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CAS20)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不应该仅仅因为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国家的控制而将其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一规定给中央直属企业(简称“央企”)和地方国企之间合并业务的处理带来了困难,此类业务是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