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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同时,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较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
编辑点评:排污费是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取的污染治理费用,主要包括污水、废气、废渣和噪声排污费。现行排污收费制度是2003年建立的,当时考虑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排污费征收标准仅相当于测算成本的一半,其中,污水类和废气类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如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未对企业排污形成有效约束;没有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不能充分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的主动性。因此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特别是我国目前环境问题突出,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从源头上把控污染物的排放,有利于环境治理。
根据此次发布的《通知》,调整后的污水类和废气类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比原来翻了一番,而且改变了原来实行单一收费标准的做法,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相信这一举措的实施,不仅能够充分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还可有效倒逼企业迅速实施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上马环保设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编辑点评:排污费是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取的污染治理费用,主要包括污水、废气、废渣和噪声排污费。现行排污收费制度是2003年建立的,当时考虑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排污费征收标准仅相当于测算成本的一半,其中,污水类和废气类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如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未对企业排污形成有效约束;没有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不能充分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的主动性。因此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特别是我国目前环境问题突出,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从源头上把控污染物的排放,有利于环境治理。
根据此次发布的《通知》,调整后的污水类和废气类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比原来翻了一番,而且改变了原来实行单一收费标准的做法,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相信这一举措的实施,不仅能够充分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还可有效倒逼企业迅速实施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上马环保设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