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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1993年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原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均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3]7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府发[1994]34号)文件规定,实施了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