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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型婚恋观念的出现,传统家庭理念受到冲击。由于立法尚未对离婚制度的价值取向予以定位,对婚姻纠纷的司法审查常常遭遇难以厘清的种种困境。本文溯本求源,以婚姻缔结行为作为切入点,认为离婚制度的主要功能是缓,中婚姻风险,而缓冲的尺度是将可矫正的婚姻风险通过离婚制度与当事人剥离,将离婚制度的价值取向定位为矫正婚姻风险。在此基础上,文章探讨了现行法定离婚事由在理论定位和实践运行中都难以实现矫正婚姻风险的价值,提出将“婚姻基本职能实现阻却”作为离婚法定事由,并提出司法审查有限制、附备件判离制等配套制度,以此保障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