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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造价审核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必要手段。本文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总结多年审核工作经验,针对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结算审核,从工程量确认、价格调整、变更和索赔签证等方面加以探讨。
关键词:清单计价结算审核工程量变更和索赔签证价格调整
中图分类号: E271 文献标识码: A
1、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依据和内容
首先应根据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处理: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③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④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工程造价结算传统定额计价模式下,审核的重点主要放在“核对工程量、检查单价套用、审定费用的计取确定”三个方面。
随着《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清单规范)的发布实施,结算审核也应当与时俱进,在传统的审核基础上,更重要侧重于变更、索赔、价格调整、签证等内容的审核。
2、熟知合同文件、施工协议、招标文件是做好结算审核的前提
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必须先仔细研究合同、协议、招标文件,了解被审核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依据工程价款计价方式,建筑工程合同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然后着重研究其中的调价条款,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
审核中经常遇到工程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还会签订补充协议。大多数的补充协议都会对合同的结算调价条款进行补充或更改。此种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如果只是对合同主条款和招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补充或做一些次要内容的更改,应视为有效;如果对合同主条款或招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较大的更改,应视为阴阳合同,作无效处理。
3、工程量的审核是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根本
有些施工单位采取虚增和重复计算工程量来增加结算额,不当得利。因此,审核时通常把审减工程量作为降低工程造价的一项基本手段。对工程量进行审核,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包括收集资料、选择审核方法、明确工程量计算规则;然后再与被审核方核对工程量。
目前多采用软件计算工程量,软件算量具有方便、直观、高效的优点。如果被核方能够提供电子版的软件量成果,一般只需检查对方软件中计算设置是否正确、建模是否与图纸一致、参数输入是否正确、构件是否遗漏、套用做法是否正确、代码是否选择正确等等,只要这些方面都正确了,那么计算结果应该是基本对的。
此外,还要重视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结算审核中的作用。一部分施工内容如大土方的开挖方式、材料堆放地点、弃土运距、排水措施、混凝土品种的采用及其浇筑方式,以及牵扯造价的措施方法等,均需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做出判断。
4、变更和索赔的审核是关键
4.1 变更的审核:有经验的承包商,会充分利用合同条款中对自己有利的方面,通过变更来追加结算价款,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结算时对变更的审核,首先应根据合同条款,排除不应由对方承担费用的变更;然后审核变更是否按程序进行;最后依据相关条款确定变更价款。需要提醒的是,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另外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如果承包人不在14天内提交报告,也将失去定价的主动权。
4.2 索赔的审核: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而反索赔是对索赔要求进行评议,找出其不符合合同条款的地方,使其索赔要求被全部否定或去除索赔计价中不合理的部分。强调一点,如果是承包人违约,发包人一样可以向承包人索赔。索赔的标的包括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
实施索赔审核的基础工作,是依据合同约定的和掌握的第一手资料,确认索赔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且真实可靠、索赔过程是否按程序和时间进行。索赔具有时效性的特点,如果一方违反索赔过程时间的约定,会使索赔自动放弃或被认可,是审核中要特别注意的。
索赔审核的重点是最终补偿费用的确定。核定补偿费用要看其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工程量是否属实、单价采用是否合理。
5、合同内清单项目价格的调整和新增项目价格确定的审核是重点
清单计价一般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或可调价合同。审核时首先要搞清该项目价格是否应该调整,然后审核其调整方法是否正确。
5.1 清单项目价格的调整
5.1.1确定允许进行价格调整项目的依据:清单计价模式下,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因素一般包括: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③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④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錯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的 ⑤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同样具有时效性,审核是应注意。
如果在合同中对价格调整没有进行约定的,可依据《清单规范》规定执行。规范4.7条款新增三个可调整价款的因素:①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符的,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②引起工程总价变化超过一定幅度的,按省级或行业主管造价机构的规定调整。
对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变化,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方法是由承包人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1.2 价格调整的常见方法: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的调整规定有以下两种方式:①“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一般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且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②“采用工程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且每种材料使用量相对不大的房建工程。
当仅由于工程量的变化引起的调整,重点是看调整后的综合单价采用的直接费定额、规费是否与投标报价一致,一般工程量增加,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比报价时有所降低,反之应适当增加。措施费的调整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5.2新增项目价格的确定
以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了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②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③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综合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并引起措施费项目发生变化,影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调整原则:
①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有组价方法调整;②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6、签证的审核是成功的保障
现场签证是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代表就工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证证明,是计算索赔、变更等合同价款以外费用的证据和基础。为防止有的承包人采取低价获取工程,然后通过施工过程中增加签证来达到获利的目的,只有把好签证审核这一关,才能保障结算准确、公正、合理。
签证的审核主要是确定的其合法性、有效性。我通过实践总结了对签证应采用“三个方法”审查,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三个方法:一是看手续是否符合程序要求、签字是否齐全有效。二是看其内容是否真实合理,费用是否由对方承担。三是复核计算方法、工程量、单价的套用、取费是否正确。
三种情况:一是通过三种方法审核的有效签证。发生的费用正常计入结算价款。二是不规范签证。现场签证的事件是否合理、施工单位三个方法如果缺少任何一个都属于不具备调整的依据。另外,如果签证不规范在结算时引起纠纷,按先签证后施工的原则,如果因签证不规范在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三是违反规定的签证。有些签证虽然程序合法、手续齐全,但内容并不合理,违背合同协议条款。这类的签证是不被认可的,也不应结算费用。
7、结语
我国目前正处于水利大建设阶段,工程建设每一步都离不开结算审核,它关系到项目的投资效果,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而建筑工程造价的审核又是一项很复杂的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核算工作,只要编审人员要工作中不断学习新的知识、总结成功经验,就能做好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审核。
参考文献
[1]孟丽娟 林健 浅谈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结算审核 吉林水利2010 ""(2)
[2]曹伟、邓丽娟、魏光辉 中国水利水电市场[J].2006(12)
[3]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M].工程造价计划与控制
[4]韦秋杰 建设工程计价模式比较与结算审核研究 2010
关键词:清单计价结算审核工程量变更和索赔签证价格调整
中图分类号: E271 文献标识码: A
1、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依据和内容
首先应根据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处理: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③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④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工程造价结算传统定额计价模式下,审核的重点主要放在“核对工程量、检查单价套用、审定费用的计取确定”三个方面。
随着《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清单规范)的发布实施,结算审核也应当与时俱进,在传统的审核基础上,更重要侧重于变更、索赔、价格调整、签证等内容的审核。
2、熟知合同文件、施工协议、招标文件是做好结算审核的前提
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必须先仔细研究合同、协议、招标文件,了解被审核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依据工程价款计价方式,建筑工程合同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然后着重研究其中的调价条款,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
审核中经常遇到工程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还会签订补充协议。大多数的补充协议都会对合同的结算调价条款进行补充或更改。此种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如果只是对合同主条款和招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补充或做一些次要内容的更改,应视为有效;如果对合同主条款或招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较大的更改,应视为阴阳合同,作无效处理。
3、工程量的审核是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根本
有些施工单位采取虚增和重复计算工程量来增加结算额,不当得利。因此,审核时通常把审减工程量作为降低工程造价的一项基本手段。对工程量进行审核,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包括收集资料、选择审核方法、明确工程量计算规则;然后再与被审核方核对工程量。
目前多采用软件计算工程量,软件算量具有方便、直观、高效的优点。如果被核方能够提供电子版的软件量成果,一般只需检查对方软件中计算设置是否正确、建模是否与图纸一致、参数输入是否正确、构件是否遗漏、套用做法是否正确、代码是否选择正确等等,只要这些方面都正确了,那么计算结果应该是基本对的。
此外,还要重视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结算审核中的作用。一部分施工内容如大土方的开挖方式、材料堆放地点、弃土运距、排水措施、混凝土品种的采用及其浇筑方式,以及牵扯造价的措施方法等,均需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做出判断。
4、变更和索赔的审核是关键
4.1 变更的审核:有经验的承包商,会充分利用合同条款中对自己有利的方面,通过变更来追加结算价款,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结算时对变更的审核,首先应根据合同条款,排除不应由对方承担费用的变更;然后审核变更是否按程序进行;最后依据相关条款确定变更价款。需要提醒的是,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另外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如果承包人不在14天内提交报告,也将失去定价的主动权。
4.2 索赔的审核: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而反索赔是对索赔要求进行评议,找出其不符合合同条款的地方,使其索赔要求被全部否定或去除索赔计价中不合理的部分。强调一点,如果是承包人违约,发包人一样可以向承包人索赔。索赔的标的包括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
实施索赔审核的基础工作,是依据合同约定的和掌握的第一手资料,确认索赔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且真实可靠、索赔过程是否按程序和时间进行。索赔具有时效性的特点,如果一方违反索赔过程时间的约定,会使索赔自动放弃或被认可,是审核中要特别注意的。
索赔审核的重点是最终补偿费用的确定。核定补偿费用要看其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工程量是否属实、单价采用是否合理。
5、合同内清单项目价格的调整和新增项目价格确定的审核是重点
清单计价一般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或可调价合同。审核时首先要搞清该项目价格是否应该调整,然后审核其调整方法是否正确。
5.1 清单项目价格的调整
5.1.1确定允许进行价格调整项目的依据:清单计价模式下,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因素一般包括: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③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④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錯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的 ⑤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同样具有时效性,审核是应注意。
如果在合同中对价格调整没有进行约定的,可依据《清单规范》规定执行。规范4.7条款新增三个可调整价款的因素:①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符的,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②引起工程总价变化超过一定幅度的,按省级或行业主管造价机构的规定调整。
对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变化,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方法是由承包人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1.2 价格调整的常见方法: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的调整规定有以下两种方式:①“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一般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且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②“采用工程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且每种材料使用量相对不大的房建工程。
当仅由于工程量的变化引起的调整,重点是看调整后的综合单价采用的直接费定额、规费是否与投标报价一致,一般工程量增加,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比报价时有所降低,反之应适当增加。措施费的调整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5.2新增项目价格的确定
以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了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②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③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综合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并引起措施费项目发生变化,影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调整原则:
①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有组价方法调整;②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6、签证的审核是成功的保障
现场签证是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代表就工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证证明,是计算索赔、变更等合同价款以外费用的证据和基础。为防止有的承包人采取低价获取工程,然后通过施工过程中增加签证来达到获利的目的,只有把好签证审核这一关,才能保障结算准确、公正、合理。
签证的审核主要是确定的其合法性、有效性。我通过实践总结了对签证应采用“三个方法”审查,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三个方法:一是看手续是否符合程序要求、签字是否齐全有效。二是看其内容是否真实合理,费用是否由对方承担。三是复核计算方法、工程量、单价的套用、取费是否正确。
三种情况:一是通过三种方法审核的有效签证。发生的费用正常计入结算价款。二是不规范签证。现场签证的事件是否合理、施工单位三个方法如果缺少任何一个都属于不具备调整的依据。另外,如果签证不规范在结算时引起纠纷,按先签证后施工的原则,如果因签证不规范在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三是违反规定的签证。有些签证虽然程序合法、手续齐全,但内容并不合理,违背合同协议条款。这类的签证是不被认可的,也不应结算费用。
7、结语
我国目前正处于水利大建设阶段,工程建设每一步都离不开结算审核,它关系到项目的投资效果,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而建筑工程造价的审核又是一项很复杂的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核算工作,只要编审人员要工作中不断学习新的知识、总结成功经验,就能做好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审核。
参考文献
[1]孟丽娟 林健 浅谈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结算审核 吉林水利2010 ""(2)
[2]曹伟、邓丽娟、魏光辉 中国水利水电市场[J].2006(12)
[3]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M].工程造价计划与控制
[4]韦秋杰 建设工程计价模式比较与结算审核研究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