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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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意识是由中国数千年的历史慢慢积淀而成的,是在儒法思想长期的影响教化之下所形成的具有独特体系,占据统治地位,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深远影响的传统观念。现阶段我国虽然提出了依法治国,但是我们仍然保留着一定程度的中国传统法律意识。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法律意识;现代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内容
  中国传统法律意识是伴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一步步积淀,变革发展而来的。从起初,儒家思想提出以“礼治”,“德治”为主再到战国时期法家提出的“法治”思想对儒家思想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中国传统法律意识一定意义上讲是长期受儒法两家思想影响的产物是中国数千年历史上形成的、具有独特体系的、占统治地位从而对整个法律实践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的传统观念。
  中国传统法律意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构成。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基本形态就是注重人际差异性,这种差异性被称作“礼”。我们看到无论是哪个朝代都十分重视等级的重要性。无论是嫡长子继承制度,还是世卿世禄制度或是同罪异罚制度,等级差异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特点
  1.轻视法律
  法律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只是统治阶级用以维护统治的工具,随着儒家思想主流地位的确立,“德主刑辅”的思想也逐渐占据了主要地位,法律更多的成为了礼的一种辅助。这样的治国方式让法律彻底沦为鸡肋,严重的违背了法律应该具有的稳定性,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地位,让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一直持续至今。
  2.等级差异
  中国传统法律意识尤为重视等级的差异性,“同罪异罚”等制度也更加放肆了这种等级地位的差异。儒家极力倡导尊尊,亲亲,忠孝等伦理思想,这种等级思想对中国老百姓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形成了强烈的尊卑贵贱意识。“凡有狱讼,必先论起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而后听其曲直之辞。”而这种思想也导致了现在所产生的人民不敢告官,不敢挑战公权力以及一些公职人员滥用司法特权等等现象。
  3.重视“人治”,“德治”
  中国传统法律意识重视“人治”,“德治”。儒家思想一直奉行以道德教化来解决冲突,强调“为政以德”,中国封建社会两年多年的人治社会一直认为为政者贤明,则政治法律制度得以正确贯彻与实施。“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子路》)这种重视人治的思想愚弄百姓千年,直至现在,我们仍能够看到政府机关在许多事情的处理上讲究人情,不严格依照法律办事,许多案件的处理上也都有很多人为因素的掺杂。
  三、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改造
  1.加强普法宣传,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法律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是作为一种统治工具所出现的,因为此人民对其一直存有偏见,认为法律便意味着犯罪和酷刑。现代社会中依然有很多人持有这种观点,这是法治社会不能出现的现象。这也就要求我们法律人需以建设法治社会为己任,大力宣扬现代法律精神,普及法律知识,让更多的公民意识到现代法律与传统法律是截然不同的,现代法律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最好的武器,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好方式。在现代社会,对法律依旧留有传统印象的主要是农村中的一些人,他们缺乏法制教育,自然就会留有封建的传统法律意识。我们法律人有责任让我们国家的公民去更好地了解法律,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2.通过法律限制国家公权力,将权力锁进“笼子”里
  受封建社会君主地位的影响,加之封建社会法律作为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工具,长久的积淀使“官本位”思想残存至今。现实中,人民难以想象将政府告上法庭,同时一些官员滥用权力,并存在“司法特权”的现象,玷污法律的尊严。我们想要在短时间内扭转人民的意识是一件具有挑战性的事情,但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建立完备的法律体制来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了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一个实施仁政的国家必然是人民处于主导地位的。唐德刚先生曾在书中提到中国古代有一段时间“仁政”兴起是因为当时土地充足人民没有不动产国籍等限制,酋长们想要兴旺必须拉拢人民所以大力实行仁政。通过法律限制国家公权力,将权力锁进“笼子”,让人民积极参与监督,既保障人民的利益,也是我们国家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须迈出的一步。
  3.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保留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精华
  中国传统法律意识虽有诸多不足之处,但作为中国几千年来积淀的产物,其是有可取之处的。中国传统法律意识重视德治,强调道德的重要性。虽然我们不能完全地以德治国,但在依法治国的同时加强道德建设仍然是不可或缺的。老人摔倒不扶,食品添加有害物质等,这些问题远远不是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所能改善的,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法治社会与道德建设是完全可以兼容的,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精华的保留,也是在此基础上为了适应法治现代化所进一步的发展。
  四、结语
  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由历史积淀所形成,虽然它经过了几千年的积淀但我们仍需意识到它是不适合现代法治国家要求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改造任重而道远,我们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扭转几千年来积淀的意识,我们只能通过健全完善的法律措施以及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来逐步的改变国民的法律意识,让我们的国家真正的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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