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决定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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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
  去年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以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形式,作出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这是我省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我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的重大举措。全省法院认真贯彻,狠抓落实,切实把加强检察监督作为回应社会对于司法公正的呼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的重要任务,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更好地保障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抓手,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不断建立健全接受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以监督保公正、促廉洁、树形象,推动全省法院各项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部署及时,为贯彻落实决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决定出台后,省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传达学习,认真研究贯彻意见。齐奇院长为此做出专项批示,并亲自部署落实,要求全省法院从执行宪法和法律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决定的重大意义,提高依法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认真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明确各项任务和具体工作要求,切实加以贯彻落实。去年11月,全省贯彻落实决定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我们及时将有关文件、领导讲话精神传达至全体干警,并在法院内网开辟专栏,刊发各地法院学习贯彻决定的情况信息,为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在今年初召开的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又专门就贯彻落实决定、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工作作出部署。在工作中,我们注重督促检查,逐项抓好落实,把检查、指导决定的贯彻落实作为院领导下基层调研的一项重要内容,以点带面,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全省各级法院按照省法院的要求,纷纷通过召开党组会、院务会、干警大会以及邀请专家教授上课等形式,组织干警原原本本地学习决定,深入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认真研究决定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司法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切实提高贯彻落实决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如舟山中院针对少数干警存在的接受法律监督意识不够强、工作不主动等问题,在全市法院部署开展自查活动,强化学习和教育,使广大干警正确理解接受法律监督与促进工作的关系,澄清模糊认识;温州中院党组、审判委员会分别召开会议专门研究贯彻落实决定的具体措施,并要求各审判执行部门密切结合工作实际,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健全机制,切实把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抓住关键、完善措施,建立健全依法接受法律监督的长效机制
  全省法院把贯彻落实决定、接受法律监督的重点放在维护公正司法和提高工作实效上,自觉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努力将决定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制度,提升接受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建立健全刑事审判依法接受法律监督机制。严格执行法律文书送达和关于换押的相关规定,规范上诉卷宗移送工作,努力杜绝“隐性超审限”现象。因法定事由导致案件审限发生变化的,均及时向检察机关和相关看守所送达《审限变更通知书》。特别是对刑事公诉案件中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自行提起再审的公诉案件及死刑复核案件,均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同级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
  ——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对死刑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2006年6月1日起,我省法院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对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在此基础上,认真贯彻“两高”《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死刑案件庭审程序,更好地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去年7月,“两高三部”联合公布《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后,省法院专门召开全省中级法院院长读书会,专题研究实施好两個刑事证据规定,同时加强与侦查、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完善长效沟通机制,对最高法院由于事实、证据原因而不核准死刑的个案,逐件转发相关检察、侦查机关,推进两个刑事证据规则的贯彻。近年来,我省法院死刑案件被最高法院核准率逐年稳中有升,继续保持全国法院前列。严格落实通知检察机关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制度,在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前,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将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送达检察机关,并在交付执行三日前通知检察机关派员临场监督,确保依法、有序、规范执行死刑。
  ——稳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去年10月开始,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全省各级法院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情况,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支持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共同研究各类数额型犯罪量刑标准、量刑建议规范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的法律监督等事项,有效促进了量刑的公开透明和均衡公正。如南浔法院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检察机关除提出量刑建议外,还在证据目录中将事实证据与量刑证据分开,便于在庭审调查中专门设置量刑情节的调查程序;舟山中院对公诉机关在刑事一审案件中提出的72件量刑建议,采纳61件,采纳率达85%,对不予采纳的,也在刑事判决书中作了详尽的量刑说理。截至2011年6月,全省法院共审结涉及15种规范化量刑罪名案件31758件,判处罪犯50615人,上诉率8.98%,同比下降了1个百分点,同时案件抗诉率、上访申诉率均有所下降,退赔退赃率、调解撤诉率、服判息诉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积极探索接受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活动的监督。省法院会同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出台《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50条,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推进职务犯罪减刑、假释开庭工作的试点,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庭审,不搞“以分折刑”,加大实质性审查力度,综合考量罪犯的真实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性质、原判量刑情况、判后悔罪态度等因素,严格把握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决定实施以来,全省法院共依法办理减刑41296人,办理假释6360人。完善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服刑地变更的适用条件和裁定程序,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舟山中院会同市检察、公安机关出台了《办理保外就医罪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案件的呈报、审理、监督操作规则》,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认真落实自查,做到件件有回复。
  ——着力扩大刑案指定辩护范围。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提升“法治浙江”形象,根据省法院统一部署,今年开始,各级法院积极扩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与司法行政、检察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充分调动指定辩护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提高指定辩护质量,上半年共为2180名没钱请律师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同比上升18%,指定辩护占所有刑案的比例上升1.36个百分点,预计全年可上升4至5个百分点。
  建立健全民事、行政诉讼依法接受法律监督机制。一是完善检察监督范围。认真落实决定和“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在坚持审判渠道救济优先和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法院应当受理检察机关的抗诉:1、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经过立案审查,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符合抗诉条件的;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行政裁定,有《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3、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为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省法院还部署要求全省法院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探索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依法制裁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侵权行为,今年上半年共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13件。二是规范案件办理程序。为确保审理质量,省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抗诉案件,统一由审判监督庭办理,对提审案件在1个月内制发再审裁定书,并及时向检察机关和各方当事人送达。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抗诉案件,已经过行政庭复查并驳回申诉人再审申请的,由审判监督庭办理,其他由行政庭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全部实行公开开庭审理,并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庭审。对检察机关的再审建议,各级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同时,我们对民行抗诉案件的案卷借阅、抗诉书送达、开庭前期准备等环节均作了规范性要求,确保民行抗诉案件的审理效率。三是拓宽接受监督渠道。为便于检察机关及时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一些法院在受理民事、行政案件时主动向当事人送达《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扩大检察监督的社会知悉面。永康、浦江等法院建立了民事、行政裁判文书主动送交检察机关审查监督机制。桐乡法院对正在审理的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民事、行政案件,实行向检察机关备案制度,并主动做好检察机关派员旁听的各项工作。定海法院在人民法庭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与检察工作室的对口衔接,方便检察机关对人民法庭工作的监督。
  建立健全民事执行活动依法接受法律监督机制。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民行检察的三个主要部分之一,也是决定的基本要求。决定实施以来,全省法院按照“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的精神,在接受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比如,一些法院在进行重大执行活动或执行听证时,主动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一些法院试行检察机关对执行中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事项进行监督;文成、海宁、衢江、永康等法院会同当地检察机关出台了有关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今年5月,“两高”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省法院党组结合决定要求,及时进行了专题研究,要求全省法院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开展民事执行法律监督试点工作,并召开全省中级法院执行局长座谈会进行了专题学习和讨论。目前,省法院已初步确定一批中、基层法院作为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试点单位,并正在与省检察院就开展民事执行监督试点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进行协商沟通。
  建立健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机制。2008年,省法院完善了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邀请省检察院检察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决定出台后,为增强审判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接受检察监督,省法院制定了《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程序、讨论案件的范围和列席意见的处理,即:审判委员会会议前,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召开时间和相关讨论事项提前通知省检察院,邀请检察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并可视情带熟悉案情的检察人员作为助手。审判委员会会议期间,检察长可代表检察机关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发表意见。同时规定,对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提起、支持的抗诉案件,均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邀请检察长列席。目前,全省法院均已建立该制度。
  三、规范行为、提升素质,深入推进公正廉洁司法
  全省法院在贯彻决定中,在自觉接受检察法律监督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规范执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运行的全程监督。着力健全审判执行工作内部管理、院庭领导的监督指导、审判组织规范活动、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等制度,努力从自身做起,杜绝审判权执行权运行的“暗箱操作”。
  ——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强化案件流程管理,对立案、审判、执行及案卷归档的每个环节实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各个环节衔接顺畅、运作高效。全面实行随机滚动分案,防止发生“人选案”、“案选人”。强化审限管理,通过落实临限催办、届限督办和超期查处等制度,杜绝超审限案件。强化非审限程序管理,完善对外委托鉴定、拍卖等管理制度,规范送达、证据交接、委托鉴定、拍卖等工作,防止案件久拖不决。2008年,我们依托信息化办案方式录入各类办案信息,建立了全省法院审判、执行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在全国各省区率先自动生成26项办案数据,评估全省三级法院审判执行质量效率的运行态势,每季度公布通报。借助这一平台,让各单位看清本院办案工作的强项和弱项,看清自身各项工作在全省法院上下左右之间所处的位置和差距,使浙江法院的信息化办案管理走在了全国法院前列。同时,在全省建成1347个数字法庭,有效实现所有开庭的案件全程录音、录像,促进了庭审规范。积极借助看守所远程视频室、数字法庭,开展简易案件远程庭审、提讯,提高效率,保障安全,受到最高法院的肯定和推广。
  ——强化院、庭长监督指导职能。院、庭长在尊重独任法官和合议庭依法行使审判职权的基础上,通过审核法律文书、要求合议庭复议、组织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法官业绩进行讲评考核等方法,强化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强对重点案件的监督指导,如适用缓刑、免刑的,职务犯罪的,标的巨大的,改判发回的,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的,群体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等等。省法院所有院长都担任审判长主持开庭审理案件,所有党组成员包案并接访信访老户。去年,齐奇院长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我省首例引渡案,全省各级院、庭长共办结案件21万余件,占结案总数的26%,既充分发挥了院庭长带头办案的示范作用,又切实增强了监督指导的针对性。
  ——完善审委会运作机制。建立改判发回经下级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原审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列席制度,对合议庭拟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如原审是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应事先与原审法院交换意见,原审法院坚持原判意见的,须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并可吸收原审法院院长列席会议。为提高审委会审查案件的质量,省法院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合议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采用电脑技术,用PPT软件直观展示案件的主要证据和证据之间的关系。目前,这一举措已在各中院实施。
  打造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不当影响的开前门、堵后门、阳光运作机制。出台《全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在全国法院率先建章立制、公开处理涉案反映中的人情关系问题,被媒体誉为“开前门、堵后门”、阳光运作的“约法十章”。为防止人情关系对审判执行工作的不当影响,在严格执行已有回避制度和定期岗位交流的前提下,在全国率先明确省法院审判执行人员不得承办当事人住所地与本人出生地、成长地系同一县(市、区)的案件,并已对全省62名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的法官实行了任职回避(另有18名正在抓紧调整落实中);会同省检察院制定法院工作人员犯罪案件异地审理制度,确保审理法院工作人员犯罪案件的公正性;与省律师协会联合制定了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16条意见,抵制涉案不正当交往和不公不廉行为。积极推进廉洁司法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对审判执行、综合管理中的风险环节进行排查梳理,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廉政风险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司法腐败发生的风险。全省法院共制定有关廉洁司法的制度和规定219项,修订完善相关制度199项,设立专(兼)职廉政监察员900余人。在坚持从严治院的同时,省法院还积极创新廉政文化建设形式,从2008年开始举行新任法官授职典礼,激发法官恪守廉洁司法的职业尊荣感,成为全省法院一项年度的重大司法礼仪活动。
  统一法律适用。规范内部请示,明确涉及具体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或量刑问题的,一律不得请示。加强对基层法官办案技能的实务指导,近三年省法院共发布指导性参阅案例126个,编发技能手册28册、审务活页汇编10卷,总结推广审判经验61项。规范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和法官释明,切实保障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提高民事裁判的司法权威性和社会认可度。建立全省法院各审判执行业务条线的调研人才库,实行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招标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了45项全省重点调研课题及成果转化工作,形成了上下联动、條块结合、合力推进的调研工作格局,2008年以来省法院制定司法指导性文件143个。
  健全审判监督纠错机制。坚持用群众工作统揽立案信访和申诉再审工作,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依法纠正错误裁判,促进司法公正。为积极应对新民诉法实施,2008年省法院在全国率先对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进行了调整,将90%以上的大标的额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省法院则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方面,逐步形成了基层法院为普通民商事案件的一审法院、中级法院为普通民商事案件的上诉法院、高级法院为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再审法院的新格局。2008年4月以来,我们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再审均予以立案复查,截至今年6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8295件,裁定再审1476件,再审率为17.8%,在裁定再审的案件中,再审改判、调解及发回重审的案件占63.5%。与民诉法修改前相比较,实际进入再审和最终被改判、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比例均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依法强化了监督纠错的力度。省法院年均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1653件,是民诉法修改以前的10倍,民事案件的申诉难问题已经基本得到解决。加强案件质量日常评查工作,规范审判执行的行为,今年上半年已对引发涉诉信访的3500件案件开展评查,并将评查结果与案件瑕疵补正、差错责任追究、规章制度建设结合起来,纳入法官绩效考核和年终考评,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的管理功能和考评机制的督促激励功能。认真审理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抗诉案件,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坚决予以纠正。决定实施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抗诉案件896件,其中,维持344件,改判发回165件,调解撤诉177件,其他方式结案210件。对于接受检察监督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引导接受检察监督工作健康进行。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省法院确定今年为全省法院作风建设年,重点抓好10项工作,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促进司法作风转变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审务督察和司法巡查工作,今年5至6月,省法院组织7个明察暗访组,对各中、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司法作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4方面19项突出问题,逐一督促整改落实。组织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教育引导干警增强群众感情、强化群众观念、站稳群众立场,筑牢改进司法作风的思想基础。三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大力推进法官教学、现场教学、案例教学、网络教学,着力提高法官运用法律和政策的能力。决定实施以来,共举办培训班69期,培训干警6700余人次。重视新进年轻同志的教育、引导和培训,省法院专门出台规定,新进法院青年干警必须先到立案大厅接访群众6个月,缺乏基层经历的青年干警必须到基层法院或法庭实习二年。同时,推行“导师制”,为青年干警配备资深法官导师,搞好传帮带。四是保障审判队伍尤其是骨干力量的稳定。2008年以来,共新招录基层干警1800余人,在分配上向一线审判执行岗位倾斜,切实解决一些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确保审判执行工作健康科学发展。
  四、加强协作、合力推进,营造良好的检察监督工作环境
  创造接受监督条件。大力推进“阳光司法”,全省103个法院已全部建立门户网站,搭建了开放、互动、方便、快捷的现代化司法公开平台,并认真组织实施《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达标工作,全面推进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等系列审务公开,完善新闻发布会、公众开放日活动等制度,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同时加强与检察机关司法统计数据的交流和反馈工作,为检察机关全面了解审判情况、加强法律监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一些法院还专门在审判区设立检察官休息室,为出庭支持诉讼的检察员提供临时休息场所,设立检察员阅卷室、复印室,为检察机关调取或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创造各种便利条件。目前,全省已有三分之一的法院实现诉讼档案电子化,并建立查询服务平台,实现了电子化阅卷。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法院积极通过联席会议、座谈交流、互邀对方派员参加业务会议或培训、及时互换交流业务资料等方式,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沟通交流,共同探讨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和完善检察监督的制度和举措。如省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就死刑二审案件的办理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对规范二审庭审活动、死刑适用标准的把握、案件证据收集固定工作的规范等一系列问题交换意见并达成共识,对于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主动与省检察院沟通,接受监督。
  加强业务调研合作。各级法院主动联合检察机关开展业务研讨、调研活动,共同出台业务指导性文件,或者邀请检察机关会商,征求意见建议,将检察监督从“事后”延伸到“事前”,避免认识分歧,确保正确适用法律。如针对办理涉气枪铅弹犯罪案件中出现的量刑偏重等问题,省法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研究出台了会议纪要,规范我省涉气枪铅弹案件的处理;为统一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的执法尺度,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了集资类犯罪主要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2008年以来,省法院共会同省检察院联合制定下发业务指导性文件14个,及时指导各级法院、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有效地提升了我省的法治形象。
  推进矛盾联合调处。针对当前抗诉案件矛盾容易激化、缠诉闹访现象突出、维稳形势严峻的情况,各级法院积极争取检察机关支持,建立从抗诉前到判决后的共同协调机制,合力做好息诉和维稳工作。如衢州法院在处理涉诉信访中,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动协作,对于经检察机关审查没有错误而不立案、不提请抗诉、不抗诉的案件,当事人仍然继续申诉上访的,法、检两家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和服判息诉工作,促使矛盾纠纷妥善化解。今年8月,省法院会同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抗诉案件纠纷化解工作的若干意见》27条,明确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或者涉及群体利益的,案情复杂、事实难以查清的等9类案件进行联合重点化解,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共同发挥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作用。
  五、强化意识、创新方法,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全省法院以贯彻落实决定为契机,进一步强化“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相互协调,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接受监督工作机制,不断拓宽接受监督渠道,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并将接受监督工作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考核以及年终考评体系,有效调动全体干警开展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起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的工作体系。
  主动汇报法院工作。省法院坚持每半年主动上门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并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认真抓好整改与落实,有力地促进了全省法院相关工作的开展。
  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省法院专门成立督查联络办公室,作为与人大代表联络的具体职能部门,同时,按照“层层有机构,事事有人管”的要求,在全省三级法院构建了督查联络工作网络,配备专、兼职人员200余人,建立工作台账,细化活动方式和内容,确保联络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建立全省三级法院院长定向分级联络各地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制度,要求各级法院院长直接联络省人大代表不少于2名,每年主动联络不少于2次。
  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和关注案件。为确保省人大交办件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省法院建立了三项制度:一是即时回复制度。将来函交付具体承办部门后,先行回复来函机关告知交办情况。二是逾期情况报告制度。交办件须在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确有客观原因逾期的,承办部门须提前向来函机关说明。三是重要交办件月报制度。承办部门须在每月初将办理进度和存在问题报院主要领导。今年全省“两会” 21件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均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强化代表关注案件的办理工作,严格办理期限,逐月统计通报,加强督促协调,确保及时办结。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全省法院在贯彻落实决定过程中,还存在和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影响了和制约了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是思想认识的高度和广度有待进一步扩展。少数法院对于为什么要全面加强自觉接受监督,以及通过接受监督所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理解得还不够深入透彻。尤其是在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能力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存在一定差距,司法公信力有待提升的情况下,少数工作在基层一线的法官存在“处处被监督、处处受怀疑”的想法,主动接受监督的积极性不高;二是工作开展不够平衡。决定要求在个别法院尚未落实到位,尤其是在主动开展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方面还有待加强。一些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职责分工有待进一步细化落实,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一些法律规定还不够明确,如对民商事案件的检察抗诉、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现行民诉法或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或无这方面的内容,在具体操作中,造成了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再如,由于现行法律未对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作出规定,致使人民法院推动这项工作存有法律方面的障礙。
  借此机会,我们也就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几点建议:一是进一步积极协助、配合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的开展。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尚未出台相关配套性规定,一些地方公安、检察机关在对量刑规范化的配合上不够积极、主动。同时,检察量刑建议还存在以下问题:1.对于重大、疑难或敏感案件,检察机关往往不提出量刑建议;2.量刑建议幅度过宽,量刑针对性不强;3.对于被告人具有数罪并罚情形,通常只提出并罚后的宣告刑建议,而未就各罪名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导致量刑辩论等环节无法正常开展;4.有的案件量刑建议偏轻,诱发了被告人的轻判预期,造成法院量刑说理难度加大,审判的法律效果不理想。二是进一步增强抗诉工作的针对性。据一些法院反映,目前检察机关在对抗诉案件的考核中,偏重于抗诉案件的数量,使一些检察机关的抗准率不高。从全省看,决定实施以来,审结抗诉案件的维持率上升7.28个百分点,改判发回率则下降了3.66个百分点。今年上半年审结抗诉案件333件,维持率上升6.05个百分点,改判发回率下降8.13个百分点。温州中院审结的293件抗诉案件中,抗准率只有17.4%,民商事案件更低,出现一些抗诉案件审结后,当事人继续援引抗诉理由上访、闹访。三是对部分陈年老案或者长期缠访上访人的案件要慎重抗诉。有的案件事实已经难以查清,有的案件已经过法院长时间的息诉工作,当事人已基本处于罢访的状态,检察机关一旦抗诉,极易再度激发当事人的情绪,不利于社会稳定。
  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人民法院和法官行使审判权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证。我们将在省委的领导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进一步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继续加大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力度,扎实开展工作,深入贯彻决定,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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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2010年7月以来,省司法厅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组织引导全省各监狱劳教单位和社区矫正机构,主动将刑罚、劳教执行和监管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内容,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执法过程中的重大情况,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检察指导,有效维护了服刑在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刑罚和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促进了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现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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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3月29日至3月30日在杭州举行。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洪祝主持各次全体会议,副主任王永明、徐宏俊、金德水、程渭山、冯明、厉志海和秘书长姚民声及委员共59人出席会议。省人民政府陈敏尔、毛光烈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和徐杰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刘建国、庄建南副检察长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负责人,省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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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补选夏寶龙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代表资格将依法报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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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稳定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情况的报告  二、审议《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三、审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  四、审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草案)》  五、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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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4日审议通过了《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科技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当前,我市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面临着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市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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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为深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根据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安排,今年6月至9月,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在听取了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粮食局等部门有关情况汇报的基础上,由省人大常委会程渭山副主任和农委负责人分别带队的执法检查组,赴杭州、宁波、温州、嘉兴、台州、丽水等6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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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1年1月,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将《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接到报批文本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及时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3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报批文本进行了审议,提出了批准文本草案。现将有关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经审查,《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没有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法制委员会认为,《宁波市科技创新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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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符合上位法规定,没有提出合法性方面的修改意见。3月29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报批法规再次进行了研究,建议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已于3月30日上午向主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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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今年2月,收到《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后,教科文卫委员会即将条例修订草案印发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2月中旬,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调研组,赴杭州、宁波、绍兴等市进行调研,召开由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企业负责人、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还分别召开了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与研发人员座谈会,专门听取意见和建议。省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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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5月22日至5月25日在杭州举行。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洪祝、副主任王永明分别主持各次全体会议,副主任徐宏俊、金德水、吴国华、程渭山、冯明、厉志海和秘书长姚民声及委员共59人出席会议。省人民政府陈敏尔、陈加元、葛慧君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和王幼璋、徐杰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陈云龙检察长和庄建南、顾雪飞副检察长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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