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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菲亚养生馆(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被申请人: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菲亚养生馆是某区的私营企业、专业从事美容保健等项业务的用人单位。2004年6月3日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当时该用人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称是劳动监察人员就直接向该用人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