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直诉案件中的“问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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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诉案件中的“问题案件”数量较多
  Y区检察院数据
  不起诉撤回移送他院起诉不予受理
  数量35151414810
  比例15.8%6.8%6.3%66.7%4.5%
  图表1
  不起诉类型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总计
  数量342835
  图表2
  撤回类型因不构罪撤回因证据不足撤回因其他原因撤回总计
  数量55515
  图表3
  直诉案件中的“问题案件”,是指经审查起诉,被检察机关认定为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因而被不起诉或被撤回的案件。从审查结果看,具体包括以下两种:一是经审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或法定不起诉的案件,如图表2中阴影部分所示,二是因证据不足或者因不构成犯罪而被公安机关主动撤回,或者被检察院建议撤回的案件,如图表3中阴影部分所示。这些问题案件共计17件,占直诉案件总数约8%。
  在实践中,基层检察院的不起诉率一般在5%-6%,而且,其中大部分都是酌定不起诉情形,因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而不起诉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应当仅有1%左右。按此比例计算,Y区检察院的捕后再诉案件中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仅占0.2%,即只有1件。而直诉案件中,这类案件占比8%,数量达到17件,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小的差距。本文也正是从这一差距得出了直诉案件中“问题案件”数量较多这一结论。
  但同时,这一结论又是一个具有相对性的结论。捕后再诉案件的起诉率之所以能够接近100%,其直接原因是,在审查批捕环节的过滤过用下,刑事案件中所有的问题案件都自然地流入了直诉程序。具体而言,批捕、起诉虽由不同的部门、不同的检察人员行使,但他们同属一个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领导,为保证自己批捕的正确性,捕了能够诉出去,在案情无实质变化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一般不会在案件的不同环节,作出不同的决定。因此,捕后再诉案件基本都能被顺利起诉。与此同时,那些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和侦查人员明知证据不足而未呈捕的案件,在后续的侦查中未能完善主要证据而直接被移送审查起诉,形成了直诉案件中问题案件偏多的现象。可以说,直诉程序是刑事案件中所有的问题案件进行聚集的一个所在。
  二.“问题案件”的种类分析
  从问题案件的成因或者来源看,问题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是被不予批准逮捕而直诉的案件。如果案件是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被批捕,往往是因为案件的证据存在“硬伤”,即缺乏证明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这类案件在后续的侦查中往往也无法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是侦查人员明知证据不足未呈捕而直诉的案件。这些证据不足的案件往往是已经被搁置了较长时间的案件。经过长期搁置之后,案件之所以被移送,是因为公安机关抱着一种“试试看”心态,或者为了解决长期积压案件的问题,暂且将案件移送出去。
  三是未呈捕且明显定性有误的案件。因定性不准而被撤回或被不起诉的案件,都存在违法情节,但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最终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此类案件在罪与非罪的界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时,往往将其作移送审查起诉处理。例如Y区检察院所受理的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群众举报庹某某位于广东省某村3组猪圈内的煤堆上有两支火药枪。后公安机关将其火药枪查获,于次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移送意见中指出:庹银维(69周岁)对在三十多年前,从茨竹镇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头手中用40元购买了二支火药枪支,一直存放自家猪圈的煤堆上面至今的事实供认不讳;涉案枪支经广东省某公安分局物证鉴定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非制式枪,具备杀伤力。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经过对本案证据的复核,发现对枪支的鉴定结论与实际枪支(已锈烂)不相符,建议公安机关重新鉴定。后鉴定结论为两枪支无杀伤力。最终,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建议公安机关将案件撤回。[1]本案中的枪支确实属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但因枪支已锈烂,明显不可能造成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结果。同时,枪支的锈烂并不可能是短时间内就能够形成的,犯罪嫌疑人所持有的枪支在案发前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必然已经因锈烂而失去杀伤力,所以,前后两次不同的鉴定结论也令人匪夷所思。
  公安机关对嫌疑人行为的定性出现了明显的或者说不必要的错误。涉案公民一方面要接受来自侦查、检察权的直接控制,承受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的心理压力,另一方面要自己承担包括鉴定费用在内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对于一个普通的中国农民来说并非一笔很小的开支。而上述经历本是可以避免的。
  具体了解了上述三类问题案件之后,我们发现,这三类问题案件的共同点在于,侦查人员在移送这些案件时内心几乎都是明知的状态,即侦查人员明知案件并不符合法定的侦查终结及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但仍然将这些案件移送检察院。
  由于存疑案件处理的立法空白以及“撤回案件”处理方式的存在,直诉程序像一个为侦查人员兜揽问题案件的“口袋”:在移送之前,侦查人员明知案件并不符合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却既不撤案,也不继续侦查,或者将案件长期搁置,或者明知不符合条件而移送;在移送后,案件被公安机关撤回或者被检察机关建议撤回,重新回到侦查阶段。[2]一方面,案件在两机关之间来回旅行,使案件办理始终处于一种尚未终结的状态当中,案件办理时间被无限延长;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无法依法启动自诉、申诉程序,同时,犯罪嫌疑人始终处于侦查权的影响与控制之下,正常的生活、工作难免受到干扰。至此,直诉程序保证诉讼通畅与高效、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功能和价值均未能实现,却在一定程度上被异化为一块专门用于滞留问题案件的自由地。刑事诉讼关乎公民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如果长期存留着这样一个侦查权不受约束的领域,不论是对于普通公民而言,还是对于司法的正义与权威而言,都是危险的。
  注释:
  [1]《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2]刘立霞:“刑事诉讼撤销案件立法的缺陷及完善”,《当代法学》,2008年7月,第130期,第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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