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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的刑法对构成要件故意与罪责故意的单一实质故意概念采取不区分的立场。相关刑法中规定,犯罪故意是指犯罪的基本罪过形式,指的是行为人在完全知晓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他人产生危害的情况下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性态度。目前,我国刑法以出发故意犯罪为原则,因此在实际的审判中,我们应充分了解犯罪故意的心理状态,才能对故意犯罪行为有所防范,从而维护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关键词:犯罪故意;主观意识;心理状态;社会危害性
一、犯罪故意概述
对于犯罪故意,我国《刑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从定义中可以看出,犯罪故意的心理状态是罪犯本人故意犯罪这种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前提。作为一种主观性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具有极强的主观性色彩,因此研究犯罪故意要从心理学角度去辨析和探索。
二、犯罪故意的分类
我国刑法中的对于犯罪故意这一概念,依照不同的标准而有着不同的分类。
(一)行为故意与结果故意
区分行为故意和结果故意,应从犯罪故意罪名成立所要求的的犯罪主体的认识和意志方面着手。
行为故意,是指行为人对其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明知和意志,一旦具备则可构成犯罪故意,但对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的认识程度则不做要求。结果故意则是指行为人在清楚知晓自身的行为会导致违法结果的同时,仍决定实施该行为,并在心理上具有希望、容忍结果发生的状态。结果故意又可根据不同标准区分未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希望故意、容忍故意和放任故意;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等。
(二)目的故意与非目的故意
在我国刑法中,通过犯罪故意中是否具备构成要件的目的来区分目的故意与非目的故意。
目的故意,即指行为人只有在具备某种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时才能确定其为犯罪故意;而非目的故意则是指行为人不具备具体的目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故意。
(三)作为故意与不作为故意
作为故意与不作为故意的概念相对,是指行为人在明确知道会发生构成要件的事实的前提下决意实施犯罪的故意行为;而不作为故意则是指不作为犯的故意行为,该行为人在明知道会发生构成要件的事实的情况下决定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要件的故意。区分二者要根据行为人对行为形式的意志选择进行裁定。
(四)预谋故意与非预谋故意
预谋故意,是指行为人在产生犯罪想法并决定实施犯罪后进行策划行动、并付诸实施的犯罪故意,这与行为人产生犯罪决议后再短期内决定并实施犯罪的犯罪故意相对。
因此,区分预谋故意与非预谋故意可分局行为人在决定犯罪后策划犯罪行动的过程及时间长短进行。
三、影响犯罪故意的因素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是犯罪行为的构成部分,部分罪犯在决意犯罪时并未充分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带来的可怕后果,只是由于一时冲动作出危害社会、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因此也就对后果产生了放任心理。影响犯罪故意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是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
(一)内在因素
从心理学多角度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可将犯罪故意的内在因素分为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及罪犯个人因素。
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在明确知道其自身的行为会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严重危害的同时仍旧实施犯罪的这种明知故犯的行为。因此可以说,在行为人的行为中,“明知”是故意犯罪的基本前提,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后果没有明确的认知,就谈不上是故意犯罪。
意志因素则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危害性结果抱有希望态度或放任心理的态度。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前提,也是成立犯罪故意这项罪名的基本前提。
行为人个人因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一些行为人由于自身年龄较小,还未建立起完善的价值观、是非观,因此导致其不具备较强的明辨是非的能力,在处理事情时往往较为冲动、不考虑后果;而一些行为人虽然是成年人,但由于教育的缺失和自身素质的欠缺,他们的性格普遍较为扭曲、压抑甚至畸形,容易导致犯罪行为。
(二)外在因素
影响犯罪故意的因素还包括外在因素,对于行为人而言,与他们所处的环境有较大的关系。根据资料显示,许多犯罪行为人的家庭都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单亲家庭、留守儿童或孤儿等,家庭教育的缺失会导致他们的性格孤僻、冷漠,甚至不受控制、较为扭曲,长此以往,他们会形成无人能控制的性格,而不考虑事情发生的后果和是非对错。另外,学校和社会的环境也会对他们产生影响,在学校里,老师的莫不关系、同学的排挤冷眼都会导致其性格孤僻、甚至只会用暴力解决问题;而社会中的歧视现象等也会带来极其恶略的后果,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结语
从古至今,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类的司法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对于各类犯罪行为也有了更为详细而明确地定义。相较于其他国家对于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规定则显得极具中国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优越性。随着司法相关工作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司法理论也会不断丰富与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忠林,李瑞杰.犯罪故意:立法比较与学理阐释[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30(04):102-109.
[2]贾宇.犯罪故意类型新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2(03):52-58.
[3]王奎刚.浅议犯罪故意[J].法制与社会,2015(12):291-292.
[4]肖良东. 犯罪故意的幾个问题探讨[D].贵州大学,2007.
[5]林育青. 我国犯罪故意的要素分析模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关键词:犯罪故意;主观意识;心理状态;社会危害性
一、犯罪故意概述
对于犯罪故意,我国《刑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从定义中可以看出,犯罪故意的心理状态是罪犯本人故意犯罪这种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前提。作为一种主观性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具有极强的主观性色彩,因此研究犯罪故意要从心理学角度去辨析和探索。
二、犯罪故意的分类
我国刑法中的对于犯罪故意这一概念,依照不同的标准而有着不同的分类。
(一)行为故意与结果故意
区分行为故意和结果故意,应从犯罪故意罪名成立所要求的的犯罪主体的认识和意志方面着手。
行为故意,是指行为人对其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明知和意志,一旦具备则可构成犯罪故意,但对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的认识程度则不做要求。结果故意则是指行为人在清楚知晓自身的行为会导致违法结果的同时,仍决定实施该行为,并在心理上具有希望、容忍结果发生的状态。结果故意又可根据不同标准区分未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希望故意、容忍故意和放任故意;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等。
(二)目的故意与非目的故意
在我国刑法中,通过犯罪故意中是否具备构成要件的目的来区分目的故意与非目的故意。
目的故意,即指行为人只有在具备某种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时才能确定其为犯罪故意;而非目的故意则是指行为人不具备具体的目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故意。
(三)作为故意与不作为故意
作为故意与不作为故意的概念相对,是指行为人在明确知道会发生构成要件的事实的前提下决意实施犯罪的故意行为;而不作为故意则是指不作为犯的故意行为,该行为人在明知道会发生构成要件的事实的情况下决定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要件的故意。区分二者要根据行为人对行为形式的意志选择进行裁定。
(四)预谋故意与非预谋故意
预谋故意,是指行为人在产生犯罪想法并决定实施犯罪后进行策划行动、并付诸实施的犯罪故意,这与行为人产生犯罪决议后再短期内决定并实施犯罪的犯罪故意相对。
因此,区分预谋故意与非预谋故意可分局行为人在决定犯罪后策划犯罪行动的过程及时间长短进行。
三、影响犯罪故意的因素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是犯罪行为的构成部分,部分罪犯在决意犯罪时并未充分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带来的可怕后果,只是由于一时冲动作出危害社会、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因此也就对后果产生了放任心理。影响犯罪故意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是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
(一)内在因素
从心理学多角度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可将犯罪故意的内在因素分为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及罪犯个人因素。
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在明确知道其自身的行为会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严重危害的同时仍旧实施犯罪的这种明知故犯的行为。因此可以说,在行为人的行为中,“明知”是故意犯罪的基本前提,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后果没有明确的认知,就谈不上是故意犯罪。
意志因素则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危害性结果抱有希望态度或放任心理的态度。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前提,也是成立犯罪故意这项罪名的基本前提。
行为人个人因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一些行为人由于自身年龄较小,还未建立起完善的价值观、是非观,因此导致其不具备较强的明辨是非的能力,在处理事情时往往较为冲动、不考虑后果;而一些行为人虽然是成年人,但由于教育的缺失和自身素质的欠缺,他们的性格普遍较为扭曲、压抑甚至畸形,容易导致犯罪行为。
(二)外在因素
影响犯罪故意的因素还包括外在因素,对于行为人而言,与他们所处的环境有较大的关系。根据资料显示,许多犯罪行为人的家庭都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单亲家庭、留守儿童或孤儿等,家庭教育的缺失会导致他们的性格孤僻、冷漠,甚至不受控制、较为扭曲,长此以往,他们会形成无人能控制的性格,而不考虑事情发生的后果和是非对错。另外,学校和社会的环境也会对他们产生影响,在学校里,老师的莫不关系、同学的排挤冷眼都会导致其性格孤僻、甚至只会用暴力解决问题;而社会中的歧视现象等也会带来极其恶略的后果,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结语
从古至今,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类的司法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对于各类犯罪行为也有了更为详细而明确地定义。相较于其他国家对于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规定则显得极具中国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优越性。随着司法相关工作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司法理论也会不断丰富与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忠林,李瑞杰.犯罪故意:立法比较与学理阐释[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30(04):102-109.
[2]贾宇.犯罪故意类型新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2(03):52-58.
[3]王奎刚.浅议犯罪故意[J].法制与社会,2015(12):291-292.
[4]肖良东. 犯罪故意的幾个问题探讨[D].贵州大学,2007.
[5]林育青. 我国犯罪故意的要素分析模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