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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实践中,仍有不少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规定,尤其是一些中小型民企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的案例举不胜举。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完善工会监督职能,以期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得到妥善而适当的救济。
【关键词】劳动合同的解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赔偿金
一、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概述
在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属于法定解除情形,主要有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几种方式,每一种解除方式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劳资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利,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可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劳动合同即可解除。[1]当然,即使双方有协商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提出后需承担的法律义务并不完全相同。若是用工单位提出,则仍然需要给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2]因此,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单方解除权是在不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时,仅需由其做出单方决定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不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况下,任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当事人有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也有相应的有条件的单方解除权和协商解除权的权利。[3]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4]例如,《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第45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此规定的情形之内终止劳动合同的,就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指的是没有出现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却以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在第39、40、4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用人单位在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规定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6、39、40、41、42、44、45条等规定不但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问题,同时也包括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的程序。违反程序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
首先,在企业间竞争日益激烈的大背景下,不少中小企业为了维护企业利益,降低劳动力成本,肆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权益。[5]其次,对劳动合同法的漠视也是造成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因,不可否认的是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尊重重视劳动法律的地位,在工作中也会主动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但是仍然有不少民企、劳务派遣单位会采取违法方式或者违法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此外,企业基层工会较为孱弱,多数依附于所在企业,无法发挥对内自律、对外代表的作用,即使《工会法》对于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却没有对于工会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规定。可以说,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并不能很好的起到对职工的保护作用。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颁布以来,我们在肯定其发挥了巨大作用的同时,不可回避的是其仍存在缺陷、不足和冲突。一些用人单位有意钻法律空子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或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有时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感到无所适从,无可奈何。劳动法律执行方面,我国劳动仲裁日趋行政化、诉讼化却难以终局的现状使其逐渐丧失规则灵活、程序简单、处理及时的优势。诉讼资源的紧张以及司法的政策化使诉讼的公平性公正性大打折扣。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由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在不享有劳动解除权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因此,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可能导致合同的解除的结果发生。换言之,由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及行为不会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6]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直接法律后果肯定不会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作为非违约方的劳动者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的选择权的产生。因此,在发生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解决争议的劳动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认定劳动合同解除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而应根据劳动者的要求来决定裁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还是解除以及用人单位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支付赔偿金。
1.继续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是指用人单位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下,如果劳动者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在事实上可能和经济上合理、且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的条件下,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的一种法律责任。[7]对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责任是受合同所要实现的目的决定的,是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在责任制度上的体现。只要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和可能时,用工单位就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这种补偿办法既有补偿性质又有惩罚性质,因此不是任意一种解除的情况都可以适用,其前提必须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行为是违法的。这时,用人单位不能获得其期望的法律后果,反而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法律为了灵活起见,赋予了受害方也就是劳动者以选择权,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直接终结合同。因为用人单位首先违反了诚信原则,如果法律强制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能会使劳动者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如果劳动者提出要继续履行合同,法律应该予以确认。
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行为不违法的情况下,则不能使用此方法。因为虽然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会对劳动者带来一定的损害,但其条件和程序都是合法的,若规定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那么这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都将毫无意义,只能沦为一种摆设。此时,法律只能从公平的角度对劳动者给予适当的补偿,而不能惩罚用人单位,其补偿办法一般都是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赔偿金具有惩罚金性质,在性质上讲是一种民事责任,它是因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它的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对商家设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承担民事赔偿,是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看,用人单位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可能是补偿性的,也有可能是惩罚性的。对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能够同时适用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补充规定,即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赔偿,就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二者是不能同时适用的。
此外,用人单位还可以支付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四、我国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立法不足与完善意见
(一)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1.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明确
主要表现在:(1)对能否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及其适用条件和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时如何处理等有关问题未做出明确规定,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2)对违约金的性质、数额范围及适用范围未作明确规定,以致在现实中出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约定违约金的情况。[8]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48条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界定比较模糊,仅简单表述为"违反本法规定",但根据具体规定可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区分为三类情况:一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实体性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这里的实体性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3)以单位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程序性规定,如未依法履行协商变更义务、提前通知义务等而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三是用人单位同时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在上述三类不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中,用人单位存在的过错程度显然有很大区别。但是《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并没有区分具体情形,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全一致,这一规定难免令人质疑。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程序性违法,比如仅未尽到解除的预告义务或者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而没有协商变更合同的,应分别适用解除合同代通知金或者赔偿金等替代履行的方式进行补正,补正后可以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即在此情况下可以不再赋予劳动者单方的维持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违反程序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违反实体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性质上是一样的,都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在法律责任上也不应有所区别,即两种违法解除行为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9]
2.工会不能充分行使监督权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是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程序性要求。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遵守这一要求,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或者虽通知工会,但拒不研究工会的意见,以及用人单位没有组建工会,导致无法履行通知义务,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从理论上来说,既然通知工会是法定程序,不通知显然属于违法解除行为,其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可被予以撤销,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二)完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规定的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应尽快制定《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形式和方式。其中经济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规定违约金的性质、数额范围和适用范围。为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建议将违约金定性为惩罚性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可以大于劳动者的实际经济损失;为体现违约金的合理性,并根据劳动合同不同于经济合同的性质,对违约金的约定规定一个合理范围;规定只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法违约,劳动者即有权要求违法的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0] (3)规定适用继续履行责任方式的条件。规定只要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又能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使裁判得以顺利履行,对用人单位可能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同时做出裁判(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合同,则劳动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行从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中划拨劳动者的应得工资。
针对工会不能充分行使监督权的问题,由于工会对企业存在一定的依赖性,企业内部缺乏抗衡机制,致使工会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往往囿于企业的约束,更多的扮演着为职工提供服务如生病探望、发放福利的角色,难以独立去真正发挥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而且,法律虽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但没有规定企业不履行工会监督等义务时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致使很多条款流于形式,从而使工会的作用大打折扣。笔者认为,要改变目前工会处于附属地位的状况,我国工会系统在维持一元体系的基础上,可以沿着民主化、职业化、社会化与行业化的思路,强化工会的社会人格,尤其是提升基层工会对内自律、对外代表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王全兴著.劳动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08.7.
[2] 关怀主编.劳动法(第三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
[3] 郑爱青.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和建议[J].法学杂志,2007(3).
[4] 陈宜宁.<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的浅论[J].法制与社会,2011(21).
[5] 蔡力铮.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年论文,2008.
[6] 张金钦.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之认定[J]. 中国集体经济,2009(12).
[7] 樊亚平.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J]. 经济师,2008(1).
[8] 刘赛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经济补偿制度研究[D]. 中南大学硕士论文,2011.
[9] 朱莉.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对劳动者的保护[D]. 重庆大学硕士论文,2009.
[10] 杨文静.论劳动合同的解除[D].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
【关键词】劳动合同的解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赔偿金
一、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概述
在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属于法定解除情形,主要有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几种方式,每一种解除方式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劳资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利,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可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劳动合同即可解除。[1]当然,即使双方有协商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提出后需承担的法律义务并不完全相同。若是用工单位提出,则仍然需要给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2]因此,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单方解除权是在不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时,仅需由其做出单方决定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不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况下,任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当事人有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也有相应的有条件的单方解除权和协商解除权的权利。[3]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4]例如,《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第45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此规定的情形之内终止劳动合同的,就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指的是没有出现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却以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在第39、40、4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用人单位在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规定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6、39、40、41、42、44、45条等规定不但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问题,同时也包括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的程序。违反程序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
首先,在企业间竞争日益激烈的大背景下,不少中小企业为了维护企业利益,降低劳动力成本,肆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权益。[5]其次,对劳动合同法的漠视也是造成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因,不可否认的是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尊重重视劳动法律的地位,在工作中也会主动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但是仍然有不少民企、劳务派遣单位会采取违法方式或者违法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此外,企业基层工会较为孱弱,多数依附于所在企业,无法发挥对内自律、对外代表的作用,即使《工会法》对于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却没有对于工会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规定。可以说,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并不能很好的起到对职工的保护作用。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颁布以来,我们在肯定其发挥了巨大作用的同时,不可回避的是其仍存在缺陷、不足和冲突。一些用人单位有意钻法律空子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或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有时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感到无所适从,无可奈何。劳动法律执行方面,我国劳动仲裁日趋行政化、诉讼化却难以终局的现状使其逐渐丧失规则灵活、程序简单、处理及时的优势。诉讼资源的紧张以及司法的政策化使诉讼的公平性公正性大打折扣。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由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在不享有劳动解除权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因此,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可能导致合同的解除的结果发生。换言之,由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及行为不会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6]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直接法律后果肯定不会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作为非违约方的劳动者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的选择权的产生。因此,在发生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解决争议的劳动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认定劳动合同解除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而应根据劳动者的要求来决定裁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还是解除以及用人单位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支付赔偿金。
1.继续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是指用人单位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下,如果劳动者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在事实上可能和经济上合理、且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的条件下,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的一种法律责任。[7]对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责任是受合同所要实现的目的决定的,是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在责任制度上的体现。只要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和可能时,用工单位就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这种补偿办法既有补偿性质又有惩罚性质,因此不是任意一种解除的情况都可以适用,其前提必须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行为是违法的。这时,用人单位不能获得其期望的法律后果,反而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法律为了灵活起见,赋予了受害方也就是劳动者以选择权,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直接终结合同。因为用人单位首先违反了诚信原则,如果法律强制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能会使劳动者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如果劳动者提出要继续履行合同,法律应该予以确认。
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行为不违法的情况下,则不能使用此方法。因为虽然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会对劳动者带来一定的损害,但其条件和程序都是合法的,若规定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那么这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都将毫无意义,只能沦为一种摆设。此时,法律只能从公平的角度对劳动者给予适当的补偿,而不能惩罚用人单位,其补偿办法一般都是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赔偿金具有惩罚金性质,在性质上讲是一种民事责任,它是因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它的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对商家设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承担民事赔偿,是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看,用人单位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可能是补偿性的,也有可能是惩罚性的。对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能够同时适用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补充规定,即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赔偿,就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二者是不能同时适用的。
此外,用人单位还可以支付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四、我国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立法不足与完善意见
(一)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1.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明确
主要表现在:(1)对能否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及其适用条件和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时如何处理等有关问题未做出明确规定,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2)对违约金的性质、数额范围及适用范围未作明确规定,以致在现实中出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约定违约金的情况。[8]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48条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界定比较模糊,仅简单表述为"违反本法规定",但根据具体规定可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区分为三类情况:一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实体性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这里的实体性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3)以单位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程序性规定,如未依法履行协商变更义务、提前通知义务等而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三是用人单位同时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在上述三类不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中,用人单位存在的过错程度显然有很大区别。但是《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并没有区分具体情形,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全一致,这一规定难免令人质疑。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程序性违法,比如仅未尽到解除的预告义务或者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而没有协商变更合同的,应分别适用解除合同代通知金或者赔偿金等替代履行的方式进行补正,补正后可以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即在此情况下可以不再赋予劳动者单方的维持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违反程序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违反实体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性质上是一样的,都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在法律责任上也不应有所区别,即两种违法解除行为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9]
2.工会不能充分行使监督权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是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程序性要求。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遵守这一要求,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或者虽通知工会,但拒不研究工会的意见,以及用人单位没有组建工会,导致无法履行通知义务,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从理论上来说,既然通知工会是法定程序,不通知显然属于违法解除行为,其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可被予以撤销,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二)完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规定的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应尽快制定《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形式和方式。其中经济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规定违约金的性质、数额范围和适用范围。为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建议将违约金定性为惩罚性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可以大于劳动者的实际经济损失;为体现违约金的合理性,并根据劳动合同不同于经济合同的性质,对违约金的约定规定一个合理范围;规定只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法违约,劳动者即有权要求违法的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0] (3)规定适用继续履行责任方式的条件。规定只要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又能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使裁判得以顺利履行,对用人单位可能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同时做出裁判(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合同,则劳动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行从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中划拨劳动者的应得工资。
针对工会不能充分行使监督权的问题,由于工会对企业存在一定的依赖性,企业内部缺乏抗衡机制,致使工会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往往囿于企业的约束,更多的扮演着为职工提供服务如生病探望、发放福利的角色,难以独立去真正发挥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而且,法律虽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但没有规定企业不履行工会监督等义务时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致使很多条款流于形式,从而使工会的作用大打折扣。笔者认为,要改变目前工会处于附属地位的状况,我国工会系统在维持一元体系的基础上,可以沿着民主化、职业化、社会化与行业化的思路,强化工会的社会人格,尤其是提升基层工会对内自律、对外代表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王全兴著.劳动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08.7.
[2] 关怀主编.劳动法(第三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
[3] 郑爱青.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和建议[J].法学杂志,2007(3).
[4] 陈宜宁.<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的浅论[J].法制与社会,2011(21).
[5] 蔡力铮.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年论文,2008.
[6] 张金钦.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之认定[J]. 中国集体经济,2009(12).
[7] 樊亚平.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J]. 经济师,2008(1).
[8] 刘赛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经济补偿制度研究[D]. 中南大学硕士论文,2011.
[9] 朱莉.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对劳动者的保护[D]. 重庆大学硕士论文,2009.
[10] 杨文静.论劳动合同的解除[D].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