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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在于全面落实农民公民权,当前在全面落实农民公民权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在对某市新农村建设实证调研的基础上,文章深入分析影响农民公民权有效落实的原因,以期探寻全面实现农民公民权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农民公民权 新农村建设 原因 公民意识
当前在全面落实农民公民权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在对某市新农村建设实证调研的基础上,文章深入分析影响农民公民权有效落实的原因,以期探寻全面实现农民公民权的有效路径。
内在原因:农民公民意识缺失
公民意识是现代人的基本标志。由于我国公民教育的长期缺失和中国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农民小农意识浓厚,现代公民意识和法律精神相对淡薄,而公民意识缺失势必导致“臣民意识”和“臣民行动”蔓延。调研中发现,在某些偏远农村,“臣民意识”和“小农意识”根深蒂固,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实施,突出表现在:村干部的人选不是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而是由乡政府直接或间接任命,或者由村里某几个精英合谋而成;基层民主选举流于形式,选举过程中贿选拉票、选票作弊、宗族势力拉帮结派、以及黑恶势力干涉选举等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农民公民意识薄弱,农村治理也陷入困境。据卫生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农村每人每天生活垃圾量达0.86公斤,全国农村一年生活垃圾量近3亿吨,其中约1亿吨随意堆放。村里垃圾堆放池形同虚设,农村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到处随意堆放,甚至将垃圾丢入河中堵塞河道,昔日河道俨然变成了垃圾堆放场,农村垃圾污染越来越严重,农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这皆与农民公共精神匮乏和生态公民意识缺失相关。正如鲁迅先生所说:“最要紧的是改革国民性,否则,无论是专制,是共和,是什么什么,招牌虽换,货色依旧,全不行的”。英格斯认为:“一个国家,只有当它的人民是现代人,它的国民从心里和行为上都转变为现代人格,它的现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管理中的工作人员都获得了某种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性,这样的国家才可真正称之为现代化的国家。否则,高速稳定的经济发展和有效的管理都不会得以实现。即使经济已经起飞,也不会持续长久”①。可见,国家的现代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现代公民才是国家强盛的根基。我国的现代化取决于农村的现代化,农村的现代化则取决于农民的公民化。
制度根源: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在城乡之间建立了两种不同的户籍制度,将城乡隔离开来,人为地将我国公民划分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形成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使农民变成“面朝黄土背朝天”的“世袭农民”,造成城市与农村、市民与农民在税费缴纳、劳动就业、自由迁移、接受教育、社会保障乃至选举代表等诸多实际权益上的不平等,并由此衍生农民与市民在身份和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致使城乡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社会权利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差距日益拉大。
当前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农民由农村进入城市务工,农民也由“面朝黄土背朝天”的“世袭农民”转变为“离土又离乡”的“两栖农民”。然而,由于现行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缺陷,“农民工”已成为“两栖农民”的专有名词,并以此来表明其农民的身份和地位。“两栖农民”—“农民工”,实际上已成为游离在城乡之间的社会边缘人。“农民工”既非工人,他们无权享受城市职工的福利待遇;亦非农民,他们的生活环境和工作内容又与农业无关。他们既无权参与城市政治生活的决策和管理,也无意参与农村政治生活的决策和管理;他们既缺少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又相对缺少集体利益的代言人。
“两栖农民”自进城务工时起,就一直面临着“身份”与“地位”的尴尬,面临着“求学”与“就业”的困惑。现行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由“世袭农民”—“两栖农民”—“现代公民”的蜕变,致使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逐步失去话语权,处于社会的边缘地带。因此,只有改革和完善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才能让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的公民,享受同样的“国民待遇”,才能使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共享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成果。
外在原因:新农村建设法律保障机制的缺失
当前新农村建设的法律保障机制尚未健全,这不仅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也影响了农民公民权的全面落实,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尚需健全,以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产生活资料,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农民依法对土地享有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但是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定位不明确,一些地区土地征用程序不严格和补偿标准不合理,违法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和拆迁费截留等现象频繁发生,农民土地权益无法得以有效保障,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又尚未健全,加之现行户籍制度的缺陷,“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处于被社会边缘化的危险—既不像市民,又不像农民,既有的权益已经失落,期待的保障却不能兑现,成为无地、无岗、无社会保障的‘三无’农民”②,于是农民便在城镇化进程中陷入“失地、失业、失保”的苦怪圈。
二是现行“村民自治”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以切实保障农民的政治表达权和政治参与权。“村民自治”,是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对本村集体事务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其核心内容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农民的政治表达权和政治参与权主要是通过村民自治来实现,村民自治是农民对本村集体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主要渠道。但是,当前在实施“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农民的选举权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由于农民对选举过程的不信任,和对选举结果的不满意,大部分农民在村委会选举中,都只是做个弃权的看客,农民的民主选举权难以真正落实。另一方面,“一事一议”和“村务公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三是新农村建设中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农民公民权难以有效落实。一方面,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息事宁人”的传统观念弱化了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传统的“人治观念”使农民普遍认为“权大于法”,在处理纠纷时,很多农民采用“私了”的方式代替“法律诉讼”的方式,再加之农村执法过程中违法乱纪、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等问题突出,导致农民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如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违法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现象,多数农民对此类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事件虽不满,但是找不到合法有效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历史根源:“三农”的弱势地位
我国是一个以农立国的国家,是一个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社会,农业、农村、农民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居于无比重要的地位。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农民却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农民权利也一直被不同程度的漠视和剥夺。具体来说:
一是由于受历史因素和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农民”一直被看成“贫穷”与“文盲”的代名词。二是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一直面临着“身份”和“地位”的尴尬。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为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1958年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却把农民变成“世袭农民”,从此享受不平等的“国民待遇”。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城乡二元结构长期沉淀,城乡差距日益增大。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由“面朝黄土背朝天”的“世袭农民”转变为“离土又离乡”的“两栖农民”,在整个工业化进程中,农民作为城市建设和服务业的主力军,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农民却不能与市民平等共享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成果。三是对农村的财政投入相对薄弱,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先后发出13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多次强调“三农”的重要地位,各级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但是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村的投入力度还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教育设施建设仍然薄弱,从而影响了农民公民权的全面落实。
综上可见,农民公民权的全面实现与新农村建设相辅相成,全面落实农民公民权需要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完善和健全相关机制体制、法律制度,不断促进城乡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五位一体”协调发展。
【作者单位分别为:保定学院,河北大学;本文系2012年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农民公民权的现状调查与建设研究”的成果,项目编号:201201213】
【注释】
①[美]英格斯:《人的现代化》,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8页。
②蒋颖:“城郊农民市民化过程中的权益缺失与保护”,《北京农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第55页。
责编/陈楠
【关键词】农民公民权 新农村建设 原因 公民意识
当前在全面落实农民公民权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在对某市新农村建设实证调研的基础上,文章深入分析影响农民公民权有效落实的原因,以期探寻全面实现农民公民权的有效路径。
内在原因:农民公民意识缺失
公民意识是现代人的基本标志。由于我国公民教育的长期缺失和中国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农民小农意识浓厚,现代公民意识和法律精神相对淡薄,而公民意识缺失势必导致“臣民意识”和“臣民行动”蔓延。调研中发现,在某些偏远农村,“臣民意识”和“小农意识”根深蒂固,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实施,突出表现在:村干部的人选不是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而是由乡政府直接或间接任命,或者由村里某几个精英合谋而成;基层民主选举流于形式,选举过程中贿选拉票、选票作弊、宗族势力拉帮结派、以及黑恶势力干涉选举等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农民公民意识薄弱,农村治理也陷入困境。据卫生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农村每人每天生活垃圾量达0.86公斤,全国农村一年生活垃圾量近3亿吨,其中约1亿吨随意堆放。村里垃圾堆放池形同虚设,农村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到处随意堆放,甚至将垃圾丢入河中堵塞河道,昔日河道俨然变成了垃圾堆放场,农村垃圾污染越来越严重,农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这皆与农民公共精神匮乏和生态公民意识缺失相关。正如鲁迅先生所说:“最要紧的是改革国民性,否则,无论是专制,是共和,是什么什么,招牌虽换,货色依旧,全不行的”。英格斯认为:“一个国家,只有当它的人民是现代人,它的国民从心里和行为上都转变为现代人格,它的现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管理中的工作人员都获得了某种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性,这样的国家才可真正称之为现代化的国家。否则,高速稳定的经济发展和有效的管理都不会得以实现。即使经济已经起飞,也不会持续长久”①。可见,国家的现代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现代公民才是国家强盛的根基。我国的现代化取决于农村的现代化,农村的现代化则取决于农民的公民化。
制度根源: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在城乡之间建立了两种不同的户籍制度,将城乡隔离开来,人为地将我国公民划分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形成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使农民变成“面朝黄土背朝天”的“世袭农民”,造成城市与农村、市民与农民在税费缴纳、劳动就业、自由迁移、接受教育、社会保障乃至选举代表等诸多实际权益上的不平等,并由此衍生农民与市民在身份和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致使城乡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社会权利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差距日益拉大。
当前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农民由农村进入城市务工,农民也由“面朝黄土背朝天”的“世袭农民”转变为“离土又离乡”的“两栖农民”。然而,由于现行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缺陷,“农民工”已成为“两栖农民”的专有名词,并以此来表明其农民的身份和地位。“两栖农民”—“农民工”,实际上已成为游离在城乡之间的社会边缘人。“农民工”既非工人,他们无权享受城市职工的福利待遇;亦非农民,他们的生活环境和工作内容又与农业无关。他们既无权参与城市政治生活的决策和管理,也无意参与农村政治生活的决策和管理;他们既缺少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又相对缺少集体利益的代言人。
“两栖农民”自进城务工时起,就一直面临着“身份”与“地位”的尴尬,面临着“求学”与“就业”的困惑。现行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由“世袭农民”—“两栖农民”—“现代公民”的蜕变,致使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逐步失去话语权,处于社会的边缘地带。因此,只有改革和完善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才能让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的公民,享受同样的“国民待遇”,才能使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共享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成果。
外在原因:新农村建设法律保障机制的缺失
当前新农村建设的法律保障机制尚未健全,这不仅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也影响了农民公民权的全面落实,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尚需健全,以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产生活资料,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农民依法对土地享有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但是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定位不明确,一些地区土地征用程序不严格和补偿标准不合理,违法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和拆迁费截留等现象频繁发生,农民土地权益无法得以有效保障,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又尚未健全,加之现行户籍制度的缺陷,“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处于被社会边缘化的危险—既不像市民,又不像农民,既有的权益已经失落,期待的保障却不能兑现,成为无地、无岗、无社会保障的‘三无’农民”②,于是农民便在城镇化进程中陷入“失地、失业、失保”的苦怪圈。
二是现行“村民自治”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以切实保障农民的政治表达权和政治参与权。“村民自治”,是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对本村集体事务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其核心内容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农民的政治表达权和政治参与权主要是通过村民自治来实现,村民自治是农民对本村集体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主要渠道。但是,当前在实施“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农民的选举权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由于农民对选举过程的不信任,和对选举结果的不满意,大部分农民在村委会选举中,都只是做个弃权的看客,农民的民主选举权难以真正落实。另一方面,“一事一议”和“村务公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三是新农村建设中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农民公民权难以有效落实。一方面,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息事宁人”的传统观念弱化了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传统的“人治观念”使农民普遍认为“权大于法”,在处理纠纷时,很多农民采用“私了”的方式代替“法律诉讼”的方式,再加之农村执法过程中违法乱纪、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等问题突出,导致农民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如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违法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现象,多数农民对此类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事件虽不满,但是找不到合法有效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历史根源:“三农”的弱势地位
我国是一个以农立国的国家,是一个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社会,农业、农村、农民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居于无比重要的地位。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农民却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农民权利也一直被不同程度的漠视和剥夺。具体来说:
一是由于受历史因素和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农民”一直被看成“贫穷”与“文盲”的代名词。二是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一直面临着“身份”和“地位”的尴尬。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为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1958年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却把农民变成“世袭农民”,从此享受不平等的“国民待遇”。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城乡二元结构长期沉淀,城乡差距日益增大。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由“面朝黄土背朝天”的“世袭农民”转变为“离土又离乡”的“两栖农民”,在整个工业化进程中,农民作为城市建设和服务业的主力军,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农民却不能与市民平等共享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成果。三是对农村的财政投入相对薄弱,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先后发出13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多次强调“三农”的重要地位,各级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但是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村的投入力度还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教育设施建设仍然薄弱,从而影响了农民公民权的全面落实。
综上可见,农民公民权的全面实现与新农村建设相辅相成,全面落实农民公民权需要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完善和健全相关机制体制、法律制度,不断促进城乡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五位一体”协调发展。
【作者单位分别为:保定学院,河北大学;本文系2012年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农民公民权的现状调查与建设研究”的成果,项目编号:201201213】
【注释】
①[美]英格斯:《人的现代化》,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8页。
②蒋颖:“城郊农民市民化过程中的权益缺失与保护”,《北京农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第55页。
责编/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