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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为实现审判工作的公开高效,保证审判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能够通力合作,分权控制制衡,而对审判工作进行的科学合理分工、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管理在审判工作上的运用并没有像企业等地方那么顺利,却引起一些反对。问题出在哪里?就是若审判管理套用行政化管理方式压制推进审判执行工作,则会严重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一、当前审判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审判管理行政化色彩浓烈
审判管理作为一种权力与审判权、行政权是有区别的,行政权和审判权在本质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力形态,审判权主要体现的是公平、正义的价值观,而行政权主要体现的是效率第一的功利主义价值。设定审判管理的价值初衷就是同是追求公正和效率两个目标,也就是说审判管理具有了行政权的属性。
2.审判管理与审判权的冲突凸显
审判管理作为一种管理权,有天然的主动性、在审判活动中能够进行积极的介入和消极的退缩,而审判权的基本属性是一种判断性的权力,并且是一种主权力,有排除其他权力对其干预和要求其他权力给予服务的必然要求。权力自身具有扩张性和不受约束的本性,这就使得审判管理权和审判权在共同的运行领域内和关联领域内进行博弈,碰撞。之一为:法院系统中院长对外负责、庭长对上级负责的管理机制,决定了院长、庭长“每案必管”——审判管理权的职权所在,法官对庭长、院长负责,削弱了法官对案件的负责程度,导致法官缺乏对审判权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思想意识,就会出现“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现象,此为审判管理权强化、审判权弱化的现象。之二为:法官审判权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律赋予和保障审判权独立行使的自由,因此审判权具有先天性过于自由化和过于独立、过于强大的倾向。 因此一旦审判管理权处于弱化的地位时,审判权就容易过于膨胀,不受审判管理权的监督与管理,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对立和冲突。
二、审判管理与审判权关系的定位
1.服务和保障
审判管理是基于法院自身管理审判活动的需要,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完善的衍生性、辅助性的权力。审判管理作为审判权的辅助性权力,其基本和首要的功能在于为审判权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服务和保障审判权的运行。
2.监督和制约
审判权是一种涉及利益分配且具有极强专业性的判断性的权力,这种性质的权力也需要监督和制约,并且需要的是同步的监督和制约,换句话说,仅仅是依靠人大的监督可能是远远不够的。
3.引导和指导
审判权运行的多缓解性以及审判权在不同环节的具体权力分布,需要审判管理介入,进行有效协调,对于审判权运行中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客观真实的统计和分析,进而及时高效的反馈于审判权运行载体,从而保证审判权运行的通畅和高效,也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新时期审判管理的五个转变
1.由控制性向服务性转变
首先,转变审判管理模式。由单纯以考核排名为主导的控制性管理向评查分析、总结经验、统一司法尺度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指导型管理模式转变,促进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其次,审判管理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在实施审判管理过程中,尽量避免直接由审管办向业务部门发出指令,要在进行良好的沟通协调的基础上,保障组织目标的实现。再次,培养法官自我管理意识,增强法官民主自律性,鼓励和重视法官参与到案件质量、流程、绩效管理中,例如案件质量评查可以引入一线法官进行评查,还可以在部门法官联系会议上,进行案件质量自我评查,激发法官作为审判管理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由数据管理向实质管理转变
提升审判质效的根本出路在于强化对审判的实质管理,首先,审判质效评估是手段而非目的,质效评估通过认真研究质效评估数据,发现数据背后隐藏的问题,找出提高质效的方法,目的在于促进司法审判公正高效运行,而非弄虚作假优化质效数据。其次,科学设置审判质效指标,健全数额保真机制。指标的设定需要听取一线法官的意见和建议,以法官能否接受、能否激发法官活力为出发点,设定合理的考核指标值,强化质效数据的核查监督,重点强化量化考核中人为因素的核查监督,确保数据保真。
3.由封闭性向外向型转变
审判管理之于司法公信力的作用最终取决于人民群众的感受、评价、审判管理需要与司法公开实现无缝对接。审判管理的公开不应局限于法院内部的各类审判活动主体,审判管理的过程和效果必须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在互联网站设立案件信息统一查询平台,公众可以通过该网站查询到案件的流程进展,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审判信息对称,通过审判管理过程、内容、结果的公开,使得审判质量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下得以保障,效率得以提高。
4.由压制性向回应性转变
现行审判管理模式主要以限制法官审判权力为重心,以追求审判效率为目标的粗放式的审判综合管理体系,是站在法院管理者的视角立足强制的压制型审判管理。侧重法官责任的承担,着力限制甚至消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偏于促进审判效率,力图解决案多人少问题;以院长、庭长为中心,意在强化对审判工作的控制力度。审判管理改革的突破点在于构建一种追求法官自己管理自己的回应性审判管理模式,此种模式侧重于约束法官非职务性行为,鼓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法行使。
5.由法官被动考核向主动参与的转变
新时期的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不能片面追求审判质量的效率、效果或者审判管理的数字化考核与目标达成,而以物化的制度将法官的人格和行为扭曲。这在法院的审判管理是极力需避免和忌讳的。因为法官是司法的主要参与者、程序的主导者。忽视了法官的主体性存在和主观心理感受,在审判管理中应当将每一位法官都当作审判管理的目标和目的指向来看待。构建审判一线法官直接输入法院最高审判组织审委会的新机制,构建业务庭法官全方位参与的审判管理服务的新模式,实现定期反馈、定期磋商,依据审判实践适时调整审管方向的新模式。
审判管理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和维护审判权的公正高效行使。一言以蔽之,在审判管理权能动介入审判权的尺度方面,应摒弃“控权”之思想,实现到“护权”的跃升,做好五个转变,形成有行必有据,有为必有痕、有权必受限、有责必担当的管理模式。
作者简介:
吴志伟,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经济法硕士。
一、当前审判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审判管理行政化色彩浓烈
审判管理作为一种权力与审判权、行政权是有区别的,行政权和审判权在本质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力形态,审判权主要体现的是公平、正义的价值观,而行政权主要体现的是效率第一的功利主义价值。设定审判管理的价值初衷就是同是追求公正和效率两个目标,也就是说审判管理具有了行政权的属性。
2.审判管理与审判权的冲突凸显
审判管理作为一种管理权,有天然的主动性、在审判活动中能够进行积极的介入和消极的退缩,而审判权的基本属性是一种判断性的权力,并且是一种主权力,有排除其他权力对其干预和要求其他权力给予服务的必然要求。权力自身具有扩张性和不受约束的本性,这就使得审判管理权和审判权在共同的运行领域内和关联领域内进行博弈,碰撞。之一为:法院系统中院长对外负责、庭长对上级负责的管理机制,决定了院长、庭长“每案必管”——审判管理权的职权所在,法官对庭长、院长负责,削弱了法官对案件的负责程度,导致法官缺乏对审判权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思想意识,就会出现“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现象,此为审判管理权强化、审判权弱化的现象。之二为:法官审判权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律赋予和保障审判权独立行使的自由,因此审判权具有先天性过于自由化和过于独立、过于强大的倾向。 因此一旦审判管理权处于弱化的地位时,审判权就容易过于膨胀,不受审判管理权的监督与管理,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对立和冲突。
二、审判管理与审判权关系的定位
1.服务和保障
审判管理是基于法院自身管理审判活动的需要,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完善的衍生性、辅助性的权力。审判管理作为审判权的辅助性权力,其基本和首要的功能在于为审判权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服务和保障审判权的运行。
2.监督和制约
审判权是一种涉及利益分配且具有极强专业性的判断性的权力,这种性质的权力也需要监督和制约,并且需要的是同步的监督和制约,换句话说,仅仅是依靠人大的监督可能是远远不够的。
3.引导和指导
审判权运行的多缓解性以及审判权在不同环节的具体权力分布,需要审判管理介入,进行有效协调,对于审判权运行中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客观真实的统计和分析,进而及时高效的反馈于审判权运行载体,从而保证审判权运行的通畅和高效,也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新时期审判管理的五个转变
1.由控制性向服务性转变
首先,转变审判管理模式。由单纯以考核排名为主导的控制性管理向评查分析、总结经验、统一司法尺度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指导型管理模式转变,促进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其次,审判管理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在实施审判管理过程中,尽量避免直接由审管办向业务部门发出指令,要在进行良好的沟通协调的基础上,保障组织目标的实现。再次,培养法官自我管理意识,增强法官民主自律性,鼓励和重视法官参与到案件质量、流程、绩效管理中,例如案件质量评查可以引入一线法官进行评查,还可以在部门法官联系会议上,进行案件质量自我评查,激发法官作为审判管理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由数据管理向实质管理转变
提升审判质效的根本出路在于强化对审判的实质管理,首先,审判质效评估是手段而非目的,质效评估通过认真研究质效评估数据,发现数据背后隐藏的问题,找出提高质效的方法,目的在于促进司法审判公正高效运行,而非弄虚作假优化质效数据。其次,科学设置审判质效指标,健全数额保真机制。指标的设定需要听取一线法官的意见和建议,以法官能否接受、能否激发法官活力为出发点,设定合理的考核指标值,强化质效数据的核查监督,重点强化量化考核中人为因素的核查监督,确保数据保真。
3.由封闭性向外向型转变
审判管理之于司法公信力的作用最终取决于人民群众的感受、评价、审判管理需要与司法公开实现无缝对接。审判管理的公开不应局限于法院内部的各类审判活动主体,审判管理的过程和效果必须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在互联网站设立案件信息统一查询平台,公众可以通过该网站查询到案件的流程进展,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审判信息对称,通过审判管理过程、内容、结果的公开,使得审判质量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下得以保障,效率得以提高。
4.由压制性向回应性转变
现行审判管理模式主要以限制法官审判权力为重心,以追求审判效率为目标的粗放式的审判综合管理体系,是站在法院管理者的视角立足强制的压制型审判管理。侧重法官责任的承担,着力限制甚至消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偏于促进审判效率,力图解决案多人少问题;以院长、庭长为中心,意在强化对审判工作的控制力度。审判管理改革的突破点在于构建一种追求法官自己管理自己的回应性审判管理模式,此种模式侧重于约束法官非职务性行为,鼓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法行使。
5.由法官被动考核向主动参与的转变
新时期的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不能片面追求审判质量的效率、效果或者审判管理的数字化考核与目标达成,而以物化的制度将法官的人格和行为扭曲。这在法院的审判管理是极力需避免和忌讳的。因为法官是司法的主要参与者、程序的主导者。忽视了法官的主体性存在和主观心理感受,在审判管理中应当将每一位法官都当作审判管理的目标和目的指向来看待。构建审判一线法官直接输入法院最高审判组织审委会的新机制,构建业务庭法官全方位参与的审判管理服务的新模式,实现定期反馈、定期磋商,依据审判实践适时调整审管方向的新模式。
审判管理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和维护审判权的公正高效行使。一言以蔽之,在审判管理权能动介入审判权的尺度方面,应摒弃“控权”之思想,实现到“护权”的跃升,做好五个转变,形成有行必有据,有为必有痕、有权必受限、有责必担当的管理模式。
作者简介:
吴志伟,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经济法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