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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事部、监察部1999年8月所发的《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解除行政处分,按照谁给予处分,谁负责解除的原则,由批准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办理。特殊贡献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