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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采矿权制度成为固守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后保垒,需要全面反思与产权重构。系列矿业制度规定的采矿权是一个多面体,以行政许可方式将矿产的归属权与矿产的利用权予以“连体”。以招标、拍卖等市场方式出让“连体”性采矿权,在市场外以公权力许可方式确认出让效力。形影不离的公权力,导致受让人既缺乏稳定的财产性预期又不能将产权拎到市场上转让。公权力游离于矿产的拥有与开采之间,导致公权力管制的错位与越位。学术界在肯定现有制度框架下,思考如何坚持与完善公权力许可矿产物权的出让与转让,却很少质疑现行采矿权制度的冲突与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