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中有关虚拟财产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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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1)09-00-01
  摘要:随着网络的普及,虚拟财产大量出现,而这种新型的财产支付方式给许多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可乘之机,同时也给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带来了大量了现实性难题,本文针对目前贪污贿赂犯罪中虚拟财产的猖獗形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一定的建设性思考。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 虚拟财产 价值
  一、虚拟财产可能引发的贪污贿赂犯罪问题
  近年来,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频频亮相公堂。可以预见的是一些嗅觉灵敏的不法之徒定将通过虚拟财产这个新兴事物打法律政策的“擦边球”谋取私利,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损失。以受贿罪为例,一些“聪明”的人为了避开惩罚或者掩人耳目,便将“财物”进行了“变通”。可以预见的是随着虚拟财物的出现,计算机产业和网络产业的不断发展,以赠送虚拟财物作为“行贿财物”的现象在不远的将来也会出现。现实当中如果有关人员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所谓的虚拟财产从而谋取利益,造成国家的损失,当这种情况发生的时候,司法机关如何面对?
  二、虚拟财产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对象
  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可以被认定为财物,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对象,分析如下:虚拟财产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财物,首先看虚拟财产同现实中的传统意义的财产形态有无本质上的不同;其次是看其是否具有法律价值,是否符合法律对财产的定义。
  我们不妨看看美国对于贿赂案件中“财物”的规定:在美国联邦法律中,典型规定了贿赂罪含义的是联邦贿赂法。1其对贿赂罪的定义是这样的:行贿是“带有下列意图,向现职公务员或者当选公务员直接或者间接地不正当地赠送、提供或约定提供任何有价之物;或向现职公务员或者当选公务员提供或约定提供任何有价之物给特定的人物或团体的行为……”。2所以,按照联邦贿赂法的规定,贿赂的内容是“任何有价之物”(anything of value)。
  笔者认为可以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物,因为:
  1、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物,与传统意义的财产形态是有区别的,其本质上就是电磁记录数据,应属于无形物。有人认为,“虚拟财产是无形的物质形态,是由光、电(电子)等物质聚合成的‘物’。”这种观点混淆了虚拟财产的形态和载体。虚拟财产的光影形象不是虚拟财产本身,而是其载体和表现形式。虚拟财产的“虚拟”实际上是我们观念中对虚拟财产的无实体形式的错觉,而不是虚拟财产本身是虚构、虚幻的。它依附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它与电力、煤气一样,也是无形的东西,你付了钱就可以得到,只不过虚拟财产是用于计算机网络,服务于精神生活,煤气、电用于日常生活,服务于物质生活,区别仅在于虚拟财产是存放于服务器内的数据,而电力、煤气是贮存在电网、贮存罐内的。
  2、虚拟财产有价值属性。例如网络游戏开发出来时,它仅仅是一个软件是属知识产权,它的价值是随着玩家上网搏杀而产生并逐渐上升的,一种是用户直接用货币向运营商购买而取得的,如看电影的ID帐号、电子钱币等,另一种是玩家付出了注册、升级、上网费用以及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获取的或者直接用现金向他人购买的。
  3、虚拟财产具有可控制性。虚拟财产专属于其所有者、玩家或营运商,能够被其所有者支配、管理和使用。以网络游戏来说“玩家能实实在在地感知到‘物’的存在,当这些‘物’被损坏、丢失、毁灭时,玩家的感受与在现实世界‘物’被损坏、丢失、毁灭的感受近似甚至相同。”也就是说虚拟财产具有可控制性。
  4、虚拟财产具有可交易性。能够通过与实体财产的交换,实现其真实价值,从而给出卖者带来经济收益。虚拟财产具备了法律意义上的物的特性,与实体财产并无本质的区别。实际上,网络产业中的虚拟社会并不是一个完全封闭的“世外桃源”,仍然与现实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虚拟财产是网络产业中虚拟社会的社会产品,它离不开虚拟社会这个基础平台,反映了虚拟社会的特定社会关系。基于虚拟和现实之间的种种不可分割的联系,从而确立虚拟财产是可交易的,在特定的空间里可以赠与、交换和买卖。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
  确定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物之后,又要面对它的价值如何的认定的问题。贪污、行贿、受贿等案件构成犯罪需要到达一定的数额标准,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是个疑难问题,对定案是个关键。我认为对明确市场价格参考标准的,以该标准认定数额,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也就是市场的实际价格。对没有明确价格参考标准的,可交价格鉴定中心鉴定,邀请开发商、网络工程师,根据当事人所投入的成本、购买时的价格、罪犯销赃所得价格,计算评估虚拟财产的价值,作为认定犯罪数额标准,达到构成犯罪标准的,给国家社会造成较大损失,社会影响及其恶劣的我司法机关应当果断认定犯罪嫌疑人其贪污、受贿、行贿等罪名。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立法的空白,必将至使司法机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难题。但是为确保国家、社会、个人的正当利益不受侵犯,给不法分子严正威慑。我司法机关面对上述情况发生的时候应当明确思路,做好虚拟财产价值界定的工作,并多请示上级有关部门,不让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绝不姑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以上是笔者对贪污贿赂犯罪中有关虚拟财产这一新事物的粗浅认识,要解决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中虛拟财产法律这一盲区,必须求得法理界认识统一。目前我国网络产业迅速的扩张发展,由规模不断扩展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与立法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困扰着司法机关,迫切要求对虚拟财产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网络产业不断发展从而派生的虚拟财产等新一代的事物,司法机关应统一认识,并全面、有效的调整虚拟财产这一特殊的法律关系,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确保国家、社会、个人的正当利益不受侵犯。
  
  注释
  1美国联邦法典第18篇第201条。
  2美国《1984年综合性犯罪防治法》(The comprehensive Crime Control Act of 1984)第18篇第6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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