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

来源 :现代经济信息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py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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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发展的今天,经济水平虽然得到了显著提高,社会上信用缺失问题却越来越严重,从而使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如何又好又快的构建合理有效的信用体系被提上了日程。完善的信用体系可以保证公平有效的进行市场交易,形成健康、科学的交易环境,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信用原则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1
  当前,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民法与商法在市场经济中起到的监督作用,但民商法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其中,信用体系的漏洞所造成的信用缺失问题值得深思。本文中着重探讨了信用的相关概念以及其在民商法中的体现,关于信用体系的构建也给出了见解。
  一、信用在民商法中的概念
  信用的判断标准是当事人在何种程度上履行了其义务。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要按要求履行相关承诺与合同,有时还要在部分情况进行一定的法律赔偿。民事主体一般通过了解对方信息资料对其信用程度进行判断,这有助于防止交易失败并降低交易欺骗的可能性。民商法中对信用的界定为民事主体对义务的履行能力及法律上对债务的负责任程度,利用社会体系来判断民事主体的信用。此外,具有一定利益性是信用在民商法中的特征之一。信用在民商法中的体现在各个方面,在物权法与债权法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其中在物权法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物权公信、善意取得以及相邻权制度,而信用原则在债权法中的运用则主要体现在情事变更、合同义务扩张、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和解除以及隶属于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这四个方面。
  二、信用主体与客体的区分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涉及范围与内容十分广泛,民事主体判断信用标准,作为信用主体来引导义务的履行与承担十分重要。因此,这里将信用主体划分为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三个部分,从而达到区分主体与客体的目的。
  (一)民商法中的企业信用。企业在社会经济中占据基础地位,这主要由其对社会效益所做出的贡献决定。企业享有一定的信用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对的义务,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时行使权利同时依法承担着负责债务和债权的义务。企业拥有信用权利,同时也要尽力维护合作者的权利,因此在民商法信用体系中占据着主体地位。
  (二)民商法中的个人信用。所谓个人信用在民商法中指的是商家或金融机构为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一些服务,用金钱财物约定期限偿还债务,这种信用关系建立在商家、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发达国家通过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使本国的经济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我国也紧跟世界先进发达国家的步伐建立了个人信用体系,在建立之初的几年内,个人信用体系发展十分迅速,主体地位也日益明显起来。
  (三)民商法中的政府信用。政府参与信用体系的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一个国家政府的行为决定了其在国内与国际上的信用程度。另一方面,政府的相关财政政策,如发行公债并对偿还债务日期做出相应规定能够反映出政府对社会履行承诺的程度,从而使民众对政府信用状况作出判断。政府信用的保证能够为企业信用及个人信用的提升做出表率。
  三、民法中信用体系构建的现状与完善措施
  (一)信用体系构建的现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信用缺失现象的不断曝光,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那就是我国的信用体系存在着许多缺陷与不足需要进行完善与改进。信用的概念未能得到明确的定义与认可,关于信用具体内涵的定义仍然普遍存在于学术界以及立法界。信用体系的构建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信用的实现滞后于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往往在公平与效益之后得到关注。由此可见,信用体系构建发展的现状不容乐观。
  (二)完善信用体系的措施。
  1.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信用建设的根本是市场主體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欺骗行为是必要之举。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之事,这是一个长期且困难的过程,其中市场主体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只有市场主体自动自发的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才能真正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没有任何事物能够脱离开整个社会独立发展,信用体系的建设也一样,因此,应当利用起整个社会的力量完善信用体系。加大有关信用的宣传教育,尤其是对市场主体的宣传教育在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能够发挥出巨大的功效。假如每一个市场主体都能够认识到信用在市场经济运营过程中与当今社会的必要性及重要性,那么信用将返回出最大的作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蓬勃的生机。
  2.重视利用政府的引导作用。政府对于社会趋势有着不能忽视的引导作用,同时,政府信用也是社会信用中所占比例最大的部分。因此,政府在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充当起监督、引导和约束的作用,尽可能的发挥其积极作用。首先,政府工作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责任,无论何时都应该遵纪守法,不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其次,政府对于失信现象应该根据相关法律予以严肃惩处,从而减少以致杜绝失信现象的发生。从而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信用的信心,保证人民权利的有效实现,进而实现整个社会的繁荣发展。最后,要使信用体系建设向透明化、公开化迈进,力求形成全民共同监督的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以及政府信用在阳光下健康运行,对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十分有利。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合理完善的信用体系很有必要。这对解决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信用缺失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相信通过信用体系的完善,市场经济以及人民群众对于信用的要求将得到更大程度的满足,社会主义社会也会因此走向更加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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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李娟.信用及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刍议[J].资治文摘(管理版),2009(1).
  [3]王彦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管见[J].科技成果纵横,2012(6).
  作者简介:杜文雅(1980-),女,河北衡水人,中共唐山市委党校讲师,从事民商法方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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