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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提出“民办科技机构”这个称谓,指出:“在深化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改革的同时,积极支持和促进集体、个体等不同所有制形式科研机构的发展。应充分发挥民办科技机构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为依托,逐步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科技事业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