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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提点刑狱官在地方官员荐举中具有重要作用,其荐举可分为遵照朝廷诏令举官的“特荐”和每年定期保荐官员改转升迁的“岁荐”。提刑官还是幕职州县官改升京官的必要“职司”举主。为避免提刑官以权谋私,宋朝政府设立了一系列其荐举必须遵守的规则。提刑官等掌管一路事务长官的荐举,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央相距地方遥远,不知实情,只凭资格用人的不足。但因监管不力,也助长了提刑官等监司利用荐举权力谋取私利、结党营私等腐败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