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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浙江省是全国最早实行生态治理备用金制度的地区,2001年浙江省人民政府通过《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1〕81号)文件(以下简称81号文)的形式对矿山生态治理政策进行了规定,2004年省人大通过修改《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24、36条,在法规层面上对矿山生态治理备用金的征收和使用进行了规定。国土资源部2009年出台了44号部长令《矿山地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