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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税法在性质上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但税法针对社会行为或其收益分配各个主体的税收负担,在规范对象上与民法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同一个主体行为,其在民法上所确定的概念,在税法上是否采用同一定义,则为学界所争议。民法概念有在税法领域中适用的必要性,但基于税法的独立价值,税法仍可对特定对象作出区别于民法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