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证人视听作证有着积极的意义,其包括了电话会议和视频会议作证。视频会议作证包括电视会议和互联网会议作证,其适用范围限于证人不能或不便或不宜出庭的情形,制度设计可从证人询问的申请和决定、询问前的准备工作、询问并记录以及文书的送达等方面进行。电话会议在当今仍有其存在价值,但只适用于简单或询问事项少且简单的民事案件,并且以有关人员同意为条件,其询问程序与视颜会议类似,但要注意做到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