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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卡尔·卢埃林所言,司法人员在解决纠纷时的所作所为就是法律本身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目前审理了一起非法搜查案。2010年9月22日,正值中秋节,袁某(女)到北京市海淀区物美超市购物,因偷喝饮料被保安人员发现,随即被带到超市保安部,保安队长周某在欲罚款300元未果的情况下,让袁某在其面前撩起上衣、褪下裤子进行搜身,并用橡胶棍击打袁某胸部、腿部等部位,伴有言语威胁,周某遂因涉嫌非法搜查罪出庭受审。
报道说,这是近十年来海淀区首起非法搜查案件。实际上,类似案件在全国也鲜有闻,当然这并不是说,类似事件在全国鲜有发生,事实正好相反。
至今仍然依稀记得上海女大学生在超市购物时被脱衣搜身,似乎是在舆论的哗然中草草了事,类似事件总能在我们眼前一晃而过,如温州某酒吧因发现缺少100元营业款,逼迫20余名男性员工脱衣接受保安检查,山东胶州某公司为防盗在下班时强行对1000余名员工例行搜身检查等等。
类似报道已不会引发关注,似乎身体远不如权力与金钱能够撩动人们围观的激情,公众甚至会在加害方防贼、防盗的振振有词中不自觉地接受这样一场“胜利”:屈辱的百元赔偿,或者虚伪的道歉。
人们愿意接受这样一场胜利,在观念层面上,其实是用被害人偷盗(可能)的过错与加害方做了道德上的交换。正如保安队长周某在接受采访时所说,“以前不管小偷是男是女,从身上都搜出过东西,所以就没有非法搜查一说。”
当然法律并非如此。根据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依法构成非法搜查罪。这里的“非法搜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无权进行搜查的人非法对他人人身、住宅进行搜查,二是有搜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决定非法对他人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或者搜查的程序与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我们并不认为所有的非法搜查行为都可以或者必须予以定罪处罚,但类似周某的思维习惯不仅在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而且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搜查罪也几乎被暂时遗忘了。
现实情况是,人们揣着一本刑法和刑法中的那些罪名,就像揣着一封旧情书那样想象着老情人的模样。但斗转星移世事变幻,他们缺少解释、运用法律的权威与勇气,只好眼巴巴地望着最高法院。
另一方面,人们狂躁地追逐着“时尚潮流”,不厌其烦地建言在刑法中创设新的罪名,刑法中固有的罪名却运用不足甚至被暂时遗忘,如糟糠之妻般退避在某个寂寞庭院,就像非法搜查罪。
事实上,刑法设定的罪名洋洋数百个,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的不过数十个。这就像一个人有一大箱的衣服,经常穿的不过是那几件,而当某一天从箱底翻出一件旧衣,穿上去也许效果不错。
非法搜查罪就是这样一件旧衣。海淀司法机关把这条压在箱底的法律翻出来,把它披在周某的身上,还原了类似事件的法律面目。
而在此之前,人们还仅仅停留在民事侵权的法律认识上,刑法的具体规定并不十分清楚,司法机关也似乎已经忘记,或者怠于提及这样一个罪名。而这样一个罪名,既不需要司法解释更不需要呼吁创立,需要的只是行动。正如卡尔·卢埃林所言,司法人员在解决纠纷时的所作所为就是法律本身。
与酒驾、贪腐、灭门等那些吸引人们眼球的概念比较起来,周某非法搜查案没有什么概念可言,并不会引起多大的关注,但却恰恰回归了舆论的理性与司法的本质。我们不能在保障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尚且漠然不顾或者不知所措的情况下空谈宏伟的司法目标,也不能在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尚且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奢谈伟大的法治理想。
逄政(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公诉处主诉检察官)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目前审理了一起非法搜查案。2010年9月22日,正值中秋节,袁某(女)到北京市海淀区物美超市购物,因偷喝饮料被保安人员发现,随即被带到超市保安部,保安队长周某在欲罚款300元未果的情况下,让袁某在其面前撩起上衣、褪下裤子进行搜身,并用橡胶棍击打袁某胸部、腿部等部位,伴有言语威胁,周某遂因涉嫌非法搜查罪出庭受审。
报道说,这是近十年来海淀区首起非法搜查案件。实际上,类似案件在全国也鲜有闻,当然这并不是说,类似事件在全国鲜有发生,事实正好相反。
至今仍然依稀记得上海女大学生在超市购物时被脱衣搜身,似乎是在舆论的哗然中草草了事,类似事件总能在我们眼前一晃而过,如温州某酒吧因发现缺少100元营业款,逼迫20余名男性员工脱衣接受保安检查,山东胶州某公司为防盗在下班时强行对1000余名员工例行搜身检查等等。
类似报道已不会引发关注,似乎身体远不如权力与金钱能够撩动人们围观的激情,公众甚至会在加害方防贼、防盗的振振有词中不自觉地接受这样一场“胜利”:屈辱的百元赔偿,或者虚伪的道歉。
人们愿意接受这样一场胜利,在观念层面上,其实是用被害人偷盗(可能)的过错与加害方做了道德上的交换。正如保安队长周某在接受采访时所说,“以前不管小偷是男是女,从身上都搜出过东西,所以就没有非法搜查一说。”
当然法律并非如此。根据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依法构成非法搜查罪。这里的“非法搜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无权进行搜查的人非法对他人人身、住宅进行搜查,二是有搜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决定非法对他人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或者搜查的程序与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我们并不认为所有的非法搜查行为都可以或者必须予以定罪处罚,但类似周某的思维习惯不仅在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而且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搜查罪也几乎被暂时遗忘了。
现实情况是,人们揣着一本刑法和刑法中的那些罪名,就像揣着一封旧情书那样想象着老情人的模样。但斗转星移世事变幻,他们缺少解释、运用法律的权威与勇气,只好眼巴巴地望着最高法院。
另一方面,人们狂躁地追逐着“时尚潮流”,不厌其烦地建言在刑法中创设新的罪名,刑法中固有的罪名却运用不足甚至被暂时遗忘,如糟糠之妻般退避在某个寂寞庭院,就像非法搜查罪。
事实上,刑法设定的罪名洋洋数百个,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的不过数十个。这就像一个人有一大箱的衣服,经常穿的不过是那几件,而当某一天从箱底翻出一件旧衣,穿上去也许效果不错。
非法搜查罪就是这样一件旧衣。海淀司法机关把这条压在箱底的法律翻出来,把它披在周某的身上,还原了类似事件的法律面目。
而在此之前,人们还仅仅停留在民事侵权的法律认识上,刑法的具体规定并不十分清楚,司法机关也似乎已经忘记,或者怠于提及这样一个罪名。而这样一个罪名,既不需要司法解释更不需要呼吁创立,需要的只是行动。正如卡尔·卢埃林所言,司法人员在解决纠纷时的所作所为就是法律本身。
与酒驾、贪腐、灭门等那些吸引人们眼球的概念比较起来,周某非法搜查案没有什么概念可言,并不会引起多大的关注,但却恰恰回归了舆论的理性与司法的本质。我们不能在保障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尚且漠然不顾或者不知所措的情况下空谈宏伟的司法目标,也不能在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尚且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奢谈伟大的法治理想。
逄政(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公诉处主诉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