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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知识产权经营者集中应当是知识产权滥用与经营者集中地交叉违法,因而一项经营者集中案件被认定为是知识产权经营者集中案件,应当是该案件因为或主要因为知识产权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知识产权应该成为其集中过程中形成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因素,方才可以称之为知识产权经营者集中案件,否则不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关键词 知识产权滥用 经营者集中 横向集中 纵向集中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45-01
一、知识产权经营者集中的认定
“经营者集中”是我国反垄断立法与理论中的特有用语,相当于国外立法中表述的广义“合并(结合)”。如美国称“经营者集中”为“合并”(merger),泛指一个企业取得其他企业的财产或股份的情况,具体形态包括合并行为、资产或股份的取得、合营行为、兼任管理职务的行为。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经营者集中案件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该起集中案件首先构成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集中,即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2)该起集中案件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获得或者许可等问题;(3)知识产权的获得或许可是导致其形成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并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主要原因或重要原因。
二、知识产权取得与横向经营者集中
(一)横向经营者集中的定义
横向经营者集中,是指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类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横向经营者集中是经营者调整生产布局、实现规模经济、增强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能力以及扩大市场份额等的重要手段,因此横向经营者集中是经营者集中的主要形式。同时,由于横向经营者集中直接减少市场上独立经营者竞争者的数量从而对市场结构产生较大影响,更容易形成具有较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联合等,其排除、限制竞争的危害更大,因此也往往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主要形式。
(二)知识产权对横向经营者集中效果的影响
经营者集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取得或许可等往往成为评估与认定经营者集中是否触犯反垄断法的重要原因,这是因为通过集中获得知识产权尤其是关键性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更容易对其他竞争者形成技术性壁垒,限制竞争。在对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分析时,应当遵循经营者集中的一般原理,同时考虑到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性比如巨大的无形资产价值等特性分析其对经营者集中效果造成的影响。
横向经营者集中是相互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进行的合并,直接减少市场同类竞争者数量,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最为直接。反垄断法对横向经营者集中进行规制时,主要是确定该集中能否导致市场支配地位,从而在多大程度上实质地限制了竞争。当横向经营者集中涉及到知识产权尤其是关键性的知识产权时,企业的市场份额与相关市场的集中度往往会受到所取得知识产权的巨大影响。一般来说,通过集中取得的知识产权在某行业内越关键、越不具有可替代性,那么集中后所占取的市场份额就会越大,市场集中度就会越高。
三、知识产权取得与纵向经营者集中
(一)纵向经营者集中概述
纵向经营者集中,是指同一市场中不同层次而实际上往往具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集中,亦即某种产品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的集中或者上游经营者与下游经营者之间的集中。
纵向的经营者集中的目的往往在于获得产、供、销一体化的效益,通过内部交易以降低企业间的交易成本。因而纵向经营者集中可以使合并经营者在销售和供应上减少外部竞争压力,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正因如此,纵向经营者集中普遍受到各国反垄断法的豁免或者容忍,因其对竞争非但一般没有较大的不利影响,而且往往对经济具有促进作用。但纵向的经营者集中也非完全合法,如参与集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己经在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或者该集中对相关市场具有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作用,集中往往被禁止。
(二)知识产权对纵向经营者集中效果的影响
纵向经营者集中一般不会改变企业原本的市场份额,对相关市场竞争产品的集中度也无太大影响,因此知识产权在影响纵向经营者集中方面,与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等往往相关不大,但是与市场进入障碍仍然有重要的关系。纵向经营者之间一般是具有产、供、销关系的,本来其产品之间不具有竞争性而是具有互补性,但是企业间互相掌握的知识产权仍然是该领域内的知识产权。通过纵向集中取得互补性的知识产权,也有可能因为掌握整个或或主要技术链环节而取得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甚至是形成私有协议等技术标准,从而严重排除或限制竞争。此时,反垄断法对纵向经营者集中就不应该再“网开一面”,而是与横向经营者集中“一视同仁”。
除了横向经营者集中与纵向经营者集中,市场中还存在着混合经营者集中,由于混合经营者集中不会显著改变市场的结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或市场集中度,而且可以通过其跨行业的交叉互补和资金优势促进经济发展,因而一般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加之知识产权对混合经营者集中效果的影响可以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对横向经营者集中与纵向经营者集中进行分析,所以一般不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参考文献:
[1]徐伟敏.企业合并反垄断控制之比较研究.山东大学学报.2000 (5).
[2]尚明主编.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3]李慧颖.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经营者集中.电子知识产权.2007(7).
关键词 知识产权滥用 经营者集中 横向集中 纵向集中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45-01
一、知识产权经营者集中的认定
“经营者集中”是我国反垄断立法与理论中的特有用语,相当于国外立法中表述的广义“合并(结合)”。如美国称“经营者集中”为“合并”(merger),泛指一个企业取得其他企业的财产或股份的情况,具体形态包括合并行为、资产或股份的取得、合营行为、兼任管理职务的行为。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经营者集中案件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该起集中案件首先构成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集中,即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2)该起集中案件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获得或者许可等问题;(3)知识产权的获得或许可是导致其形成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并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主要原因或重要原因。
二、知识产权取得与横向经营者集中
(一)横向经营者集中的定义
横向经营者集中,是指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类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横向经营者集中是经营者调整生产布局、实现规模经济、增强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能力以及扩大市场份额等的重要手段,因此横向经营者集中是经营者集中的主要形式。同时,由于横向经营者集中直接减少市场上独立经营者竞争者的数量从而对市场结构产生较大影响,更容易形成具有较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联合等,其排除、限制竞争的危害更大,因此也往往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主要形式。
(二)知识产权对横向经营者集中效果的影响
经营者集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取得或许可等往往成为评估与认定经营者集中是否触犯反垄断法的重要原因,这是因为通过集中获得知识产权尤其是关键性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更容易对其他竞争者形成技术性壁垒,限制竞争。在对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分析时,应当遵循经营者集中的一般原理,同时考虑到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性比如巨大的无形资产价值等特性分析其对经营者集中效果造成的影响。
横向经营者集中是相互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进行的合并,直接减少市场同类竞争者数量,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最为直接。反垄断法对横向经营者集中进行规制时,主要是确定该集中能否导致市场支配地位,从而在多大程度上实质地限制了竞争。当横向经营者集中涉及到知识产权尤其是关键性的知识产权时,企业的市场份额与相关市场的集中度往往会受到所取得知识产权的巨大影响。一般来说,通过集中取得的知识产权在某行业内越关键、越不具有可替代性,那么集中后所占取的市场份额就会越大,市场集中度就会越高。
三、知识产权取得与纵向经营者集中
(一)纵向经营者集中概述
纵向经营者集中,是指同一市场中不同层次而实际上往往具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集中,亦即某种产品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的集中或者上游经营者与下游经营者之间的集中。
纵向的经营者集中的目的往往在于获得产、供、销一体化的效益,通过内部交易以降低企业间的交易成本。因而纵向经营者集中可以使合并经营者在销售和供应上减少外部竞争压力,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正因如此,纵向经营者集中普遍受到各国反垄断法的豁免或者容忍,因其对竞争非但一般没有较大的不利影响,而且往往对经济具有促进作用。但纵向的经营者集中也非完全合法,如参与集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己经在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或者该集中对相关市场具有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作用,集中往往被禁止。
(二)知识产权对纵向经营者集中效果的影响
纵向经营者集中一般不会改变企业原本的市场份额,对相关市场竞争产品的集中度也无太大影响,因此知识产权在影响纵向经营者集中方面,与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等往往相关不大,但是与市场进入障碍仍然有重要的关系。纵向经营者之间一般是具有产、供、销关系的,本来其产品之间不具有竞争性而是具有互补性,但是企业间互相掌握的知识产权仍然是该领域内的知识产权。通过纵向集中取得互补性的知识产权,也有可能因为掌握整个或或主要技术链环节而取得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甚至是形成私有协议等技术标准,从而严重排除或限制竞争。此时,反垄断法对纵向经营者集中就不应该再“网开一面”,而是与横向经营者集中“一视同仁”。
除了横向经营者集中与纵向经营者集中,市场中还存在着混合经营者集中,由于混合经营者集中不会显著改变市场的结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或市场集中度,而且可以通过其跨行业的交叉互补和资金优势促进经济发展,因而一般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加之知识产权对混合经营者集中效果的影响可以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对横向经营者集中与纵向经营者集中进行分析,所以一般不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参考文献:
[1]徐伟敏.企业合并反垄断控制之比较研究.山东大学学报.2000 (5).
[2]尚明主编.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3]李慧颖.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经营者集中.电子知识产权.2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