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要真正落实教学效果,就必须注重实践教学的开发与运用。作为一种教学理念,实践教学应贯穿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全过程。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式之一在实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目标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功能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064-0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是高校公共基础必修课。本课程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提高学生的修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由于课程内容具有抽象化、理论化等特点,教师在教授过程中很难使用简单的理论讲授方式达到“知行合一”的教学目的。为了增强课程的趣味性以及达到“知行合一”的教学目的,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结合起来是“基础课”教学的必要选择。在实践教学方面,若干年以来,不论是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相关领导还是一线授课教师都在积极探索一套高效的实践教学路径。全国高校思政课的教学评估中更是将实践教学纳入评估体系中,成为评估体系的一个重要指标之一。然而,由于缺乏对“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内涵与功能的全面认识,“基础”课实践教学的探索仍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要使“基础”课实践教学功能得以实现,必须加深对“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内涵与功能的全面认识,以期为探索一套更为高效率的实践教学路径。
一、“基础”课实践教学的涵义
实践教学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手段,在各种教学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在理工农医学科中。诸多高校的理工科教学过程设计中,已经将实践教学摆到与理论教学同等重要的位置,比如,两者在同一门课程中的学分所占比重平分秋色。早期的实用主义流派也将实践教学应用于人文社科类学科的教学中,特别是在德育教学过程中更是将这种方法作为主要教学手段之一。然而,对于实践教学的内涵的理解却是见仁见智了,在此有必要将实践教学的内涵做简单的梳理,以便更好地将其运用到“基础”课的教学之中。关于实践教学的内涵,许多学者都做出了解释与定义,归纳起来有如下两种:
(一)指在课堂教学和课外教学过程中,构建一种具有教育性、创造性、实践性,以学生的主体活动为主要形式,以激励学生主动参与、主动思考、主动探索为基本特征,以促进学生整体素质全面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学观念和教学形式。[1]
(二)社会实践教学以社会现实问题作为研究的出发点,让学生在实践中自己发现问题、研究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着重培养学生对现实的观察、分析能力,提高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把个人发展规划和社会发展要求结合起来。[2]
综上所述,实践教学的内涵可以表述为是一种教师主导,教学为主体,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以理论为基础引导学生将书本内容与客观世界相联系,指导学生用相关理论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探索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启发式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这种教学方法摒弃传统的把学生当成单纯的知识接受者的观念,要求在教学过程中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并且以学生的主体活动为主要形式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把实践教学概念引入到“基础”课教学活动中来就是指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构建一种具有教育性、创造性、实践性,以学生的主体活动为主要形式,以激励学生主动参与、主动思考、主动探索为基本特征,以促进学生整体素质全面发展为目的的教学观念和教学形式。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实践教学与实践教学环节不同,实践教学是一种教学理念应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而实践教学环节是和理论教学环节相辅相成的,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基础”课实践教学按其组织形式不同,可以分为校内实践教学和校外实践教学两大类,其中校内实践教学又分为课堂实践教学和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活动范围限于校园内),校外实践教学又可以分为引导性校外实践教学和非引导性校外实践教学。校内实践教学中的课堂实践教学主要是指将实践教学理念渗透在“基础”课的理论教授过程,包括以开展辩论会、现场模拟、主题演讲、播放音乐和视频资料等形式将理论知识形象生动地传授给学生,让学生亲身体验教学的主要内容。校内实践教学的课外实践教学是指以“基础”课的主题为理论基础结合学校的各项活动如团学活动中的“我爱我”、“雷锋月”、“新生入学教育”等实践活动,教师做适当引导,让学生在活动过程中理解理论知识并且内化为自己的理念。校外实践教学是以社会为课堂,其中引导型课外实践教学一方面可以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会、社团等利用课余时间组织一些校园活动结合教师的指导来完成理论教学活动,另一方面是指教师可以亲自带队去一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实践教学、非引导型课外实践教学是指学生的一切社会活动,这种类型的实践教学从严格意义上讲不算是教学,它是学生自觉内化的过程,也即将课堂上的理论知识自觉的用以指导自己的言行或是更正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律观,这也是“基础”课的最终教学目的。
二、“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功能
(一)帮助学生完成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外化与内化过程
“基础”课的主要教学目标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提高学生的修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四观”其实质是将课本的八个主题内化于学生的理念,并且能够使学生将这些内化的理论外化于行为,也即用这些内化的“四观”来指导其日常行为。
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内化主要是指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于学生的基本要求通过社会舆论、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在学生内心形成道德和法律观念,即客观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各方面形成的合力转化为学生的主体意识。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外化主要是指将内化的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转化为行为实践,并且相对稳定地调节主体的外在行为。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有效的教学模式主要功能是通过对学生的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施加影响,强化学生的内化和外化行为使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对其行为活动产生调节和指导作用。通过内化和外化的动态过程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可以提高该课程的实效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与行为实践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践教学具有重要作用。 (二)提高学生的道德行为判断和选择能力
在信息化时代,学生接收外部信息的渠道越来越丰富,在这纷繁复杂的信息中怎样删选正确的信息对学生的道德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坚持实践教学,将课堂向社会,向网络开放是培养学生德育判断能力的重要方式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基础”课的实践教学引导学生走向社会,正确地认识社会,从而在实践中提高学生的道德判断学生行为作用于外部世界必然会产生社会评价,也即人们对其行为所作出的评价。通过实践教学让学生在参与社会活动的过程中能够将道德标准和法律要求结合实际环境进行内化,从而形成正确的“四观”。实质上是学生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动机、效果和价值的判断,是人们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和坚持正确行为习惯的外在力量。
(三)促使学生主体素质获得不断发展
学界普遍认为德育必须重视德育主体的内在发展需要,重视品德的独立性、能动性和超越性等。把德育对象当作可发展的成长着的道德主体来培养,以学生品德的发展和德育主体的建构为目的来提升德育对象的理性自觉与道德意志。但人的品德主体地位和主体性并非生物遗传而来,而是品德主体自身长期不懈艰苦努力奋斗的结果。因而,“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充分尊重学生的品德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品德自觉,提高学生的是非鉴别能力、品德意志能力、品德践行能力,使学生在对道德要求必然性、必要性把握的基础上,实现品德主体性与规范性的互换,从而实现品德主体性与规范性的高度统一。
实践教学融入“基础”课的教学虽然可以给整个政治课教育带来耳目一新的改变,但是目前大部分学校的实践教学仍然流于形式,只是为了“实践”而开展。为此实践教学出现“两张皮”现象,比如带学生外出参观学习,缺乏有效的指导;课堂上的案例教学和视频教学也缺乏引导;调查报告的调查对象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具代表性并不能就相关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认识。另外,在开展实践教学过程中,由于缺乏学校和社会相关系统的支撑,实践教学的实施处处受阻,不能达成教学目的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就必定阻碍实践教学功能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的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1]郭秀萍.社会实践教学的组织与管理—以“概论”课为例[J].中国电力教育,2009,(6):139.
[2]姚荣红.广西师范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及其管理研[D].2008,(12).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功能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064-0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是高校公共基础必修课。本课程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提高学生的修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由于课程内容具有抽象化、理论化等特点,教师在教授过程中很难使用简单的理论讲授方式达到“知行合一”的教学目的。为了增强课程的趣味性以及达到“知行合一”的教学目的,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结合起来是“基础课”教学的必要选择。在实践教学方面,若干年以来,不论是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相关领导还是一线授课教师都在积极探索一套高效的实践教学路径。全国高校思政课的教学评估中更是将实践教学纳入评估体系中,成为评估体系的一个重要指标之一。然而,由于缺乏对“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内涵与功能的全面认识,“基础”课实践教学的探索仍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要使“基础”课实践教学功能得以实现,必须加深对“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内涵与功能的全面认识,以期为探索一套更为高效率的实践教学路径。
一、“基础”课实践教学的涵义
实践教学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手段,在各种教学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在理工农医学科中。诸多高校的理工科教学过程设计中,已经将实践教学摆到与理论教学同等重要的位置,比如,两者在同一门课程中的学分所占比重平分秋色。早期的实用主义流派也将实践教学应用于人文社科类学科的教学中,特别是在德育教学过程中更是将这种方法作为主要教学手段之一。然而,对于实践教学的内涵的理解却是见仁见智了,在此有必要将实践教学的内涵做简单的梳理,以便更好地将其运用到“基础”课的教学之中。关于实践教学的内涵,许多学者都做出了解释与定义,归纳起来有如下两种:
(一)指在课堂教学和课外教学过程中,构建一种具有教育性、创造性、实践性,以学生的主体活动为主要形式,以激励学生主动参与、主动思考、主动探索为基本特征,以促进学生整体素质全面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学观念和教学形式。[1]
(二)社会实践教学以社会现实问题作为研究的出发点,让学生在实践中自己发现问题、研究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着重培养学生对现实的观察、分析能力,提高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把个人发展规划和社会发展要求结合起来。[2]
综上所述,实践教学的内涵可以表述为是一种教师主导,教学为主体,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以理论为基础引导学生将书本内容与客观世界相联系,指导学生用相关理论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探索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启发式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这种教学方法摒弃传统的把学生当成单纯的知识接受者的观念,要求在教学过程中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并且以学生的主体活动为主要形式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把实践教学概念引入到“基础”课教学活动中来就是指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构建一种具有教育性、创造性、实践性,以学生的主体活动为主要形式,以激励学生主动参与、主动思考、主动探索为基本特征,以促进学生整体素质全面发展为目的的教学观念和教学形式。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实践教学与实践教学环节不同,实践教学是一种教学理念应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而实践教学环节是和理论教学环节相辅相成的,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基础”课实践教学按其组织形式不同,可以分为校内实践教学和校外实践教学两大类,其中校内实践教学又分为课堂实践教学和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活动范围限于校园内),校外实践教学又可以分为引导性校外实践教学和非引导性校外实践教学。校内实践教学中的课堂实践教学主要是指将实践教学理念渗透在“基础”课的理论教授过程,包括以开展辩论会、现场模拟、主题演讲、播放音乐和视频资料等形式将理论知识形象生动地传授给学生,让学生亲身体验教学的主要内容。校内实践教学的课外实践教学是指以“基础”课的主题为理论基础结合学校的各项活动如团学活动中的“我爱我”、“雷锋月”、“新生入学教育”等实践活动,教师做适当引导,让学生在活动过程中理解理论知识并且内化为自己的理念。校外实践教学是以社会为课堂,其中引导型课外实践教学一方面可以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会、社团等利用课余时间组织一些校园活动结合教师的指导来完成理论教学活动,另一方面是指教师可以亲自带队去一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实践教学、非引导型课外实践教学是指学生的一切社会活动,这种类型的实践教学从严格意义上讲不算是教学,它是学生自觉内化的过程,也即将课堂上的理论知识自觉的用以指导自己的言行或是更正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律观,这也是“基础”课的最终教学目的。
二、“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功能
(一)帮助学生完成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外化与内化过程
“基础”课的主要教学目标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提高学生的修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四观”其实质是将课本的八个主题内化于学生的理念,并且能够使学生将这些内化的理论外化于行为,也即用这些内化的“四观”来指导其日常行为。
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内化主要是指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于学生的基本要求通过社会舆论、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在学生内心形成道德和法律观念,即客观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各方面形成的合力转化为学生的主体意识。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外化主要是指将内化的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转化为行为实践,并且相对稳定地调节主体的外在行为。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有效的教学模式主要功能是通过对学生的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施加影响,强化学生的内化和外化行为使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对其行为活动产生调节和指导作用。通过内化和外化的动态过程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可以提高该课程的实效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与行为实践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践教学具有重要作用。 (二)提高学生的道德行为判断和选择能力
在信息化时代,学生接收外部信息的渠道越来越丰富,在这纷繁复杂的信息中怎样删选正确的信息对学生的道德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坚持实践教学,将课堂向社会,向网络开放是培养学生德育判断能力的重要方式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基础”课的实践教学引导学生走向社会,正确地认识社会,从而在实践中提高学生的道德判断学生行为作用于外部世界必然会产生社会评价,也即人们对其行为所作出的评价。通过实践教学让学生在参与社会活动的过程中能够将道德标准和法律要求结合实际环境进行内化,从而形成正确的“四观”。实质上是学生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动机、效果和价值的判断,是人们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和坚持正确行为习惯的外在力量。
(三)促使学生主体素质获得不断发展
学界普遍认为德育必须重视德育主体的内在发展需要,重视品德的独立性、能动性和超越性等。把德育对象当作可发展的成长着的道德主体来培养,以学生品德的发展和德育主体的建构为目的来提升德育对象的理性自觉与道德意志。但人的品德主体地位和主体性并非生物遗传而来,而是品德主体自身长期不懈艰苦努力奋斗的结果。因而,“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充分尊重学生的品德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品德自觉,提高学生的是非鉴别能力、品德意志能力、品德践行能力,使学生在对道德要求必然性、必要性把握的基础上,实现品德主体性与规范性的互换,从而实现品德主体性与规范性的高度统一。
实践教学融入“基础”课的教学虽然可以给整个政治课教育带来耳目一新的改变,但是目前大部分学校的实践教学仍然流于形式,只是为了“实践”而开展。为此实践教学出现“两张皮”现象,比如带学生外出参观学习,缺乏有效的指导;课堂上的案例教学和视频教学也缺乏引导;调查报告的调查对象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具代表性并不能就相关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认识。另外,在开展实践教学过程中,由于缺乏学校和社会相关系统的支撑,实践教学的实施处处受阻,不能达成教学目的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就必定阻碍实践教学功能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的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1]郭秀萍.社会实践教学的组织与管理—以“概论”课为例[J].中国电力教育,2009,(6):139.
[2]姚荣红.广西师范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及其管理研[D].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