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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监察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对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行政职务,进行综合性监察、督促、纠举、处理的专门活动。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和发展:战国秦汉时期的萌芽阶段、魏晋南北朝的完善强化阶段和之后的成熟阶段。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演变和发展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经验。
关键词:古代;监察制度;演变;影响
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及其公务员高效的履行职责,依法行政。行政监察的历史很悠久。行政监察的意识更是早在西周时期便已出现。历代统治者为了巩固其封建统治都制订了较为完备而又严密的监察制度。它在职能上类似于我们现今的检查制度。古代监察制度虽然是为封建统治者服务的,存在很多缺陷。但其中仍有一些是值得思考和借鉴的。国家行政监察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即萌芽发展阶段;完善强化阶段;组织成熟、监察严密阶段。
一、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演变
(1)第一阶段,监察制度的萌芽发展阶段
根据《史记》等史书记载,战国时期齐、秦、赵、魏等皆设有御史一职。御史设立之初为史官、后期御史权利日益增强,还兼纠察之职能,但是此时还没有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战国时代可说为监察制度的萌芽时期。而御史这一名称及其行政只能便从此延续下来。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建立 起一个以三公九卿为行政管理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并创建了监察制度,秦始皇以御史大夫为中央监察长官,负责监察地方各事宜。此时,御史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监察吏”。汉承秦制,但其制为度较秦时更加严密。西汉时,设御史府,主司监察,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副,仍兼皇帝机要秘书之责,尚为独立行使监察,在地方上废监御史,改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使。汉中期更是形成了中央御史、郡刺史和县督邮相结合的三级行政监督网。汉武帝时,将全国划分为13个州部,各州设刺史一人,为专职检察官,刺史由中央御史中丞具体督管。
至此,一个在中央以御史中丞;在地方以监察御史、丞相史为监察系统,刺史为监察长官(京师则以司隶校尉作监察长官)的古代监察制度系统被建立了起来。
(2)第二阶段,监察制度的完善强化阶段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历史上处于封建割据分裂的时期,政局混乱。各朝的监察制度各有不一,但大多仍沿用汉制。御史台仍为最高监察机关。也有部分变化。最为显著的变化便是,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于少府。而成为了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监察机构。至此,御史台成为了独立的监察机关。监察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还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南北朝期间,监察制度还有一项重大的发展变化。即“闻风弹事”,就是举报人可以根据传闻进行举报,不必拿出真凭实据,也可不署名。
(3)第三阶段,监察制度的组织成熟、监察严密阶段
隋朝时期,天下再次统一。隋朝统治者也重新建立了新的监察制度。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侍御史、侍御史、殿内侍御史、监察御史。并且下属官吏不再由御史大夫任命更换,而是由吏部任命。在地方,隋朝设立了司隶台,专掌州县监察。
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善。仍设御史台,主台仍为御史大夫,另设御史中丞两名,为副职。并将御史职责确立为“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廷”。御史台下设三院。另外,监察机构和御史权力进一步扩大。其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谏官制度在唐代也趨于完备。谏官将皇帝作为监察的主要对象。给皇帝指出错误,对皇帝提出建议和意见。唐时,中央朝廷设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就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宋朝时期,宋太祖赵匡胤为加强君主专制,削弱宰相职权,提高监察制度的地位,监察机构在设置上仍沿袭唐之旧制,仍设三院,御史之责是“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辨,小事则奏弹”。在地方上,宋代设有通判一职。与知州平列,又称监州,负责对地方官的监察。其有权随时向皇帝奏报,是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宋代的谏官成为司谏正言,负责对皇帝提出批评和建议。但却有名无实,其主要职能还是监察官吏。元时,元政府建立了中国封建社会较为完整的监察法规。元代将对监察官员的纪律和考核纳入国家法律,使国家监察活动法制化。当朝用条例的形式对监察机构职能、机构内部关系及监察机构与国家其他行政机构的关系都做了具体规定。但由于元朝实行民族歧视制度,使得汉官御史多受打击,令御史台不能发挥正常职能。因此给当时的监察制度造成了较大破坏。在君主专制制度极端发展的明代,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也更加的完备和严密。明代,在地方实行分区监察,专设六科给事中。稽查六部百司之事。也就是针对六部的对口监察。另外明代监察的范围也较以前各朝范围涉及更加广泛,监察对象不仅仅是政府部门及官员,同时涉及到了思想和学术领域。清代监察机构的设置大体沿袭明代。主要是虽仍设御史,给事中之官,但归都察院领导,被成为“台省合一”。置丞政一人,左右参政二人,其余沿袭明制。清朝还设有两个特殊监察机构,即宗室御史处和内务府御史处。专门负责监察宗人府和内务府。直到宣统年间,组建了新内阁,都察院被撤销。古代延续和发展了千年的监察制度被画上了句号,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二、对当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影响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在整饬吏治和巩固统治阶级专制统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古代监察制度是以维护中央集权为目标而设立,与我们现代民主政治制度背景下的监察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通过对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特点的分析,可以把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积极作用总结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统治阶级内部对其利益的认同大大加强了监察制度的实施,能够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维系统治阶层的稳定性;其次,是监察制度作为国家权力的调节和平衡器,有利于避免国家政令实施中遇到障碍,剔除不利于统治的因素,使国家在安定的环境下得以发展,中国古代重视言官谏诤制度作用的发挥,可以匡正君主,修正统治政策。但同时也要意识到,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毕竟是皇权的附属品,其实质是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自我制衡,它不可能有来自民众的舆论的真正监督,也不可能有真正分权的制衡机制,与我们今天的纪检监察体制是不能同日而语的。但由于古代监察制度经过几千年的演进,自成体系,作为古代政治制度的一部分,监督官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只有以史为鉴,才能更好的完善当代监察制度。我们在完善纪检监察体制时对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经验教训,应吸取其精华,摒弃其糟粕。
参考文献
[1]张晋藩.我国汉唐宋的行政监察制度[J].人民法治,2017(06):76-77.
[2]杨宪民.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对现今的启示[J].中国市场,2017(05):145-146.
[3]纪亚光.我国国家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演进[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7(02):24-28.
作者简介:刘天一(1992.08—),男,汉,湖南湘潭,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郑媛慧(1996.08—),女,汉,湖南湘潭,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关键词:古代;监察制度;演变;影响
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及其公务员高效的履行职责,依法行政。行政监察的历史很悠久。行政监察的意识更是早在西周时期便已出现。历代统治者为了巩固其封建统治都制订了较为完备而又严密的监察制度。它在职能上类似于我们现今的检查制度。古代监察制度虽然是为封建统治者服务的,存在很多缺陷。但其中仍有一些是值得思考和借鉴的。国家行政监察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即萌芽发展阶段;完善强化阶段;组织成熟、监察严密阶段。
一、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演变
(1)第一阶段,监察制度的萌芽发展阶段
根据《史记》等史书记载,战国时期齐、秦、赵、魏等皆设有御史一职。御史设立之初为史官、后期御史权利日益增强,还兼纠察之职能,但是此时还没有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战国时代可说为监察制度的萌芽时期。而御史这一名称及其行政只能便从此延续下来。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建立 起一个以三公九卿为行政管理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并创建了监察制度,秦始皇以御史大夫为中央监察长官,负责监察地方各事宜。此时,御史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监察吏”。汉承秦制,但其制为度较秦时更加严密。西汉时,设御史府,主司监察,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副,仍兼皇帝机要秘书之责,尚为独立行使监察,在地方上废监御史,改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使。汉中期更是形成了中央御史、郡刺史和县督邮相结合的三级行政监督网。汉武帝时,将全国划分为13个州部,各州设刺史一人,为专职检察官,刺史由中央御史中丞具体督管。
至此,一个在中央以御史中丞;在地方以监察御史、丞相史为监察系统,刺史为监察长官(京师则以司隶校尉作监察长官)的古代监察制度系统被建立了起来。
(2)第二阶段,监察制度的完善强化阶段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历史上处于封建割据分裂的时期,政局混乱。各朝的监察制度各有不一,但大多仍沿用汉制。御史台仍为最高监察机关。也有部分变化。最为显著的变化便是,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于少府。而成为了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监察机构。至此,御史台成为了独立的监察机关。监察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还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南北朝期间,监察制度还有一项重大的发展变化。即“闻风弹事”,就是举报人可以根据传闻进行举报,不必拿出真凭实据,也可不署名。
(3)第三阶段,监察制度的组织成熟、监察严密阶段
隋朝时期,天下再次统一。隋朝统治者也重新建立了新的监察制度。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侍御史、侍御史、殿内侍御史、监察御史。并且下属官吏不再由御史大夫任命更换,而是由吏部任命。在地方,隋朝设立了司隶台,专掌州县监察。
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善。仍设御史台,主台仍为御史大夫,另设御史中丞两名,为副职。并将御史职责确立为“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廷”。御史台下设三院。另外,监察机构和御史权力进一步扩大。其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谏官制度在唐代也趨于完备。谏官将皇帝作为监察的主要对象。给皇帝指出错误,对皇帝提出建议和意见。唐时,中央朝廷设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就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宋朝时期,宋太祖赵匡胤为加强君主专制,削弱宰相职权,提高监察制度的地位,监察机构在设置上仍沿袭唐之旧制,仍设三院,御史之责是“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辨,小事则奏弹”。在地方上,宋代设有通判一职。与知州平列,又称监州,负责对地方官的监察。其有权随时向皇帝奏报,是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宋代的谏官成为司谏正言,负责对皇帝提出批评和建议。但却有名无实,其主要职能还是监察官吏。元时,元政府建立了中国封建社会较为完整的监察法规。元代将对监察官员的纪律和考核纳入国家法律,使国家监察活动法制化。当朝用条例的形式对监察机构职能、机构内部关系及监察机构与国家其他行政机构的关系都做了具体规定。但由于元朝实行民族歧视制度,使得汉官御史多受打击,令御史台不能发挥正常职能。因此给当时的监察制度造成了较大破坏。在君主专制制度极端发展的明代,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也更加的完备和严密。明代,在地方实行分区监察,专设六科给事中。稽查六部百司之事。也就是针对六部的对口监察。另外明代监察的范围也较以前各朝范围涉及更加广泛,监察对象不仅仅是政府部门及官员,同时涉及到了思想和学术领域。清代监察机构的设置大体沿袭明代。主要是虽仍设御史,给事中之官,但归都察院领导,被成为“台省合一”。置丞政一人,左右参政二人,其余沿袭明制。清朝还设有两个特殊监察机构,即宗室御史处和内务府御史处。专门负责监察宗人府和内务府。直到宣统年间,组建了新内阁,都察院被撤销。古代延续和发展了千年的监察制度被画上了句号,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二、对当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影响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在整饬吏治和巩固统治阶级专制统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古代监察制度是以维护中央集权为目标而设立,与我们现代民主政治制度背景下的监察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通过对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特点的分析,可以把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积极作用总结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统治阶级内部对其利益的认同大大加强了监察制度的实施,能够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维系统治阶层的稳定性;其次,是监察制度作为国家权力的调节和平衡器,有利于避免国家政令实施中遇到障碍,剔除不利于统治的因素,使国家在安定的环境下得以发展,中国古代重视言官谏诤制度作用的发挥,可以匡正君主,修正统治政策。但同时也要意识到,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毕竟是皇权的附属品,其实质是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自我制衡,它不可能有来自民众的舆论的真正监督,也不可能有真正分权的制衡机制,与我们今天的纪检监察体制是不能同日而语的。但由于古代监察制度经过几千年的演进,自成体系,作为古代政治制度的一部分,监督官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只有以史为鉴,才能更好的完善当代监察制度。我们在完善纪检监察体制时对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经验教训,应吸取其精华,摒弃其糟粕。
参考文献
[1]张晋藩.我国汉唐宋的行政监察制度[J].人民法治,2017(06):76-77.
[2]杨宪民.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对现今的启示[J].中国市场,2017(05):145-146.
[3]纪亚光.我国国家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演进[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7(02):24-28.
作者简介:刘天一(1992.08—),男,汉,湖南湘潭,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郑媛慧(1996.08—),女,汉,湖南湘潭,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