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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武汉城市圈被评为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以来,将其建设成为富有滨水特色的现代化生态城市圈是两型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推动城市圈生态化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针对武汉城市圈水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基本原则作了细致具体的思考,希望能对武汉城市圈水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实践问题等相关研究有所帮助。
关键词武汉城市圈水生态 可持续发展 协调合作;利益均衡 民主决策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5-147-01
两型社会是对经济发展更高层次的要求。武汉市城市圈的水生态保护与建设是国家整体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原则是水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发展时所必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是水生态建设、两型社会构建的本质体现,原则内容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协调合作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以及民主决策原则。
一、 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武汉市城市圈水生态保护与建设的首要原则。发展是硬道理,是可持续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我们首先应鼓励发展,促进武汉城市圈的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同时,可持续发展不仅要重视发展增长的数量,更关键要强调发展的质量,追求低环境代价、高经济收益的目标,关注改变传统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实行清洁生产、文明利用生态资源,以保护自然为基础,努力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及社会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体现了发展观、生态观、素质观、代内公平观、代际公平观、协调观和新道德观这七个观念,遵循公平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和谐原则、整体高效原则、全面发展原则和可持续原则这六个原则,追求实现三个统一的目标,即实现可持续经济、可持续生态、可持续社会三方面的协调统一,它们三者相互协调、彼此依存,构成可持续发展的统一体。可见,武汉城市圈水生态的保护与建设首先要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以武汉城市圈整体利益为本位,在实现水生态系统平衡的基础上,大力促进城市圈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永续不断。
二、协调合作原则
水资源的公共性、水生态的复杂性、水流域的跨区域性及对其使用方式的多元性,使水生态的保护修复工作不可能由单一机构就能完成。协调既要避免矛盾、又要解决矛盾,既有预防性、又有战略性,既有程序性、又有实质性。在水生态的保护修复与建设管理工作中,必然会产生权力的交叉与分割,也必然会出现分权与平衡。由此就必须正确处理统一管理与分权的关系。在保证管理效率的前提下,确立合理解决矛盾的原则,建立广泛的處理机构间权力冲突的机制,即明确各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与权限,明确各部门行使职权的法律程序和行为范围,以协调各部门在武汉城市圈水生态保护与建设中的关系。具体而言,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在此体制中应处于核心地位,而水流域内的各区域性环境保护部门、水利管理部门以及渔政渔港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等则为协管部门。另一方面,也要接受统一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及时调整工作方向,避免因权力竞争损害权力目标的实现。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协调合作为原则,采取预防与救济并行的措施保护与建设武汉城市圈水生态。
三、利益均衡原则
水资源作为一种资产财富,有使用价值和稀缺性。跨流域调水系统是对水权利益的再分配,因此保证利益均衡占有显著位置,它着力解决调水沿线不同区域之间利益分配的公平性问题。水生态补偿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它能在生态服务消费者和提供者之间进行利益调节和再分配,实现外部成本的内部化,从而调动人们保护资源环境的积极性,实现经济发展与水生态保护相协调的最终目的。从法的公平正义来说,如果调水区提供给受水区的是经过节约、保护的优质水质,受水区就应对调水区所做的贡献给予合理补偿,相反如果调水区污染水质就要对受水区进行赔偿。水生态补偿的实质是通过设立损益补偿机制,对在生态建设中作出贡献并使生态价值增大者给予增益性补偿,而对在生态建设中损失者给予损失性补偿。通过对调水区的经济补偿,改变无偿使用环境资源的观念,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节水意识,促进调水工程的高效利用。生态补偿不仅要协调同一流域内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利益冲突,还要协调不同流域的调水区和受水区之间的利益冲突,存在着更为复杂的利益均衡问题。
四、民主决策原则
对于公民参与的意义,美国学者阿尔斯坦总结其“是一种民众权力的运用,促进权力的再分配,使得目前在政治、经济等活动的决策过程中无法掌握权力的民众,其意见在未来能够有计划的被纳入考虑中”。Garson &Williams也认为,公民参与是在方案的执行与管理方面,由政府提供更多施政回馈的管道以响应民意,并使民众以更直接方式参与公共事务及服务民众之公务机关的行动。生态利益是兼具自然利益与社会利益双重特性的公共利益,是一种每个人都应享有的生态权利。对水生态保护与建设,实质上是对水资源这种公共资源的分配与控制,是对水生态环境的修复与保护。在对水资源供给的分配中,不仅要有效,也要公正合理,促使这种分配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便是实现正义与公平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人的生态权利的重要手段。因此,这就需要合作与参与,需要有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提出批评的权利,需要有参与和对决策进行修改的程序,总之就是在法律上赋予他们相应的地位与权力,保障民主决策原则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李长健,张磊,邵江婷.武汉城市圈环境保护的对策研究——以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契机.孝感学院学报,2008年9月.
[2]王玉庆..环境经济学.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3]李静云,王世进.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河北法学,2007,25(6):108-112.
[4]严立冬,岳德军,孟慧君.城市化进程中的水生态安全问题探讨.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7卷第1期.
[5]布莱恩·巴.孙晓春,曹海军译.正义诸理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247.
[6]丹尼尔·A·科尔曼.梅俊杰译.生态政治:建设一个绿色社会.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
关键词武汉城市圈水生态 可持续发展 协调合作;利益均衡 民主决策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5-147-01
两型社会是对经济发展更高层次的要求。武汉市城市圈的水生态保护与建设是国家整体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原则是水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发展时所必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是水生态建设、两型社会构建的本质体现,原则内容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协调合作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以及民主决策原则。
一、 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武汉市城市圈水生态保护与建设的首要原则。发展是硬道理,是可持续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我们首先应鼓励发展,促进武汉城市圈的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同时,可持续发展不仅要重视发展增长的数量,更关键要强调发展的质量,追求低环境代价、高经济收益的目标,关注改变传统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实行清洁生产、文明利用生态资源,以保护自然为基础,努力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及社会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体现了发展观、生态观、素质观、代内公平观、代际公平观、协调观和新道德观这七个观念,遵循公平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和谐原则、整体高效原则、全面发展原则和可持续原则这六个原则,追求实现三个统一的目标,即实现可持续经济、可持续生态、可持续社会三方面的协调统一,它们三者相互协调、彼此依存,构成可持续发展的统一体。可见,武汉城市圈水生态的保护与建设首先要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以武汉城市圈整体利益为本位,在实现水生态系统平衡的基础上,大力促进城市圈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永续不断。
二、协调合作原则
水资源的公共性、水生态的复杂性、水流域的跨区域性及对其使用方式的多元性,使水生态的保护修复工作不可能由单一机构就能完成。协调既要避免矛盾、又要解决矛盾,既有预防性、又有战略性,既有程序性、又有实质性。在水生态的保护修复与建设管理工作中,必然会产生权力的交叉与分割,也必然会出现分权与平衡。由此就必须正确处理统一管理与分权的关系。在保证管理效率的前提下,确立合理解决矛盾的原则,建立广泛的處理机构间权力冲突的机制,即明确各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与权限,明确各部门行使职权的法律程序和行为范围,以协调各部门在武汉城市圈水生态保护与建设中的关系。具体而言,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在此体制中应处于核心地位,而水流域内的各区域性环境保护部门、水利管理部门以及渔政渔港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等则为协管部门。另一方面,也要接受统一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及时调整工作方向,避免因权力竞争损害权力目标的实现。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协调合作为原则,采取预防与救济并行的措施保护与建设武汉城市圈水生态。
三、利益均衡原则
水资源作为一种资产财富,有使用价值和稀缺性。跨流域调水系统是对水权利益的再分配,因此保证利益均衡占有显著位置,它着力解决调水沿线不同区域之间利益分配的公平性问题。水生态补偿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它能在生态服务消费者和提供者之间进行利益调节和再分配,实现外部成本的内部化,从而调动人们保护资源环境的积极性,实现经济发展与水生态保护相协调的最终目的。从法的公平正义来说,如果调水区提供给受水区的是经过节约、保护的优质水质,受水区就应对调水区所做的贡献给予合理补偿,相反如果调水区污染水质就要对受水区进行赔偿。水生态补偿的实质是通过设立损益补偿机制,对在生态建设中作出贡献并使生态价值增大者给予增益性补偿,而对在生态建设中损失者给予损失性补偿。通过对调水区的经济补偿,改变无偿使用环境资源的观念,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节水意识,促进调水工程的高效利用。生态补偿不仅要协调同一流域内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利益冲突,还要协调不同流域的调水区和受水区之间的利益冲突,存在着更为复杂的利益均衡问题。
四、民主决策原则
对于公民参与的意义,美国学者阿尔斯坦总结其“是一种民众权力的运用,促进权力的再分配,使得目前在政治、经济等活动的决策过程中无法掌握权力的民众,其意见在未来能够有计划的被纳入考虑中”。Garson &Williams也认为,公民参与是在方案的执行与管理方面,由政府提供更多施政回馈的管道以响应民意,并使民众以更直接方式参与公共事务及服务民众之公务机关的行动。生态利益是兼具自然利益与社会利益双重特性的公共利益,是一种每个人都应享有的生态权利。对水生态保护与建设,实质上是对水资源这种公共资源的分配与控制,是对水生态环境的修复与保护。在对水资源供给的分配中,不仅要有效,也要公正合理,促使这种分配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便是实现正义与公平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人的生态权利的重要手段。因此,这就需要合作与参与,需要有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提出批评的权利,需要有参与和对决策进行修改的程序,总之就是在法律上赋予他们相应的地位与权力,保障民主决策原则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李长健,张磊,邵江婷.武汉城市圈环境保护的对策研究——以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契机.孝感学院学报,2008年9月.
[2]王玉庆..环境经济学.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3]李静云,王世进.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河北法学,2007,25(6):108-112.
[4]严立冬,岳德军,孟慧君.城市化进程中的水生态安全问题探讨.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7卷第1期.
[5]布莱恩·巴.孙晓春,曹海军译.正义诸理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247.
[6]丹尼尔·A·科尔曼.梅俊杰译.生态政治:建设一个绿色社会.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