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共同犯罪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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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形态中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主要是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使得其不仅具备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还包含着自身独特的内容。现阶段理论和法律关于共同犯罪的内容无法有效满足和处理现阶段网络共同犯罪存在的问题,因此需要对网络共同犯罪的内容进行研究,明确网络共同犯罪的概述及认定标准,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网络共同犯罪和网络范围犯罪的界限,梳理网络共同犯罪中的正犯、教唆犯等共犯内容,促进网络共同犯罪适用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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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该条款的表述与美国反垄断法对效果原则的规定十分相近,然而,中美反垄断司法体系与执法机制存在巨大差异,不能断然认为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全盘接纳美国效果原则的体现。本文将尝试对第2条的内涵进行分析,并就“效果原则”在我国反垄断法领域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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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不服原判决的“民终”上诉案竟占全市一审“民初”案的16.6%,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不服原判决的上诉、再审案,2016年至2019年三年增长了97.3%。用数学公式演算,全国现存未纠正的错案在20万件以上。究其原因,竟是法官超负荷带病办案。宜宾全市法官2019年人均办案194件,超正常工作最大量的1.05倍。建议由中央政法委牵头,成立纠正错案小组,对民众不服裁判的案件全面调查清理,对错案依法纠正。建立长效机制,对法官办案定额定量,严禁超负荷带病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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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虽然没有对个人信息进行权利化的处理,但是将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升到了全新的层面上,纳入了公法的保护体系之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公法的框架下可以拆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的积极义务,一部分是国家的消极义务。积极义务主要是在个人面对实力以及地位不平等的信息控制者时,国家有必要进行介入处理,消极义务则是为了防止国家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过度的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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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联同人民监督员来到该县晓关侗族乡黄河村十三组,跟踪问效该院一份关于文物保护的检察建议落实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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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对于家事纠纷的解决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弥合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家事诉讼程序尚未从“大一统”的民事诉讼程序中独立出来,而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家事审判的疑难,反复暴露出在家事纠纷中继续沿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弊端。在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大背景下,我们应立足我国实际,从建立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制定家事调解前置程序,完善家事调解相关机构设置、切实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权益的维护以及建立专业化的家事审判团队四个方面积极探索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之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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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亲密关系,加大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难度,虽然当前《民法典》进行了相关完善,但依然没有彻底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困境。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目前学说界有“时间论、合意推定论、债务目的推定论、利益分享推定论”。但是简单通过某一推论标准来认定,可能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现象,因此,只有综合各种推论标准,以债务目的推定论为主,兼采合意推定论和时间推定论,根据推论标准的优势针对不同情况下的夫妻债务进行区分认定,且在非合意举债情况下,赋予非举债一方在以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后,在超过范围内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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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源自美国,历经多年的发展,近年来已进入到我国融资市场,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活力。然而这一新型融资手段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在具体工作中依然具有很多问题亟需解决。所以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必须提高对这些问题的重视程度,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不正当行为,以此来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稳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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