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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不可偏废的。
关键词: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和谐社会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互补性
法律与道德都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的地位和功能,它们之间有着很强的互补性。
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区别。依法治国是通过外在的、强制性的力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德治国是从人的内心、从素质上要求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法律的实施需要道德的土壤。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 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性再认识的成果。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和道德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有着共同的经济、政治和思想基础,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量和鼓励力量,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的功能,实现它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法治和德治是人类管理社会和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的两种重要手段,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
2.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内在联系。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的最大的善良,法律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的各种生活方式,它应该始终保持走向有道德生活的总方向,并使共同的行为在第一个标准上面倾向于道德法则的充分实现。道德是法律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两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的,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不成其为社会组成部门,两者相辅相成、互相配合,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但是,法律本身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是以国家意志和全民必须遵守的姿态出现的,它直接干预人们的行为,它只要求对人们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违法或犯罪的程度,做出相应的评判;道德属于思想范畴,而思想问题是不能靠国家权力的强制来解决的,它通过干预人们的思想和精神来实现干预人们的行为,道德规范的评判要求比法律要广泛得多、高得多。这告诉我们,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道德建设,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律的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过来,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法律的制定和实现。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差异性
1.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看二者的差异性。法治和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始终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两者不能混淆。其区别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中看出,即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法律由国家制定和实施,道德则通过人的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法律具有确定的、强制性的制裁力,道德的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公共舆论、不赞成、嘲笑和摒弃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之外;法律着眼于行为,而道德着眼于意志和感情;法律规则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道德准则则因人、因环境而异。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总是避免涉及良心的问题,不过问其意图如何,而只考虑其行为和态度;道德所选定的范围则是意图。对法律来说,所有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
2.从强调的核心和要求看二者的差异性。德治强调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法治则强调公民意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德治要求人们多尽义务、多奉献;法治则要求人权保障,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德治要求发扬传统美德和老一辈革命传统;法治要求遵循现行法律和法治与国际接轨。德治从治心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内心世界和行为,执行的标准有点空洞,不便于操作;法治从治行为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执行的标准就是法律,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要性。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对我们党治国理论与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深化发展,是个人健康成长和国家繁荣稳定的客观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健全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虽然严密,但也有它难以管辖的地方。因为违反法律的行为一般是违反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的行为,但不能由此认为一切违反道德的行为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行为与道德行为,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是有严格界限的。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道德一般强调的是义务。通过道德的义务推动法律的实施。无论道德和法律,既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也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
三、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治和德治的统一
1.法治和德治统一的重要意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搞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或法治。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着引导、促进、保障和制约作用。法律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虽然法律对经济和社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是巨大的,但我们也应认识到,法律是概括的,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而实际生活却是具体和千变万化的,因而法律的作用也有其局限性:法律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法律的这些缺陷,弥补的手段就是道德。道德就是渗透于经济、政治、行政、文化、教育、习惯、传统和舆论的思想观念和准则。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然而,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中国改革已由经济改革向经济、政治、社会以及伦理文化的综合改革发展。对市场经济的整体道德评价也已转向对市场中的道德秩序与行为规范的关心和评价,因而法律和道德成为治理社会和经济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既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四、以德治国应与依法治国相协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同时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不仅要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造具有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和框架,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践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使传统美德和新型规范相互渗透,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使依法治国不断完善,使以德治国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1]沈宗灵主编:《法理学》
[2]胡锦涛《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讲话
[3]《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关键词: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和谐社会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互补性
法律与道德都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的地位和功能,它们之间有着很强的互补性。
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区别。依法治国是通过外在的、强制性的力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德治国是从人的内心、从素质上要求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法律的实施需要道德的土壤。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 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性再认识的成果。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和道德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有着共同的经济、政治和思想基础,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量和鼓励力量,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的功能,实现它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法治和德治是人类管理社会和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的两种重要手段,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
2.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内在联系。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的最大的善良,法律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的各种生活方式,它应该始终保持走向有道德生活的总方向,并使共同的行为在第一个标准上面倾向于道德法则的充分实现。道德是法律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两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的,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不成其为社会组成部门,两者相辅相成、互相配合,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但是,法律本身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是以国家意志和全民必须遵守的姿态出现的,它直接干预人们的行为,它只要求对人们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违法或犯罪的程度,做出相应的评判;道德属于思想范畴,而思想问题是不能靠国家权力的强制来解决的,它通过干预人们的思想和精神来实现干预人们的行为,道德规范的评判要求比法律要广泛得多、高得多。这告诉我们,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道德建设,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律的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过来,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法律的制定和实现。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差异性
1.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看二者的差异性。法治和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始终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两者不能混淆。其区别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中看出,即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法律由国家制定和实施,道德则通过人的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法律具有确定的、强制性的制裁力,道德的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公共舆论、不赞成、嘲笑和摒弃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之外;法律着眼于行为,而道德着眼于意志和感情;法律规则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道德准则则因人、因环境而异。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总是避免涉及良心的问题,不过问其意图如何,而只考虑其行为和态度;道德所选定的范围则是意图。对法律来说,所有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
2.从强调的核心和要求看二者的差异性。德治强调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法治则强调公民意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德治要求人们多尽义务、多奉献;法治则要求人权保障,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德治要求发扬传统美德和老一辈革命传统;法治要求遵循现行法律和法治与国际接轨。德治从治心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内心世界和行为,执行的标准有点空洞,不便于操作;法治从治行为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执行的标准就是法律,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要性。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对我们党治国理论与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深化发展,是个人健康成长和国家繁荣稳定的客观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健全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虽然严密,但也有它难以管辖的地方。因为违反法律的行为一般是违反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的行为,但不能由此认为一切违反道德的行为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行为与道德行为,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是有严格界限的。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道德一般强调的是义务。通过道德的义务推动法律的实施。无论道德和法律,既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也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
三、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治和德治的统一
1.法治和德治统一的重要意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搞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或法治。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着引导、促进、保障和制约作用。法律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虽然法律对经济和社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是巨大的,但我们也应认识到,法律是概括的,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而实际生活却是具体和千变万化的,因而法律的作用也有其局限性:法律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法律的这些缺陷,弥补的手段就是道德。道德就是渗透于经济、政治、行政、文化、教育、习惯、传统和舆论的思想观念和准则。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然而,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中国改革已由经济改革向经济、政治、社会以及伦理文化的综合改革发展。对市场经济的整体道德评价也已转向对市场中的道德秩序与行为规范的关心和评价,因而法律和道德成为治理社会和经济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既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四、以德治国应与依法治国相协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同时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不仅要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造具有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和框架,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践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使传统美德和新型规范相互渗透,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使依法治国不断完善,使以德治国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1]沈宗灵主编:《法理学》
[2]胡锦涛《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讲话
[3]《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