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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刑院作为北宋前期中央最高司法机构之一,其法官选任一直受到朝廷的高度重视,自建院之初,就形成了一整套法官选拔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审刑院长官与属官遵循着不同的选任原则,长官的选任多强调入选者的资格,属官则更注重其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不同的选任标准体现了统治者赋予审刑院制度"集权"与"慎刑"的双层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