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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财产税是历史上最悠久的税收,是现代国家三大税收体系之一,具有其它税种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历史上,财产税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早期。虽然经历了多年的变迁,但财产税依然是许多国家税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税种,这源于财产税有着其它税种所没有的优势。本文了阐明财产税的含义及特征,并分析了目前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财产税制度改革的设想,建立我国以多种税种为主的全新的财产税体系。
关键词:财产税 制度 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12(c)-0000-00
财产税属于直接税,它不易转嫁,也不容易隐匿,在我国税制体系中为辅助性税种,以弥补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不足,未来它将是一个非常有前途的税种。财产税在一个均衡的地方税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它为地方政府提供了稳定而丰富的财政收入。大多数国家的财产税现状也表明财产税在其地方政府收入中占重要地位。
1财产税的含义及特点
1.1含义
财产税又称财产课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于纳税人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财产包括一切积累的劳动产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自然资源如土地、矿藏、森林等及各种科学技术、发明创作的特许权等。国家可以选择某些财产予以课税。对各种财产课征的税,按一般税收分类方法,统称为财产税。财产税属于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它通常不是课自当年创造的价值,而是课自往年度创造价值的各种积累形式。财产税的课税对象一般可分为不动产(如土地和土地上的改良物)以及动产两大类。动产又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前者如耐用消费品、家具、车辆等,后者如股票、债券、借据、现金和银行存款等。当今世界各国对财产课征的税主要有:房屋税、土地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税、流动资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1]。
1.2特点
1.2.1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位置固定,标志明显,作为课税对象具有收入上的稳定性,税收不易逃漏。
1.2.2征收财产税可以防止财产过于集中于社会少数人,调节财富的分配,体现社会分配的公正性。
1.2.3纳税人的财产分布地不尽一致,当地政府易于了解,便于地方因地制宜地进行征收管理。
2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2.1财产课税的税种少,税基窄,影响其作用的充分发挥
我国当前的财产税制仍然是以1994年税制改革时形成的框架为基础,虽然在以后也增设了车辆购置税,对原来的税种也进行了部分调节,但是还是没有别的国家的应税财产种类齐全。我国现行的财产课税税种严格说来只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车船税和土地增值税等。遗产税和赠与税在体现鼓励勤劳致富、反对不劳而获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是世界各国通用的税种,我国虽然已经把这两个税种列入了立法计划,但至今也未开征。我国税种少的同时,税基也窄,征收面也不宽。
2.2财产税在地方政府收入中不占重要地位,税权非常有限
财产税可以有效地调节贫富差距和调控房地产市场,还能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发达国家财产税在地方政府中一直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在地方税收中更是占据首要的位置。但是在我国财产税收只占地方税收和地方政府收入的一小部分,没有体现出在地方财政中的主导地位。
2.3部分税种的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能反映其市场价值
从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看,这些税种的计税依据都不能准确地反映财产的现有价值,不能反映土地的级差收益和房地产的时间价值,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的增值而相应增加税收收入,也就不能很好地发挥其调节经济的作用。如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分别采用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计税方法。这种方法极为不合理,因为没有体现公平原则,没有考虑到房屋后期的升值因素,与房产的市场价值差距很大,使得房产税收入无法随着房地产的增值而相应的增加[2]。
2.4缺乏完善的财产登记管理制度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现在我国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财产登记管理虽然制定了一些法规,但制度还不完善健全,对纳税人的房地产没有进行全面、规范的登记管理,加上房地产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协调配合不够,房产税税源难以控制。
3完善我国财产课税制度的设想
3.1规范和增加财产税税种
从完善税制、增加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等因素考虑,我国都应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应该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应选择美国等国家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我国财产税应包括的税种有:房产税、土地税、不动产税、车船税、契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3.2提高对财产税制的重视,提高财产课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
经过我国近年各项事业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两极分化的问题也日益严重,也因此说明征收房产税显得尤为重要。这一方面使财产税的税源增加,税基扩大,增加财产课税收入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也使征收财产税更为必要。因此,要从思想上转变观念,重视财产税制建设,从增加税种,完善税制、加强征管入手,适当的增加财产课税的收入。
3.3建立合理的计税依据
从各国财产税的实践上来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大体有三种:土地面积、市场价值、其他价值如账面价值。以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作为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应该说是比较科学的,这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计税方法。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有二个优点:一是具有弹性,随着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上涨,计税依据扩大,财产税的收入也相应的增加。二是市场价值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原则。但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要定期对财产进行评估,税收征管成本较高。因此,大多数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的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3.4健全财产登记制度并加强财产税征管建设
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产关系,是改革和完善财产税制的前提和基础3]。要使财产税种的不断完善,我国还需要建立或健全财产登记制度。现阶段应主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以房产登记为例,房产管理部门一定要和户籍管理部门充分合作,比如在同一家庭中可能以每个人的身份证去分别登记一份房产,这就会造成一个家庭拥有多套房产而表面上只有一套。应出台相关政策逐步予以规范。还要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储存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参考文献
[1] 金晓刚,试论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J],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9(04):018.
[2] 安国鹏,论我国财产税体系的架构[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0(01):019.
[3] 李雪筠,我国财产税系问题及完善建议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0,22(03):084.
关键词:财产税 制度 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12(c)-0000-00
财产税属于直接税,它不易转嫁,也不容易隐匿,在我国税制体系中为辅助性税种,以弥补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不足,未来它将是一个非常有前途的税种。财产税在一个均衡的地方税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它为地方政府提供了稳定而丰富的财政收入。大多数国家的财产税现状也表明财产税在其地方政府收入中占重要地位。
1财产税的含义及特点
1.1含义
财产税又称财产课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于纳税人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财产包括一切积累的劳动产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自然资源如土地、矿藏、森林等及各种科学技术、发明创作的特许权等。国家可以选择某些财产予以课税。对各种财产课征的税,按一般税收分类方法,统称为财产税。财产税属于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它通常不是课自当年创造的价值,而是课自往年度创造价值的各种积累形式。财产税的课税对象一般可分为不动产(如土地和土地上的改良物)以及动产两大类。动产又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前者如耐用消费品、家具、车辆等,后者如股票、债券、借据、现金和银行存款等。当今世界各国对财产课征的税主要有:房屋税、土地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税、流动资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1]。
1.2特点
1.2.1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位置固定,标志明显,作为课税对象具有收入上的稳定性,税收不易逃漏。
1.2.2征收财产税可以防止财产过于集中于社会少数人,调节财富的分配,体现社会分配的公正性。
1.2.3纳税人的财产分布地不尽一致,当地政府易于了解,便于地方因地制宜地进行征收管理。
2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2.1财产课税的税种少,税基窄,影响其作用的充分发挥
我国当前的财产税制仍然是以1994年税制改革时形成的框架为基础,虽然在以后也增设了车辆购置税,对原来的税种也进行了部分调节,但是还是没有别的国家的应税财产种类齐全。我国现行的财产课税税种严格说来只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车船税和土地增值税等。遗产税和赠与税在体现鼓励勤劳致富、反对不劳而获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是世界各国通用的税种,我国虽然已经把这两个税种列入了立法计划,但至今也未开征。我国税种少的同时,税基也窄,征收面也不宽。
2.2财产税在地方政府收入中不占重要地位,税权非常有限
财产税可以有效地调节贫富差距和调控房地产市场,还能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发达国家财产税在地方政府中一直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在地方税收中更是占据首要的位置。但是在我国财产税收只占地方税收和地方政府收入的一小部分,没有体现出在地方财政中的主导地位。
2.3部分税种的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能反映其市场价值
从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看,这些税种的计税依据都不能准确地反映财产的现有价值,不能反映土地的级差收益和房地产的时间价值,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的增值而相应增加税收收入,也就不能很好地发挥其调节经济的作用。如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分别采用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计税方法。这种方法极为不合理,因为没有体现公平原则,没有考虑到房屋后期的升值因素,与房产的市场价值差距很大,使得房产税收入无法随着房地产的增值而相应的增加[2]。
2.4缺乏完善的财产登记管理制度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现在我国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财产登记管理虽然制定了一些法规,但制度还不完善健全,对纳税人的房地产没有进行全面、规范的登记管理,加上房地产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协调配合不够,房产税税源难以控制。
3完善我国财产课税制度的设想
3.1规范和增加财产税税种
从完善税制、增加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等因素考虑,我国都应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应该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应选择美国等国家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我国财产税应包括的税种有:房产税、土地税、不动产税、车船税、契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3.2提高对财产税制的重视,提高财产课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
经过我国近年各项事业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两极分化的问题也日益严重,也因此说明征收房产税显得尤为重要。这一方面使财产税的税源增加,税基扩大,增加财产课税收入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也使征收财产税更为必要。因此,要从思想上转变观念,重视财产税制建设,从增加税种,完善税制、加强征管入手,适当的增加财产课税的收入。
3.3建立合理的计税依据
从各国财产税的实践上来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大体有三种:土地面积、市场价值、其他价值如账面价值。以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作为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应该说是比较科学的,这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计税方法。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有二个优点:一是具有弹性,随着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上涨,计税依据扩大,财产税的收入也相应的增加。二是市场价值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原则。但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要定期对财产进行评估,税收征管成本较高。因此,大多数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的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3.4健全财产登记制度并加强财产税征管建设
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产关系,是改革和完善财产税制的前提和基础3]。要使财产税种的不断完善,我国还需要建立或健全财产登记制度。现阶段应主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以房产登记为例,房产管理部门一定要和户籍管理部门充分合作,比如在同一家庭中可能以每个人的身份证去分别登记一份房产,这就会造成一个家庭拥有多套房产而表面上只有一套。应出台相关政策逐步予以规范。还要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储存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参考文献
[1] 金晓刚,试论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J],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9(04):018.
[2] 安国鹏,论我国财产税体系的架构[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0(01):019.
[3] 李雪筠,我国财产税系问题及完善建议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0,22(03):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