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法警工作的影响及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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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修改后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更明确的监督职能。这次刑诉法修改对于作为检察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进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新要求,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积极应对,是各级警务部门应当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带来的挑战;影响;对策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的决定,此次修改对检察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更对作为检察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法警工作的内容及影响
  此次新刑诉法虽未明确涉及司法警察,但对司法警察工作有影响的约10条左右,总的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规定,增加此规定,这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一大步。但同时,也意味着我们的司法警察在配合和参与侦查人员取证时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犯罪嫌疑人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这也就进一步要求司法警察文明执法能力要加强,不能过于依赖从犯罪嫌疑人口中得知侦查信息。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明确写进了新刑诉法,在这次修改中,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此规定强调侦查部门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必须合法,否则将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全程参与侦查人员的执法办案,更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新刑诉法将传唤、拘传时间有条件的延长至二十四小时;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新增加的规定对于一部分案件的突破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实践中,不少职务犯罪案件案情复杂或证据一时难以获取,在十二小时以内无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新刑法将一些类型的案件传唤、拘传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为侦查机关查明事实、审查证据和作出决定给予了更多的空间。但同时随着时间的延长,难保犯罪嫌疑人不出现过激行为,很容易出现意外,这无疑将加大司法警察的看管难度。
  四、增加了司法警察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的情形,修改后的刑诉法多处增加了人民法院要求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情形,司法警察作为查办自侦案件的参与人,特别是在执行看管、搜查、调查取证等任务时,往往都是现场的目击证人,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就有可能作为证人被要求出庭作证法警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二、法警工作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对策
  (一)积极服务自侦办案工作
  一是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91条增加了拘留、逮捕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这种修改的目的,一方面杜绝了侦查机关变相超期羁押的现象,减少了犯罪人最后被实际羁押的时间。另一方面突出保障办案安全,减少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基于这两点修改意图,相应地就对法警押解工作的时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检察机关内部实行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制度下,要求法警在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时间将被逮捕人送往看守所羁押,司法警察部门就必须时刻处于待警状态,随时出警执行相关强制措施。
  二是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延长了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作为自侦案件中传唤、拘传工作的执行者和传唤、拘传到案后看管工作的执行者,司法警察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明显加大。在此过程中,为坚决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等办案安全事故发生,要求司法警察部门在警力分配、责任机制、防范预案上下大功夫加以应对,切实防范办案安全事故发生。
  三是修改后刑诉法维持了“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条款。从司法实践中来看,由于公安机关警力有限、检察机关办案需要等原因,在检察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显然有些不妥。如果让检察机关中的司法警察担当起执行监视居住的重任,不失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值得我们去研究和实践。从工作实际中,笔者认为监视居住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实施:一是检察机关应派出一至两名司法警察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监视居住;二是直接由检察机关制定方案,由司法警察执行监视居住。这也要求了司法警察在配合自侦办案过程中要力求了解案情全部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详细信息,并在监视居住过程中过好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保证监视居住行之有效。
  (二)积极参与自侦办案工作
  一是可以探索赋予司法警察部分侦查权。刑诉法第130条对人身检查做出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检察官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主体,一般上并不具备专业的侦查技能,并且其精力有限,应该保证检察官将精力集中在案件侦破策略制定和法律运用上。而将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这一任务由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承担,既是人民警察的职业性质所决定,更是当前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更有利于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二是可以探索实行“检领警办”侦查机制。所谓“检领警办”就是:在协助侦查过程中, 司法警察不仅要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侦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侦查、决策、人员组织、指挥等由主办检察官负责,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向,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质量把关上;司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讯问、询问、执行传唤、搜查、看管、提押、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等,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保障办案安全。
  三是可以探索建立司法警察对证人的保护制度。笔者认为,可以由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来承担起保护证人的职责。一方面这是由司法警察制度的设计初衷来决定的。另一方面由司法警察负责保护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也具有现实的可能。对此,笔者建议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构建证人保护机制:一是由司法警察部门研究制定证人保护预案,合理部署警力;二是分析梳理可能会对当事人打击报复的重点人员,量身定制详细的保护计划;三是完善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重点保障证人人身安全。近些年,随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装备建设的不断完善,完全有能力承担这一重大职责。并且对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来说,在公诉环节把公诉方准备出庭的证人交由本院司法警察部门保护,相对于交公安机关保护更具有可操作性。但在保护证人的地点及起止时间上还需要探讨研究。
  (三)增强监督自侦办案工作
  一是紧贴执法办案环节进行监督。司法警察在协助、参与、配合、保障检察官办案中要充分利用自侦部门执法办案这一环节,履行好执法办案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第17条、刑诉法新增第54条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细化了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讯(询)问过程中不当的方式方法以及非法证据的范围,进一步延伸了司法警察对执法办案的监督范围,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
  二是紧贴办案工作区使用环节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第12条、修改后刑诉法第117条规定了传唤、拘传的时限以及限制性规定,第121条对录音录像相关规定,要求司法警察要严格执行看管制度,具体负责对被讯问人的提押、看管等责任,实现看管、审讯分离,依法监督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性。
  三是紧贴执行监视居住环节进行监督。结合司法警察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司法警察部门要紧贴执行监视居住环节,积极协同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共同构建执行监视居住新机制,探索和实践执行监视居住的新措施和新方法,积极研究和解决实施执行监视居住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警务部门应进一步更新观念、转变思路,要着眼实际、立足长远,要制定方案、落实制度,积极发挥司法警察服务保障监督职能,为新刑诉法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参考文献:
  [1]陈国庆、李兴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释义:“2012年.4月。
  [2]《司法警察工作手册》2007年10月。
  [3]《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高检发政字{2005}59号。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11月22日。
  [5]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安溪 3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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