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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老龄化趋势也不断增强,老年人人数占中国人口的比重也不断攀升,老人问题越加成为中国推进现代化和社会公平的一道坎。特别是广大农村的“五保老人”更是饱尝人生的艰辛和生活的困境,尽管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但在社会保障体系这个大环境不完备的情形下,其收效也难让人满意。文章以调查所获基础资料为依据,根据自己所学知识和相关书籍的阅读,并通过实际经验的积累,从理论上针对养老体系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相关建议,希望完备、合理的养老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早日建立。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五保老人;养老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30-0139-02
处于转型阶段的中国,各种社会问题之间的矛盾越发尖锐,但养老问题无疑是其中最能引起我们关注的。传统的农业文明熏陶出了“孝”道,所谓“养儿防老”,其在漫长的中国农业文明里发挥了有效的作用,对稳定社会起着难以估计的做用。而我们处在一个“旧制度被破坏、新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过程中,传统的养老体系很难完全承担老人养老,而新的“福利型”的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完全建立,因此问题就更难解决。因此本文以实际调查所得为基础,结合相关材料和文献和有关法律政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养老体系构想。本文将从相关调查资料整理、相关问题总结、法律文献收集和体系建议四个方面加以叙述。
1 调查资料整理
罗平敬老院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复兴乡,人口总数在23 500左右,有大约7 140户,是一个普通的但又很典型的中国乡镇。
永寿镇罗平敬老院由原罗平政府办公场所改建,占地五亩,建筑所有面积2 600 m2,设置床位数102个,政府投资200万元,改建敬老院工程。
组织机构由院长、出纳和会计及民主理财小组组成,负责罗平敬老院的日常工作,照顾老人们的饮食起居。
眉山市东坡区罗平敬老院现有60位老人,属于典型的“三无”人员,也是典型的“五保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政府批准由民政部门办理。
敬老院提供两人间的休息模式可供老人平时生活休息,房间内配置整套床上用品,并按相关规定享有规定的由镇政府提供的衣服金额的补贴。
敬老院配置了电视房,可保障老年人对于外界的好奇心和外界信息的通达度。与此同时,也满足了他们的精神享受。
最为严重的问题,不在于敬老院建筑破败,利用率低;也不在于相关人工作员太少,老人们得不到很好地照顾;更不在于相关制度不够透明,却是精神孤独导致的自我问题和由之引发出来的老人们之间的问题,这不仅让敬老院的管理更加艰难和无奈,也让老人们的晚年生活蒙上了一层阴影。
罗平敬老院里居住的都是符合国家政策的孤苦的“五保户”,他们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三无老人”,他们忍受着亲人缺失的痛苦,老人们会常常陷入一种恶性循环:孤独—冲突—孤独,因此解决老人们的精神孤独问题就成为了敬老院的重中之重。
2 相关问题的总结
在实践时,我们在看到了敬老院老人们的生活在得到一些基本保障时,也发现了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成为了我们所设想的新型敬老院体系所着力要解决的问题。
2.1 敬老院相关建筑的破败
在实践时,当我们走进敬老院时,这是一幢四合院式的建筑。不过所幸的是,老人们居住的地方较为干净整洁,政府也推出了新的敬老院项目的施工招标书。
2.2 敬老院相关服务机构的缺失
我们发现敬老院实际上并没有专门服务照顾老人们的工作人员,可能不能及时帮助需要帮助的老人,因此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敬老、养老服务机构,将对改善老人们的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
2.3 相关制度不够透明
比如说尽管敬老院会公示一个月的日常开支,但其只是一个笼统的数字,并没有落实到细节上。因此,做好这方面的健全工作,也会给老人们的生活带来实际改善。
2.4 对老人们的精神重视不够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敬老院相关工作人员对改善老人们的精神生活既没有意识,也不知怎么做,因为在他们看来,工作就是给老人们提供切实的物质保障,对于精神生活他们则不会在意。
3 相关法律文献收集
现代文明的实质是法治文明,因此我们在进行养老体系改革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托,因此我们搜索到了跟主题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文献。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10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21条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但受益者主要是城镇居民。
第22条规定:“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这条规定体现了极大的灵活性,农村“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第25条规定:“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从上述法律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养老体系所依赖的法律基础已经深深打上了城乡二元制的烙印,农村中老年人的法定权利较之城镇居民依然较为落后,其养老责任大多落在普通家庭上,而政府在农村和城镇的养老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地位也不大相同,因此建立公平正义的养老体系在法律上依然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也为农村养老提供了许多灵活应用的空间,只要应用得当,会促进农村养老体系的改善。 4 体系建议
当老年人口大幅攀升,再把目光投向广大的落后的农村地区。由于改革开放初期,推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和开放沿海等一系列刺激东部沿海经济发展的国策,致使广大的中西部地区贫穷落后,地域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越发显著。加之“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刻影响,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也更加备受歧视,经济上也更加落后,整个中国在经济上形成了从东部沿海-中西部,从城镇-农村这样一个呈现阶梯状分布的经济格局,在此背景下,广大农村地区的养老形势也越发严峻。
而中国所呈现出来的这样一种“未富先老”的特点,加之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而且在未来会相当普遍的“四二一家庭”的影响下,究竟什么样的养老方式才会适用于广大的乡镇地区?
因此论者在参考大量文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民营养老为主,以自我和家庭养老为辅,加之政府补贴和监督”的模式构建中国的新型养老体系。
吴晓波在《浩荡两千年》中曾勾画出中国商人的“完美”的一生——他少贫而有志,壮富而好善,家足而子贵,在官府和同道中均受敬重,而最后的名声则留在了家乡。在中国这样一个“安土重迁”的社会,人们所向往的是在“生于斯,长于斯,葬于斯”的地方留下自己的名声,而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士绅阶层一直有“铺桥修路,造福乡里”的传统,这种文化的基因也流淌在中国当代商人中,他们在取得事业成功的同时,出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也希望能为家乡的百姓做出自己的贡献。
而资助养老院时所获得的巨大的传播效应,也必将伴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或许可以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推行这样一种“半公益性”的养老体系,政府可以冠名和免费宣传的方式获得商人的资金援助,他们也可以获得养老院所需的业务承包,以这样一种特殊补贴的方式推进养老体系的改革。
在取得商人的援助之后,农民的资产也可以作为养老的资金来源,以我们所调查地区一个普通的农家为例,假设他一年的主要收入是农作物,即水稻和油菜,每人大概占地2~3亩,水稻的年产量大概为1 000斤,以1.2元的收购价计算,他一年的水稻收入大概在2 000~3 000元,而一亩油菜的产量大概为300斤,以2元的收购价计算,他一年的收入大概在600元左右,我们是以亩产的最高产量计算,排除了天灾等的影响,也忽略了对农民而言最为重要的肥料因素,大致计算出其一年的人均农业收入大概在3 000~4 000元,但是稍微有点农村经验的人就会知道,实际上没有这么多,所以单靠农民自己养老显得多么不可行。农村经济收入少,造成了大量的青壮劳力外流,但却为我们留下了大量的可供利用的土地,此外我们看到的却是蔬菜价格的上涨,因此将二者有机结合,推行“承包”制度和土地的集约经营,种植大棚和相关经济作物,将其作为养老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来源。
涉及到养老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改造工程,若没有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其必将难以推进。因此一方面政府要给以补贴和政策优惠,培养有关者的热情,做好一个社会养老机构和社会保障机构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并做好相关的权力问责制度和失职制度,建立起考量标准和实施步骤,将养老推进到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层面。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做好公正的监督者或第三方的责任,在养老逐步市场化时,必然会带来一系列问题,这时政府就要做好一个独立监事应尽的责任,让这个养老体系得以规范运营。
最重要的是,我们一定要保持信息的高度透明和相关规则的清晰化,建立健全自己的权利和责任的清晰化体系,保证规则在阳光下运行,防止暗箱操作,而政府部门应该各司其职,严格规范自己的权力范围。
参考文献:
[1] 孙立平.守卫底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 罗纳德·哈里·科斯(英),王宁,徐尧,李哲民(译).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
[3] 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
[4] 吴晓波.浩荡两千年[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五保老人;养老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30-0139-02
处于转型阶段的中国,各种社会问题之间的矛盾越发尖锐,但养老问题无疑是其中最能引起我们关注的。传统的农业文明熏陶出了“孝”道,所谓“养儿防老”,其在漫长的中国农业文明里发挥了有效的作用,对稳定社会起着难以估计的做用。而我们处在一个“旧制度被破坏、新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过程中,传统的养老体系很难完全承担老人养老,而新的“福利型”的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完全建立,因此问题就更难解决。因此本文以实际调查所得为基础,结合相关材料和文献和有关法律政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养老体系构想。本文将从相关调查资料整理、相关问题总结、法律文献收集和体系建议四个方面加以叙述。
1 调查资料整理
罗平敬老院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复兴乡,人口总数在23 500左右,有大约7 140户,是一个普通的但又很典型的中国乡镇。
永寿镇罗平敬老院由原罗平政府办公场所改建,占地五亩,建筑所有面积2 600 m2,设置床位数102个,政府投资200万元,改建敬老院工程。
组织机构由院长、出纳和会计及民主理财小组组成,负责罗平敬老院的日常工作,照顾老人们的饮食起居。
眉山市东坡区罗平敬老院现有60位老人,属于典型的“三无”人员,也是典型的“五保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政府批准由民政部门办理。
敬老院提供两人间的休息模式可供老人平时生活休息,房间内配置整套床上用品,并按相关规定享有规定的由镇政府提供的衣服金额的补贴。
敬老院配置了电视房,可保障老年人对于外界的好奇心和外界信息的通达度。与此同时,也满足了他们的精神享受。
最为严重的问题,不在于敬老院建筑破败,利用率低;也不在于相关人工作员太少,老人们得不到很好地照顾;更不在于相关制度不够透明,却是精神孤独导致的自我问题和由之引发出来的老人们之间的问题,这不仅让敬老院的管理更加艰难和无奈,也让老人们的晚年生活蒙上了一层阴影。
罗平敬老院里居住的都是符合国家政策的孤苦的“五保户”,他们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三无老人”,他们忍受着亲人缺失的痛苦,老人们会常常陷入一种恶性循环:孤独—冲突—孤独,因此解决老人们的精神孤独问题就成为了敬老院的重中之重。
2 相关问题的总结
在实践时,我们在看到了敬老院老人们的生活在得到一些基本保障时,也发现了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成为了我们所设想的新型敬老院体系所着力要解决的问题。
2.1 敬老院相关建筑的破败
在实践时,当我们走进敬老院时,这是一幢四合院式的建筑。不过所幸的是,老人们居住的地方较为干净整洁,政府也推出了新的敬老院项目的施工招标书。
2.2 敬老院相关服务机构的缺失
我们发现敬老院实际上并没有专门服务照顾老人们的工作人员,可能不能及时帮助需要帮助的老人,因此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敬老、养老服务机构,将对改善老人们的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
2.3 相关制度不够透明
比如说尽管敬老院会公示一个月的日常开支,但其只是一个笼统的数字,并没有落实到细节上。因此,做好这方面的健全工作,也会给老人们的生活带来实际改善。
2.4 对老人们的精神重视不够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敬老院相关工作人员对改善老人们的精神生活既没有意识,也不知怎么做,因为在他们看来,工作就是给老人们提供切实的物质保障,对于精神生活他们则不会在意。
3 相关法律文献收集
现代文明的实质是法治文明,因此我们在进行养老体系改革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托,因此我们搜索到了跟主题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文献。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10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21条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但受益者主要是城镇居民。
第22条规定:“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这条规定体现了极大的灵活性,农村“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第25条规定:“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从上述法律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养老体系所依赖的法律基础已经深深打上了城乡二元制的烙印,农村中老年人的法定权利较之城镇居民依然较为落后,其养老责任大多落在普通家庭上,而政府在农村和城镇的养老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地位也不大相同,因此建立公平正义的养老体系在法律上依然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也为农村养老提供了许多灵活应用的空间,只要应用得当,会促进农村养老体系的改善。 4 体系建议
当老年人口大幅攀升,再把目光投向广大的落后的农村地区。由于改革开放初期,推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和开放沿海等一系列刺激东部沿海经济发展的国策,致使广大的中西部地区贫穷落后,地域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越发显著。加之“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刻影响,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也更加备受歧视,经济上也更加落后,整个中国在经济上形成了从东部沿海-中西部,从城镇-农村这样一个呈现阶梯状分布的经济格局,在此背景下,广大农村地区的养老形势也越发严峻。
而中国所呈现出来的这样一种“未富先老”的特点,加之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而且在未来会相当普遍的“四二一家庭”的影响下,究竟什么样的养老方式才会适用于广大的乡镇地区?
因此论者在参考大量文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民营养老为主,以自我和家庭养老为辅,加之政府补贴和监督”的模式构建中国的新型养老体系。
吴晓波在《浩荡两千年》中曾勾画出中国商人的“完美”的一生——他少贫而有志,壮富而好善,家足而子贵,在官府和同道中均受敬重,而最后的名声则留在了家乡。在中国这样一个“安土重迁”的社会,人们所向往的是在“生于斯,长于斯,葬于斯”的地方留下自己的名声,而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士绅阶层一直有“铺桥修路,造福乡里”的传统,这种文化的基因也流淌在中国当代商人中,他们在取得事业成功的同时,出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也希望能为家乡的百姓做出自己的贡献。
而资助养老院时所获得的巨大的传播效应,也必将伴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或许可以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推行这样一种“半公益性”的养老体系,政府可以冠名和免费宣传的方式获得商人的资金援助,他们也可以获得养老院所需的业务承包,以这样一种特殊补贴的方式推进养老体系的改革。
在取得商人的援助之后,农民的资产也可以作为养老的资金来源,以我们所调查地区一个普通的农家为例,假设他一年的主要收入是农作物,即水稻和油菜,每人大概占地2~3亩,水稻的年产量大概为1 000斤,以1.2元的收购价计算,他一年的水稻收入大概在2 000~3 000元,而一亩油菜的产量大概为300斤,以2元的收购价计算,他一年的收入大概在600元左右,我们是以亩产的最高产量计算,排除了天灾等的影响,也忽略了对农民而言最为重要的肥料因素,大致计算出其一年的人均农业收入大概在3 000~4 000元,但是稍微有点农村经验的人就会知道,实际上没有这么多,所以单靠农民自己养老显得多么不可行。农村经济收入少,造成了大量的青壮劳力外流,但却为我们留下了大量的可供利用的土地,此外我们看到的却是蔬菜价格的上涨,因此将二者有机结合,推行“承包”制度和土地的集约经营,种植大棚和相关经济作物,将其作为养老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来源。
涉及到养老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改造工程,若没有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其必将难以推进。因此一方面政府要给以补贴和政策优惠,培养有关者的热情,做好一个社会养老机构和社会保障机构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并做好相关的权力问责制度和失职制度,建立起考量标准和实施步骤,将养老推进到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层面。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做好公正的监督者或第三方的责任,在养老逐步市场化时,必然会带来一系列问题,这时政府就要做好一个独立监事应尽的责任,让这个养老体系得以规范运营。
最重要的是,我们一定要保持信息的高度透明和相关规则的清晰化,建立健全自己的权利和责任的清晰化体系,保证规则在阳光下运行,防止暗箱操作,而政府部门应该各司其职,严格规范自己的权力范围。
参考文献:
[1] 孙立平.守卫底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 罗纳德·哈里·科斯(英),王宁,徐尧,李哲民(译).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
[3] 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
[4] 吴晓波.浩荡两千年[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