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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区“自组织”的载体是居委会,已经得到法律与行政屡面的认可。本文认为,社区“自组织”的载体不能仅仅局限于村委会。无论在理念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村委会都存在着缺陷与不足,不能完全代表村民利益共同体。合作组织具有很多优势。应当成为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区“自组织”的重要载体之一。当前,合作组织载体作用的发挥还面临着许多难题,例如如何处理与村委会的关系、如何保证合法性等等。为此,我们认为,当前必需把合作组织自身建设与政府支持以及规范相互结合起来,合作组织自身建设的重点在于规章制度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