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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08年金融危机以来,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是各国政府达成的共识。在建立监管框架时,要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与其相关方的利益冲突,对症下药,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有助于稳定金融市场,使其能够长期健康良性的发展。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金融监管 利益冲突
基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与启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Systemically ImportantFinancial Institutions,简称SIFIs)这个名词逐渐走进大众视野——业务规模大、业务复杂程度高,且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则将给局部地区或全球的金融体系带来较大冲击的金融机构。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是08年金融危机救助与反思的核心,也是经历危机后各个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达成的共识所在。目前,我国的一些负外部性强的大型商业银行以及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发展日益壮大,规模扩张速度加快,业务模式日益繁杂且相互关联性显著提高,一旦出现风险事件诱发较大金融冲击的概率不可同日而语,且我国多家金融机构进入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由此可见,建立SIFIs监管框架,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迫在眉睫。近年来我国电商行业发展迅猛,整体经济形势呈现出“脱实向虚”的状态,金融风险隐患逐渐积累,加大了金融行业的脆弱性,容易诱发系统性风险,对于部分乃至全球都会产生极大冲击。因此,加强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对于防范与化解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我国经济金融和谐发展意义尤为重大。
一、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的核心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市场主体的显著区别是在于其“大而不能倒”、不公平竞争以及负外部性强的特征,这些特征均会导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相关主体产生一系列利益冲突,平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与其相关主体的冲突是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的重中之重,文章从3个方面的冲突进行阐述。
(一)SIFIs与非SIFIs的利益冲突
在金融市场中,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由于其处于“系统重要性”的特殊地位,这无疑使其处于优势方,且加大了利益冲突。第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相对于非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经营优势,良好的人才团队,绝对的规模效应使其无论在投资还是在经营时,都能取得相对较低成本。除此以外,消费者认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因其特殊性受到政府“兜底”保护,投资失败可能性相对较小,因此更倾向投资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第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与非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地位不平等会诱发不公平竞争,系统性风险使得 SIFIs 经营行为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非 SIFIs的经营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制于 SIFIs 所支配的整个金融市场环境,某个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流动性危机可能会引发对中小银行的挤兑效应。第三,金融市场约束机制对于SIFIs与非SIFIs具有不同的约束效应,当非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出现相关诱发风险的行为,市场约束机制往往选择严约束低宽容,然而相同的风险行为出现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时,金融市场约束机制很有可能因为过分约束导致出现系统性风险蔓延扩散至整个金融市场,因此往往选择保守的保护机制。正因为两者的风险地位不平等,导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与非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以其绝对性优势处于垄断性地位,特殊的“保护机制”使其更加“嚣张”,它对于金融市场的产品定价影响举足轻重,且可通过影响金融产品定价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这种不公平竞争也是导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与非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利益冲突原因之一。由于我国特殊国情,我国的SIFIs主要是国有大型企业,并不是竞争结果而是体制结果,因此我国的SIFIs与非SIFIs的冲突平衡尤为重要。
(二)SIFIs与SIFIs管理层的利益冲突
在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时代,“委托代理”问题一直饱受关注,公司股东与公司管理层的矛盾冲突是个永恒的话题,金融机构也不例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控制权往往为管理层所掌握,管理层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有助于发挥管理层的经营管理专业优势,但是也会产生相应的委托代理成本。就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而言,其管理层与公司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似乎表现得更为突出。英国巴林银行的破产就是拜一个名叫里森的交易员过度从事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交易所赐。即使发生金融危机,高层管理员的薪酬也不会有较大幅度变动,他们笃定政府会为了整体金融稳定对而其进行救助。
(三)SIFIs股东与SIFIs债权人的利益冲突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在于当其陷入破产困境时,政府为了防止其因为破产而诱发系统性风险,不得不对其采取财政补贴等保护性措施。这种财政援助虽然暂时压制了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但这是一种典型的治标不治本的手段,不仅会诱发高层管理的道德风险行为,也会诱发其债权人的道德风险行为。多亏财政帮助这种保护机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更愿意投资于高风险项目,并且将功劳归功于自己,一旦出现失败,损失也会由社会承担。同样,正是这种有政府“兜底”的保护机制,其破产风险大大降低,不会存在本金收不回来的现象,因此债权人也更愿意将资本提供给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二、如何有效建立系统重要性监管框架
(一)限制规模发展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其处于重要的特殊地位,一旦发生风险行为容易诱发系统性风险乃至扩散到整个金融市场,大多数SIFIs为了巩固其垄断地位会不惜选择高杠杆融资进行盲目扩张,这種高风险行为会诱发系统性风险,限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经营规模等措施是对系统性风险的事前防范。危机发生之后,对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予以救助已然成为政府的责任,这是保障金融稳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必然要求,就此而言,政府救助是必要的。然而,政府救助会造成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那么救助成本应该由受救助的金融机构承担。美国总统奥巴马在 2010年 1 月提出拟向大型金融机构征收金融危机责任费,征收对象是接受过政府救助、资产超过 500 亿美元的大型金融机构,这样救助成本由大型金融机构买单,内化了其负外部性,大大抑制了道德风险行为,从根本上减少了一定的利益冲突。 (二)限制业务活动
推广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是推动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既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将高风险低流动性资产转化为低风险高流动性资产,不仅可以提高资本充足率,还可以掠取大量高额利润。然而,这种高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带来的资本属于不良资本,相当于一个“定时炸弹”,这个安全隐患很有可能会给其带来远远超出传统银行业务的高风险。严重时会面临破产危机。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严格管理其高风险产品交易,次贷危机已经证实,这些高风险会危及银行安全乃至整个金融體系的稳定。
(三)提高风险能力
按照我国有关评审原则,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参评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得分。评估指标主要衡量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潜在影响,包括机构规模、关联度、复杂性、可替代性、资产变现等一级指标。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根据各行业特点和发展状况设置二级指标及相应权重。评选出来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应该提高其核心资本充足率以及附加资本,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抵抗风险的关键所在。倘若机构没有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相关监管部门应该敦促其在规定时间补齐,否则监管部门将采取强制措施。
参考文献:
[1]李凤文.系统重要性银行要走好稳健经营之路[N].证券时报,2019-11-28(A03).
[2]马新彬.如何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梳理[J].金融市场研究,2019(11):113-130.
[3]朱南军,谢丽燕,邓博文.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国际监管实践与中国金融改革[J].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9(04):60-69.
[4]田彪.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研究[D].吉林大学,2019.
[5]叶靖.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研究[D].兰州财经大学,2019.
[6]付秋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福建金融,2019(02):51-56.
[7].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 防范系统性风险 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J].财经界,2019(01):54-55.
[8]阳建勋.大而不倒、利益冲突与权义平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法理构造[J].现代法学,2014,36(03):175-186.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金融监管 利益冲突
基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与启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Systemically ImportantFinancial Institutions,简称SIFIs)这个名词逐渐走进大众视野——业务规模大、业务复杂程度高,且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则将给局部地区或全球的金融体系带来较大冲击的金融机构。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是08年金融危机救助与反思的核心,也是经历危机后各个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达成的共识所在。目前,我国的一些负外部性强的大型商业银行以及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发展日益壮大,规模扩张速度加快,业务模式日益繁杂且相互关联性显著提高,一旦出现风险事件诱发较大金融冲击的概率不可同日而语,且我国多家金融机构进入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由此可见,建立SIFIs监管框架,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迫在眉睫。近年来我国电商行业发展迅猛,整体经济形势呈现出“脱实向虚”的状态,金融风险隐患逐渐积累,加大了金融行业的脆弱性,容易诱发系统性风险,对于部分乃至全球都会产生极大冲击。因此,加强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对于防范与化解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我国经济金融和谐发展意义尤为重大。
一、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的核心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市场主体的显著区别是在于其“大而不能倒”、不公平竞争以及负外部性强的特征,这些特征均会导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相关主体产生一系列利益冲突,平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与其相关主体的冲突是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的重中之重,文章从3个方面的冲突进行阐述。
(一)SIFIs与非SIFIs的利益冲突
在金融市场中,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由于其处于“系统重要性”的特殊地位,这无疑使其处于优势方,且加大了利益冲突。第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相对于非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经营优势,良好的人才团队,绝对的规模效应使其无论在投资还是在经营时,都能取得相对较低成本。除此以外,消费者认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因其特殊性受到政府“兜底”保护,投资失败可能性相对较小,因此更倾向投资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第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与非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地位不平等会诱发不公平竞争,系统性风险使得 SIFIs 经营行为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非 SIFIs的经营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制于 SIFIs 所支配的整个金融市场环境,某个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流动性危机可能会引发对中小银行的挤兑效应。第三,金融市场约束机制对于SIFIs与非SIFIs具有不同的约束效应,当非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出现相关诱发风险的行为,市场约束机制往往选择严约束低宽容,然而相同的风险行为出现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时,金融市场约束机制很有可能因为过分约束导致出现系统性风险蔓延扩散至整个金融市场,因此往往选择保守的保护机制。正因为两者的风险地位不平等,导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与非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以其绝对性优势处于垄断性地位,特殊的“保护机制”使其更加“嚣张”,它对于金融市场的产品定价影响举足轻重,且可通过影响金融产品定价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这种不公平竞争也是导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与非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利益冲突原因之一。由于我国特殊国情,我国的SIFIs主要是国有大型企业,并不是竞争结果而是体制结果,因此我国的SIFIs与非SIFIs的冲突平衡尤为重要。
(二)SIFIs与SIFIs管理层的利益冲突
在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时代,“委托代理”问题一直饱受关注,公司股东与公司管理层的矛盾冲突是个永恒的话题,金融机构也不例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控制权往往为管理层所掌握,管理层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有助于发挥管理层的经营管理专业优势,但是也会产生相应的委托代理成本。就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而言,其管理层与公司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似乎表现得更为突出。英国巴林银行的破产就是拜一个名叫里森的交易员过度从事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交易所赐。即使发生金融危机,高层管理员的薪酬也不会有较大幅度变动,他们笃定政府会为了整体金融稳定对而其进行救助。
(三)SIFIs股东与SIFIs债权人的利益冲突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在于当其陷入破产困境时,政府为了防止其因为破产而诱发系统性风险,不得不对其采取财政补贴等保护性措施。这种财政援助虽然暂时压制了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但这是一种典型的治标不治本的手段,不仅会诱发高层管理的道德风险行为,也会诱发其债权人的道德风险行为。多亏财政帮助这种保护机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更愿意投资于高风险项目,并且将功劳归功于自己,一旦出现失败,损失也会由社会承担。同样,正是这种有政府“兜底”的保护机制,其破产风险大大降低,不会存在本金收不回来的现象,因此债权人也更愿意将资本提供给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二、如何有效建立系统重要性监管框架
(一)限制规模发展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其处于重要的特殊地位,一旦发生风险行为容易诱发系统性风险乃至扩散到整个金融市场,大多数SIFIs为了巩固其垄断地位会不惜选择高杠杆融资进行盲目扩张,这種高风险行为会诱发系统性风险,限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经营规模等措施是对系统性风险的事前防范。危机发生之后,对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予以救助已然成为政府的责任,这是保障金融稳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必然要求,就此而言,政府救助是必要的。然而,政府救助会造成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那么救助成本应该由受救助的金融机构承担。美国总统奥巴马在 2010年 1 月提出拟向大型金融机构征收金融危机责任费,征收对象是接受过政府救助、资产超过 500 亿美元的大型金融机构,这样救助成本由大型金融机构买单,内化了其负外部性,大大抑制了道德风险行为,从根本上减少了一定的利益冲突。 (二)限制业务活动
推广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是推动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既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将高风险低流动性资产转化为低风险高流动性资产,不仅可以提高资本充足率,还可以掠取大量高额利润。然而,这种高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带来的资本属于不良资本,相当于一个“定时炸弹”,这个安全隐患很有可能会给其带来远远超出传统银行业务的高风险。严重时会面临破产危机。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严格管理其高风险产品交易,次贷危机已经证实,这些高风险会危及银行安全乃至整个金融體系的稳定。
(三)提高风险能力
按照我国有关评审原则,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参评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得分。评估指标主要衡量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潜在影响,包括机构规模、关联度、复杂性、可替代性、资产变现等一级指标。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根据各行业特点和发展状况设置二级指标及相应权重。评选出来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应该提高其核心资本充足率以及附加资本,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抵抗风险的关键所在。倘若机构没有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相关监管部门应该敦促其在规定时间补齐,否则监管部门将采取强制措施。
参考文献:
[1]李凤文.系统重要性银行要走好稳健经营之路[N].证券时报,2019-11-28(A03).
[2]马新彬.如何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梳理[J].金融市场研究,2019(11):113-130.
[3]朱南军,谢丽燕,邓博文.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国际监管实践与中国金融改革[J].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9(04):60-69.
[4]田彪.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研究[D].吉林大学,2019.
[5]叶靖.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研究[D].兰州财经大学,2019.
[6]付秋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福建金融,2019(02):51-56.
[7].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 防范系统性风险 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J].财经界,2019(01):54-55.
[8]阳建勋.大而不倒、利益冲突与权义平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法理构造[J].现代法学,2014,36(03):175-186.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