济增长迅速,但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依然巨大。报告的数据显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率从1990年20:1下降到2006年的16:1,两者差距略有缩小,但依然相差甚远。[2]国际的不公也是发展中国家人口贫穷的一个重要因素。二是代际不公平。主要体现为现代人掠夺式发展对后代发展空间和机会的剥夺。典型的如发展中国家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往往只顾眼前利益和短期经济效益,对资源进行掠夺式的开发,使得资源日益枯竭,环境日益恶化。而代际不公平往往建立在国际不公平的基础上,发达国家依靠其在全球化贸易结构和科技中的优势,使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成为他们的初级原料供应地。代际不公平和国际不公平不但使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获利极少,而且“承受八成气候苦果”,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高级副行长林毅夫认为“发展中国家将承受气候变化潜在影响的75%-80%。”[3]三是经济主体的不公平。在我国,主要体现为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不公平,突出的是国有垄断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诸多“特权”与“特殊利益”, 外资企业相对于民营企业在税收、土地审批、人才使用等方面不平等的“优惠条件”等。在一个国家里,因为企业性质不一样、地域不一样,结果享受不一样的国民待遇,加重了社会的不公平,使社会发展不协调、不包容。四是阶层不公平。阶层不公平是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大的不公平现象。它体现在诸多层面,有“身份不公”,如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在就业、医疗、教育、社会保险、政治参与等经济、政治权利上的不平等;家庭出身、“背景”不公导致发展不公;有“地缘不公”,如西部偏远山区与东部沿海居民在经济收入上的巨大差距;还有“职业不公”,如体力劳动者与从事管理岗位的“白领”、“金领”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这种种不公最终会积淀为最令人沮丧的“机会不公”。如教育、城乡、身份的不公不加以改善,就会累积为代际的“机会不公”,使社会越来越不和谐、缺乏包容性。
  可以看出,亚行和胡锦涛总书记倡导“包容性增长”理念,正是针对目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四种不公平现象,其核心问题仍然是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而言,在处理这一关系问题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在三种社会伦理理念的指导下展开于不同的政策路线,经历了从集体主义伦理、自由主义伦理到共同体主义伦理的理念转变以及相对的政策转变。
  二、“包容性增长”理念是对自由主义伦理理念的扬弃
  道德和伦理都以追求善为目的。但是,较之于道德,伦理更多地展开于现实生活,其存在形态包括私人、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正如黑格尔解释的那样,“伦理的东西不像善那样是抽象的,而是强烈地现实的”。[4]173因此,伦理理念展开于生活世界、公共领域、制度结构等不同的社会空间,具有客观、现实的意义。从古至今,伦理一直关注着两个现实视界:个人空间和社会空间,前者形成了个人伦理,而后者则形成了社会伦理。历史上并没有一个十分确定的“社会伦理”概念,因为“社会伦理”是相对于“个人伦理”而言的,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简言之,社会伦理乃是对社会价值的选择与认同,即它“不是一般道德理论的概括,而是集中探究现实社会的宏观结构、社会秩序、社会的普遍性道德原则和规范,以及这些原则规范的社会操作程序及合理性、有效性等问题”。“它的对象是社会性或社会化的,其课题也往往具有综合性和‘非个人化’(non personal)的特点。”[5]因而社会伦理通常表现为社会生活伦理、经济伦理和政治伦理等具体形式,体现为公民对社会生活、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合理性的评价与价值选择,以及社会公共组织(通常为政府)的回应与倡导。
  “包容性增长”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它体现的是公民对经济生活中的伦理规范的评价、选择,以及公共组织对此的回应、倡导并展开为具体的经济政策、社会政策、政治政策。“包容性增长”理念是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转型过程中孕育并发展的。建国60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孕育了三大社会伦理诉求。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在公有制占绝对支配地位的情况下,个人基本上生活在国家的“单位”里,遵循的是集体主义的社会伦理。在这种集体主义的社会伦理念下,国家对“单位”从经济、政治与社会各方面实行制度性的安排,对“单位”中个人的生、老、病、死即工作、政治权利、社会保障全面负责,是一种一切“为民”的伦理理念。与这种制度伦理相适应,“单位”中的个人对自己当家作主的社会地位、政治权利的价值评价和自我感受,终极标准在于个人对社会主义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单位”中的个人以高度的主人翁意识来要求和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循一切“为公”的社会伦理理念 。因此,在高度计划经济时代,一切“为民为公”成为集体主义社会伦理的核心价值。不可否认,一切“为民为公”的集体主义社会伦理,在一定时期内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激发了人民的参政热潮和工作积极性。但集体主义伦理的显著特点是社会生活伦理高度政治化,一切“为民”容易扭曲为“全包”式的执政理念,使“大锅饭”、“平均主义”的社会风气日炽,它实际违背了按劳分配的社会公平原则,使国家背上沉重的负担,最终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与此同时,“包容贫穷的平均主义”式的集体主义的社会伦理理念会使得现代社会组织发展缓慢,现代公民意识淡薄;使人缺失了独立的主体意识和主体自由能力,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创造力的发挥,其最终结果是既丧失了公平,更谈不上效率。
  改革开放时期,为了改变这种扭曲的集体主义伦理理念,解除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思想禁锢,我国从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各个层面进行了全面改革。改革的基本价值诉求实际上是自由主义的社会伦理理念。70年代,自由主义的社会伦理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美国比较流行,它的理论基础来源于罗尔斯的正义论思想。罗尔斯沿着康德理性主义义务论伦理学的思路,提出了正义伦理学的两个基本原则:(1)个人自由和人人平等的“自由原则”;(2)机会均等和惠顾最少数不利者的“差异原则”[6]14。他企图在理想的状态和社会中建立契约社会的理想公平与正义。罗尔斯把这种理想状态称为“无知之幕”,在“无知之幕”中,“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先天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这样才能形成公平的正义和契约。[6]12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社会伦理理念实际是对西方传统的“平等、自由、博爱”思想的重新解读和建构。因此,罗尔斯虽然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然而两个原则的地位是不同的,即“两个原则按照先后次序安排,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这一秩序意味着:对第一个原则所要求的平等自由制度的违反不可能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和补偿。”[6]61这就意味着,自由主义的社会伦理理念首先强调的是契约式市场经济中主体的普遍的自由与平等,“普遍”是基于忽略“阶级地位和社会出身”等差异的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的假设。因此,罗尔斯的自由主义虽然也提出对不利者的补偿,但这种补偿不能违反主体的普遍的自由和经济利益。如此,我们可以看到,罗尔斯理想的自由主义社会伦理内含“包容性”的思想,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的“包容性”社会伦理。
  改革初期,罗尔斯理想的自由主义社会伦理契合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由计划经济经济转型到市场经济,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培育平等独立的市场主体以及建构他们平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普遍原则。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首先要培育能够在市场中独立承担责任的自由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人的自由独立意识得到合理的承认和发育,具体体现为:人的主体意识中的独立意识得到彰显,人追求自身合理利益的主体利益意识得到肯定。适应市场经济这一转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成为这个时期的经济、社会生活的核心伦理理念。这一理念与罗尔斯自由主义社会伦理中正义论的两个原则极为相似。“效率优先”是一种“自由原则”,它强调每个人都能享受社会给予的权利,因此自由具有了普遍性;同时,每个人从市场中获得回报的数量基于自身的创造力(效率),因此自由具有了平等性。“兼顾公平”是一种“差异原则”,它强调对因能力、身份、阶层、地域等差异造成的不利者的补偿,以体现社会的公平。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核心社会伦理理念内在地包含了“包容性”的伦理价值雏形和合理成分。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期,如何打破传统的“平均主义”意识,培养自由平等的市场责任主体,从而推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成为首要问题。在当时的情况下,只有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才能激发自由平等的市场责任主体意识。因此,效率原则是第一位的,公平原则是基于效率的第二位原则;“自由原则”优先于“差异原则”。当时的公共政策都围绕此核心理念展开。如经济政策主要在所有制改革中确立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人等各自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以及相应的激励措施。社会政策上着重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的维护市场经济运行、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活动的制度和规范。社会道德上则着重倡导一整套维护市场有序运行的诚信机制。当然,国家也十分关注收入差距拉大、机会不公等社会不公现象,并进行了社会保障改革等系列的制度建设。但旨在激发不同市场主体意识、提高经济效率的经济发展模式总是先行先试,公平问题的解决总体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核心社会伦理理念下,“一部分人先富,带动共同富裕”就成为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由之路。正如邓小平所说,“社会主义不等于集体贫穷”,“大锅饭”式的集体贫穷无论从制度伦理还是社会伦理来说都不是“善”的社会。因此,在自由主义的社会伦理支撑下,人的积极性得到极大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然而,自由主义的社会伦理理念在处理“自由原则”与“差异原则”的关系时,其理论假设和实际政策都是“效率”优先于“公平”,经济的发展往往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长此以往会造成城乡、阶层、收入、贫富等差距拉大,环境破坏严重,产生新的社会不公平现象,不利于整个社会乃至世界的协调发展。针对这一问题,1987年,挪威前首相布伦特兰夫人任主席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向联大提交了研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将注意力集中在人口、粮食、物种和遗传资源、能源、工业和人类居住等方面,并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这样,可持续发展成为共同体主义伦理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新的发展理念。我们党结合对我国改革开放来经济社会发展经验教训的总结,采纳了这一理念,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包容性增长”的共同体主义伦理思想。
  三、“包容性增长”理念是对共同体主义伦理理念的倡导
  由于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的社会伦理假设在实践中不能很好处理“自由原则”与“差异原则”的关系,造成新的社会矛盾和不公正现象,因而引起了不少论争。“共同体主义” (communitarianism)正是在这种激烈论战中逐步形成的新型社会伦理理念。“‘共同体主义’的第一原则性立场是强调道德共同体的价值高于道德个体的价值;强调社会、历史、整体和关系等非个人性因素在人类道德生活中的基础性和必然性意义。”[5]因此,相对于“自由主义伦理理念以个人权利的正当性为当然的伦理学基点,寻求的是一种正义规则伦理和自由义务伦理”;“共同体主义伦理理念以共同体或群体的善(价值)为伦理学的基本起点,因而寻求的是一种以共同体善为价值目标的价值伦理。”[5]当今世界,人口激增、环境污染、能源短缺等全球性问题日益凸显,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依赖于“全球共同体”的努力,因此“共同体主义”伦理备受推崇。这一伦理理念付诸实践的第一个行动就是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推行。
  我们党在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过程中,进一步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强调追求“道德共同体之善(价值)”,就必须共同处理全球发展面临的危机,促进全球的持续协调发展。而科学发展观则既强调共同承担全球发展面临危机之责任,更强调共同分享发展之成果,突显人文关怀——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的本质和核心,尤其关注在社会发展中作出贡献却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对“差异原则”之回应。因此,在回应自由主义伦理理念之“差异原则”,寻求“共同体善”之价值目标中,“包容性增长”理念是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要求。
  “包容性增长”理念的最鲜明特点是强调建立人类“道德共同体之善(价值)”,它强调三种人文关怀:
  第一,倡导“机会公平”和“发展共享”的基本价值。罗尔斯的自由主义伦理理念虽然也提倡“机会均等的差异原则”,但和“包容性增长”理念中的“机会公平”原则存在区别。“机会均等的差异原则”是以“自由原则”为前提的,强调个人的平等自由是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政策正义的标尺,而建立在这种正义原则上的社会道德伦理才是善的。因此,从道德伦理的视角来看,自由主义的“自由优先原则”所蕴涵的基本价值判断便是:“个人和个人权利的正当性是先定的、毋庸置疑的,因而其价值地位也就是绝对至上的、唯一目的性的;社会或国家本身的正当合理性首先在于它对于确保个人生命和个人权利的积极意义,其次才是它本身构建的制度和制度操作之健全合理性程度。所以,社会或国家的价值永远只能是相对的、手段或工具性的。”[5]之所以有这样的价值判断,是因为自由主义的“自由优先原则”是建立在所有人对自己的身份、出身、地位、天赋等差异的“无知之幕”的理想预设上。实际上,由于这种理想状态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过分强调个人“自由优先原则”,往往会导致社会、经济、乃至政治领域中的“效率优先”、“效率至上”原则的盛行。一段时间以来,我国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基尼系数超过警戒线;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日益拉大;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尽如人意等诸多掣肘,都与奉行这一社会伦理理念密切相关。因此,共同体主义伦理理念“反驳罗尔斯等新自由主义伦理学家的‘无限制’、‘无约束’的个人主义,主张共同体的善必须得到尊重,个人的权利必须得到限制,甚至认为人们的共同性、关系性和交互性优于个人的自我性和唯一性。”[5]这表明,共同体主义伦理理念把社会中绝大多数成员“发展共享”作为社会正义的基础和终极价值,而保障“机会公平”是实现这一价值的重要手段。这一理念体现在社会发展政策上,便是用“机会公平,发展共享”代替“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如此,“包容性增长”可以被称作我国社会领域中的科学发展理念,它不刻意拔高发展和效率的地位,最明显的变化体现在“十二五”规划中取消了GDP的硬性规定。在保障“机会公平”上,不但强调再分配的调节,而且凸显初次分配的公平性,极力扭转以往“初次分配重效率”的状况,切实落实十七大提出的“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要求,把改变劳动“弱势要素”地位,提高劳动力的要素回报率(“发展共享”)作为社会发展和社会正义的评价标尺。[7]在我国当前的发展政策中,“包容性增长”理念体现在“发展关注民生”、“发展为了民生”的具体行动中。国家通过保证教育机会公平,缩小城乡差别,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实行公平的医疗、社会福利政策,使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发展自身的公平的机会,有享受发展的平等权利。
  第二,胸怀全球关怀的理念。“包容性增长”理念也是针对依然严峻的国际不公问题提出来的。因此,从全球看,包容性增长,首先“意味着在各国经济发展的道路上,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须取更加宽容、更加鼓励和更加积极支持的态度。”[8]西方发达国家应该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历史、文化与现状,而不是强行推销其发展模式。世界各国更应该看到不同发展模式在发展中的优势和特点,包容而不是把它视为异类。当前,“中国模式”之所以成为国际国内热点话题,就在于这一模式有西方国家所没有的特点和优势。其次,发达国家要承担其应有的历史责任,实现全球发展的“共享共赢”。由于历史等原因,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上处于领先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处于后发阶段,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受益最大。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的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如果仍然只使发展中国家成为经济发展中的“最少受惠者”,那是不公平、不正义、不包容的发展。我国领导人在哥本哈根等国际会议上多次申明,发达国家应该担负起诸如温室气体减排、技术转移、金融支持等责任。只有给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提供平等的机会,并享受相应的发展成果,才能使双方“共享共赢”,共同面对全球危机,从而实现人类“道德共同体之善(价值)”,建立“和谐世界”。
  第三,更加凸显“绿色发展”的理念。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代际不公也是“包容性增长”理念所要克服的重要问题。因此,从国内看,包容性增长,意味着在我国的发展道路上,须加大力度保护环境,优先发展节约型产业,大力扶持循环经济、绿色经济,不断调整不合理的经济结构,以此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身份差距,使中国经济社会更加稳定、协调、可持续地向前发展。在我国,“包容性增长”理念实质上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理论的继承与创新。这一理念在政策上主张通过“绿色发展”方式,逐步消除代际不公,使发展不仅惠及当代,而且顾及后代。这一理念同样有其国际胸怀,即不但主张发展中国家承担环境、人口等责任,而且强调发达国家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给“较少受惠者”之发展中国家以公平的发展机会。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凸显人类“道德共同体的价值高于道德个体的价值”,实现发展责任国际共担,发展成果“国际共享”与“代际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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