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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但此次修改的条款过于空泛,其中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引起学界广泛讨论。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确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现行民事检察权在面临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上仍存在局限性。本文仅就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益诉讼中民事检察权能及配置的影响作初步的探析。